如何判斷土地使用權歸屬
⑴ 土地使用權歸屬
你有土地證,當然這塊地就是你的,使用權也歸你,《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如果打關系,贏得可能性應該是比較大,若沒有什麼突發性人為因素的話,你可以先就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你們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處理。
要是有偏袒,真的不好說,或許根本就沒有什麼依據可言,對方可能想「反正是個小官司,自己又有偏袒」,您肯定是拿他沒招。
⑵ 該宗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確定
【問題】
甲公司經批准1975年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辦公用地,土地面積20畝。該公司由於資金不足,於1976年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由乙公司出資共同建造辦公樓,約定辦公樓建成後70%的房屋歸甲公司使用, 30%的房屋歸乙公司使用,辦公樓建成後,兩公司按照協議使用辦公樓無爭議。2007年乙公司因企業改制,要求辦理土地登記,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體為本公司,合建協議未約定土地歸屬為由,認為土地使用權應屬於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為此兩公司就土地的歸屬問題產生爭議。
問:1.該宗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
2.乙公司應怎樣申請土地登記?
【分析】
該案涉及兩個問題,即甲、乙公司共有土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與乙公司土地登記問題。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一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本案中兩公司於1976年簽訂協議,由乙公司出資共同建造辦公樓,約定辦公樓建成後70%的房屋歸甲公司使用,30%的房屋歸乙公司使用。雖然甲公司經批准取得了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是乙公司按照雙方協議的規定對該宗土地實施了投資建設,並且辦公樓建成後,兩公司按照協議使用辦公樓無爭議,客觀上乙公司已享有了部分土地使用權。按照上述規定,該宗土地使用權應由甲乙公司共同享有,該宗土地應確定共有土地使用權。
對於合建房屋如何分割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規定》劃分了兩條政策界限,即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以前合建房屋的和《條例》公布之後合建房屋的,應區別對待,採取不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由於我國改革開放之前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分配,造成大量的單位、企業、個人佔用農民集體土地,由此產生了大量的劃撥用地,加之用地的管理處於一種無序、鬆散、多頭管理的狀態,形成了用地不合理、出現了大量非法轉讓、閑置、浪費等現象。 為了合理使用土地資源,1982年國家公布實施了《條例》,限定了一些用地條件,規范了用地行為。《條例》的出台為特定時期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案甲、乙公司合建辦公樓發生於1976年並簽訂了合建協議,這種行為符合《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甲乙雙方公司的合建協議,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來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其中,甲公司佔70%,乙公司佔30%。
乙公司提出的申請土地登記的要求,可按確認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根據《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的規定依法申請登記。登記申請提交的資料包括:①土地登記申請書;②用地批准文件;③甲乙公司簽訂的合建協議;④乙公司的法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⑤辦公樓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證明;⑥如果委託代理人登記的還應有土地登記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及代理機構證明。
⑶ 我國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1、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
⑷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歸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版,應權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1、據此,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其地上房屋的全體業主所有。
2、如果以後遭遇征地、拆遷等問題,那麼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將與房屋本身一起,按各房屋分攤到的土地面積及剩餘使用年限,經評估後一並補償。
⑸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金額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專始計量。
外購無屬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佔用補償、青苗補償、重新測繪費用等,應當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科目;租入土地而支付的費用,應當分期攤銷。
⑹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何確認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法律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⑺ 土地使用權歸屬可以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嗎
不行,土地權屬是一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提起使用權確認訴訟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權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