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土地增加使用權人

土地增加使用權人

發布時間: 2020-12-27 00:48:01

⑴ 原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人自行進行改造的,如何辦理

地塊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人制訂改造方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同意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⑵ 關於增加土地使用權

增加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會增加財政收入.但是這不是政府的主要目版的,如果要增加財權政收入直接提高所得稅稅率不就完了,還費那麼多事.稅賦是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杠桿,就目前而言,房價飛速增長,為了謀求更多的利益,開發商不斷屯地,勢必影響土地的供應,對房價的增長有一定的助長作用.現在增加土地使用稅勢必增加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成本,那麼開發商就要減少土地儲存量,大家都減少土地購買量了,土地供應就沒有那麼緊張,地價就會回落,房價才會回落.國家每次政策的出台都和時下的經濟發展的狀態是緊密聯系的,都是在保護廣大群眾的利益.就像股市過熱,國家就會加息,提高印花稅率,等.
以上謹代表個人觀點

⑶ 土地使用權人變更

由A公司先和B公司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土地使用權更名即可了。

⑷ 幾幾年憲法修改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在1988年,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在1988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憲法修正案。

(4)土地增加使用權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⑸ 農村土地證變更使用權人(戶主)應該怎樣辦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專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屬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⑹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人

就是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利的人,權利人可以在土地上進行勞作。

⑺ 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人不同,如何處理

在物權立法中如何處理土地與建築物的關系,有兩個方案:其一,僅規定土地為物(不動產),建築物被視為土地的構成部分,不是獨立的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只是土地,不動產登記只是土地登記。其二,土地與建築物,分別為獨立的物(不動產),即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包括土地和建築物,不動產登記分為土地登記和建築物登記。

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基本經濟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築物所有權,但宅基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因此,我國物權法採取以上第二種方案,規定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在規定土地和建築物是兩個物(不動產)的前提下,為避免建築物和宅基地分別歸屬於不同主體造成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創設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同歸一人,並且建築物與宅基地必須一並抵押的強制性規則,即所謂「房隨地、地隨房」原則,規定在物權法第146條、第147條、第182條。
按照第146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按照第147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這兩個條文規定,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一並處分原則,即權利轉讓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按照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本條規定建築物與宅基地一並抵押的原則,即設立抵押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物權法上述條文,對「房隨地、地隨房」原則的規定,十分准確,並無產生理解歧義之餘地。關鍵在登記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可能是因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統一,房產登記機構專管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和房屋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專管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和土地抵押登記,相互之間難於協調配合,造成現實中存在「房地分離」,即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房屋抵押權與土地抵押權分屬不同主體,的不正常現象。要徹底解決房地分離問題,有待於登記機構統一。但現實中存在的房地分離問題,並不難處理。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各權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賣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讓土地。解決辦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受讓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受讓房屋所有權。
現在回答問題:房屋與土地分別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先到期,所擔保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權,而此時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尚未到期。解決辦法是:法庭一經受理其中一個抵押權的執行申請,即應視為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同時到期,法庭應一並執行兩個抵押權,就該房產(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加區分)委託拍賣。拍賣所得價款金額,如果超過兩個抵押權分別擔保的兩個債權的總額,則執行比較簡單,只須分別足額清償兩個債權(本金和利息),然後將剩餘金額返還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賣所得價款金額,不足清償兩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總額,其執行要稍復雜一點,建議法庭類推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第(1)項條文後段:「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額比例清償」。假設房屋抵押權擔保200萬債權,土地抵押權擔保100萬債權,兩債權額比例為2比1,拍賣所得價款金額為150萬,則清償房屋抵押權人100萬,清償土地抵押權人50萬。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權人未清償部分債權並不消滅,還可以作為無擔保債權,向債務人求償,自不待言。

⑻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土地分國有與集體所有,所有權人為國家或集體,相當於國家是大地主,我們要用地得向他們租,交租金,交了租金後就獲得了使用這塊地的權利,但租期滿了後,這塊地的所有權並不是就成為了我們的,那還是國家的,要繼續用就還得繼續租,只是在租金等方面看到時候的政策罷了。

⑼ 能否在土地使用權上增加名額

不可以。土地使用權每月攤銷,減少。企業的資產價值一般不可以自行增加。想增加土地使用權價值,一、按照新會計制度轉成投資性房地產,可以按照市價變動。二、投資設立新公司,以評估值入賬新公司資產。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