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應申請哪個部門解決
⑴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書應由哪個機關發文,是縣級人民政府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發文。
當征地的對象屬於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或者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三種情況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不屬於這三類土地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在征地過程中,征地的對象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規定。所有土地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方能徵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⑵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許可權屬於哪個部門
政府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可以行使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許可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⑶ 請有知道的告訴我: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分割是哪個單位辦理住房(樓上)與經營房(門面)的分配有標准嗎
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分割是當地房產管理局窗口申請辦理的。
樓主這個情況不能按比版例的。
因為權建商住房的業主在房管局已申請辦理房產證(含切割底商鋪、三層商住房),土地證。
樓主購買門面的時候是否有辦理過房產證產權轉移。土地證權益並未申請分割的話,不享有土地使用權。
正常的話,應該購買時候問清楚是否是兩本證,土地證和房產證(其實都是有使用期的,中國土地還沒有私有化)
⑷ 國土部門出讓國有林場土地使用權應該辦理什麼手續
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需提交的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單位的: 年檢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明書原件、授權...
⑸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建房時哪個部門的責任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建房,涉嫌未經批准佔地建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專管部門進屬行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⑹ 農村土地證辦哪個部門
去當地國土資源局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農內民集容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所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另外,農村土地屬於集體土地,只能由村集體成員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在鄉政府規劃中,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徵用,土地性質才能由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才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⑺ 取得土地使用權申請調整容積率屬於哪個部門公示
首先城建規劃部門要同意修改,其次是國土部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簽訂補充協議
⑻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該走哪個部門辦里啊
要的國務院55號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章中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⑼ 土地使用權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土地使用權的糾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專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屬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⑽ <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證書>由哪個部門頒發
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證書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專土地屬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