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比較題
『壹』 知識產權法試題求答案,謝謝
名詞解釋,簡答部分,論述題都可以查知識產權法教程的書或是網路裡面也有;
案例分析(一)乙為表演者,應向甲(著作權人)取得表演權;……太多字了,不好意思咯
『貳』 知識產權法簡述題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之比較
http://www.cflac.org.cn/chinaartnews/2005-04/01/content_3983434.htm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 金李淮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盡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並且彼此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但是卻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區別如下:
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後者屬於鄰接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定義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及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製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則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中,屬於「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與著作權有所區別。
保護客體不同:前者為作品,後者為表演。
保護表演權的原因是作者對其作品的創作,它的客體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許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並取得報酬。而表演者權要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經過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麼擁有表演者權的人不止一個,而表演權主體還是作者一個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沒有變化,而各個表演者的活動並不相同。例如我國著名芭蕾舞《紅色娘子軍》從首次登上舞台至今進行了數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員先後扮演瓊花,16位演員扮演過洪常青。他們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權。
權利主體不同:前者為作者,後者為表演者。
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也就是創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例如,老舍先生對其話劇《茶館》和小說《駱駝祥子》擁有的著作權中包括決定這兩部文學作品是否被搬上電視熒屏和電影銀幕的表演權,而演出《駱駝祥子》的話劇團和電影《茶館》的演員,如祥子扮演者張豐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擁有表演者權。因此,對詩歌、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而言,詩人、劇作家、詞曲作者、編舞者、小品相聲的創作者是表演權的權利人,而朗誦者、劇團或演員、歌手、舞蹈者、小品相聲演員便是表演者權的權利人。由於著作權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這樣就有可能產生表演權與表演者權在主體上的競合。例如即興演講、即興舞蹈,這時的演講者和舞蹈者同時也是口頭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詞、作曲的歌曲,那麼他就同時享有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當然,實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兩者主體產生競合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多的。
權利內容不同:前者為財產權,後者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
表演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權利內容主要體現為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可見,表演權對作者而言是權利,對表演者而言是義務。表演者獲作者授權後對其表演享有如下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可見,表演者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前兩項是表演者的人身權,即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後四項是表演者的財產權,包括公開傳播權、錄制權、復制發行權及相應的報酬請求權。例如,2003年,電視劇《金粉世家》主題歌《暗香》的詞作者陳濤狀告歌手沙寶亮及北京現代力量文化公司一案,主要原因就是沙寶亮不曾徵得陳濤許可並支付報酬在第四屆中國金鷹電視藝術節開幕式和第七屆寧波國際服裝節開幕式上演唱了《暗香》,現代力量公司為製作《暗香》MV未經原告允許組織沙寶亮表演。因此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權。
保護期限不同:前者為作者終生及死後50年,後者人身權保護期不限,財產權為50年。
公民表演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期限因權利的內容不同而有所差別,具體而言就是,表演者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哪些因素?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總局5號令》第三條規定,「以下五種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如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如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叄』 關於知識產權法的幾道題
一、1、不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該行為應該定性為合理使用,故不侵權
2、侵權,TOEFL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四個部分,由ETS主持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來看,每一道考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以公開銷售的方式復制發行了TOEFL試題,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范圍,新東方學校復制並且對外公開銷售TOEFL試題的行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不侵權,雖然ETS在出版物、錄音磁帶上合法注冊了TOEFL商標,新東方學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聽力磁帶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樣,但新東方學校對「TOEFL」是在進行描述性或者敘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TOEFL考試有關,是為了便於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並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
二、1、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製造權與銷售權;承擔賠償責任與否是根據當事人是否有主觀過錯來判斷的,即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從事了侵權行為來判定。W公司未經許可使用h公司專利,當然為故意,故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銷售權;與上問相同,行為為主觀故意,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因為其行為是侵權的,進行銷售就是繼續侵權,會對h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進一步的損害
3、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使用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必須停止侵權,理由同上。(參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33條)
三、1、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首先,應該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
其次,應該對商標進行「隔離觀察比較」「顯著部分比較」「整體觀察比較」,來判斷其是否相似;
最後,還有考慮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華表」「華燈」,個人認為在認知上不會構成混淆,因為讀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認為不相近
2、該商標裝潢侵犯了華燈的商標權;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3、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一、該行為侵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倉儲公司,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一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注意,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的不同)
4、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一、該行為侵權,《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該商場,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一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學生L的行為:
L的翻譯行為未經S允許,是侵犯了S的著作權中的翻譯權,即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隨意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種。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著作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翻譯者對其翻譯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L在雜志發表譯文,必須也要經過原作者S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2、《休閑》的行為:其抗辯不成立。一、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外國人作品可受我國著作權的條件中,有一條就是其作品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出版,就可以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美國是TRIPs協議締約國,故S在美國報紙上發表的文章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二、著作權不僅包括人身權,而且包括財產權,《休閑》以在譯文上冠以S的名字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3、《茶餘飯後》抗辯不完全成立。一、譯文確屬於法定許可范圍,應當向L支付報酬 二、L的譯文是基於S 的文章產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轉載譯文的同時,也相當於轉載了S的作品,基於法定許可,應該向S支付相應的報酬。
我一共打了一個多小時.....希望能幫助到你
『肆』 知識產權法期末試題
1、是否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權,嚴格的說,是有爭議的問題。如果是考試,答案應當是「不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權。」
理由:發明專利申請必須同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其中「實用性」是指: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其中,要求技術方案必須具有「工業上的再現性」,具體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專利申請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為解決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方案。這種重復實施不得依賴任何隨機的因素,並且實施結果應該是相同的。
根據提出給出的內容,其不具有再現性性,即:其不具備實用性,因此不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權。
2、如果豬癌凈具有顯著穩定的效果,可以認為其具有再現性,則具有授權前景。但是,其不能夠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理由:專利法規定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並且,這里所述的形狀、構造是不包括微觀的形狀、構造。本案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是「液態物質」,顯然不是具有固定形狀、更不具備構造的方案,因此不是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
該種方案如果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可以獲得受理通知書,但是在初步審查中會以專利法第二條為由予以駁回。
『伍』 急求答案!!知識產權法練習題。。。。。。。
1-C,2-D,3-d,4-a b c,5-a,6-d,7-c,8-a b c,9-a b c d,10-不受理,11-c,12-a b c d
上述答案為個人行為,不保證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