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
㈠ 行政單位劃撥土地上修建的商鋪能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
不可以,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收益上繳的問題,各地也無統一的處理辦法,可能需補繳土地出讓金,可咨詢下當地土地管理部門。
㈡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如何辦理登記
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並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會導致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兩種形式,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續,而是將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公司的分立方式。舉例來說,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設立兩個公司B、C ,這種分立屬於新設分立;如果A公司繼續存在,但是從其中分立一部分出來成立新的公司B ,這種分立就屬於派生分立。新設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轉移到新設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將其土地分給新設立的公司,則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 二是申請。新設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只需要新設立的公司單方申請土地登記,如果屬於派生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則需要存續的公司與新設立的公司雙方共同申請。雖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需要當事人雙方申請,但新設分立後,原公司不再繼續存在,因此只需單方申請即可,但是派生設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需要將土地使用權由存續公司名下轉移到新設公司名下,權利轉移的雙方同時存在,因此需要雙方申請。 三是土地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並進行重點審查:1、新設分立,新設立的公司提起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銷登記資料。雖然原公司不復存在,無法作為一方當事人申請登記,但需要當事人提交這些資料,以供土地登記機構審查綜合判斷分立之事實。2、公司分立時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原因,因此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之證明。3、工商登記資料,主要是分立後存續的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資料或者新設的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資料相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文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要求當事人提交,可以幫助土地登記機構更好的審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事實。 四是對於新設分立,土地登記機構不需要對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債務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償進行審查。一般來說,辦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清算完畢債務已經妥善處理的證明。否則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時將對土地登記機構辦理的轉移登記產生異議,對土地登記機構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由於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土地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後不再有此類法律風險,因此也不需要進行審查。(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登記事務處 蔡衛華)
㈢ 房屋土地使用權的問題
前邊幾次房屋買賣,應該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也沒有到房管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版登記。
1、《物權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規定外,必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效力。因為沒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那麼產權應當還在供銷社名下。
2、國家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所佔范圍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必須一致,不得分割。因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以可以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將房屋產權登記到你的名下。
3、前幾次買賣,因為沒有產權登記,按照民法來說,只是債權關系,可以按照民法規定處理,不外乎退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
㈣ 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後土地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證明材料。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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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規定:
1、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㈤ 什麼是土地分割證
土地分割登記全稱《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版憑證。它是指因地上建築物權、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而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割轉讓登記。
「分割轉讓證」既是准予房地產開發商銷售房產的法律憑證,又是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轉讓證」由開發商持有,售出後由該商品房購買者持有。
「分割轉讓證」的內容包括了購房者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時所須填報的主要項目。房地產交易完成後,購房者只需在開發商交付的「分割轉讓證」上簽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至此,購房者才成為該商品房名副其實的主人。
㈥ 土地使用證分割成幾個人的名字該如何辦理
不知道該4層房抄屋的房襲產證是否為一本,還是各層一本?房產證的產權人是父親嗎?母親是否健在?土地是否為國有出讓性質?
如果房產證和土地證均為父親名下,在未留有遺囑的前提下,父親去世後,必須進行繼承公證,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同為合法繼承人,公證書是辦理產權過戶的依據。
土地證要分層辦理,首先必須房產證先辦理分層,然後分割土地總證。
㈦ 工業用地土地證可以分割嗎
可以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一、辦理部門
工業用地分割由土地權利人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分割登記申請,填寫《工業用地分割登記呈批表》並提交相關資料,經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規劃、經信部門簽具意見,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同意後辦理。
二、收費情況
分割土地證,分兩種情況:
1、開發公司辦理《分割轉讓證書》,免費;
2、用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時分別收取工本費20元,測圖費元,土地登記費13元(居住面積為100平方米以下,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高不超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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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參考資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岳陽市國土資源局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准服務指南-監利縣國土資源局
㈧ 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預登記制度有什麼好處
開始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預登記制度,該項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登記手續,另一方面方便商品房購房人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步驟,其優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減輕了出售公房單位或開發商為住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難度和強度。以前,住房出售後,公房出售單位或開發商為全部住房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十分麻煩,牽扯了售房單位或住房戶的很大精力,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許可制度後,開發商只要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預登記證》上簽章後交給購房者,就等於給購房者辦理了其住房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十分方便。
(2)有利於購買住房者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前,購房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遲遲拿不到手,致使住房用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其原因主要是手續繁瑣。實行土地分割轉讓許可制度後,住房者只要從開發商那裡領到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預登記證》,憑此證就可直接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既簡化了辦理程序,又加快了辦證速度,同時,解決了辦證難的根本問題。
㈨ 住宅小區中屬於業主共有的綠化用地土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來和國物自權法》第73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的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但現在國土資源局沒有把共有的綠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分割和分攤給業主,基本上還是在開發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又沒有分攤給業主,無形中變成了國家的。
㈩ 辦理土地分割需要哪些資料
土地分割登記全稱《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憑證。它是指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而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割轉讓登記。
「分割轉讓證」既是准予房地產開發商銷售房產的法律憑證,又是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轉讓證」由開發商持有,售出後由該商品房購買者持有。
「分割轉讓證」的內容包括了購房者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時所須填報的主要項目。房地產交易完成後,購房者只需在開發商交付的「分割轉讓證」上簽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至此,購房者才成為該商品房名副其實的主人。
土地證分割流程如下:
1、首先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到 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分割轉讓證書》,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分割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業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土地登記委託書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復印件(原件審核)
2、用戶到房地產開發公司領取《分割轉讓證書》,並與開發公司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然後持以下材料到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局「窗口」申報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1)、《分割轉讓證書》;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3)、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購房合同;
(5)、契稅完稅票據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