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標的使用權
1. 贈與合同標的物滅失,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標的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合同。另外,根據最高院的意見,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
2. 「贈予」是什麼意思
1、解釋:當財產、物品等標的物的所有權出現了單方向的轉移時,這種行為就回是「贈予」。
答2、出處
《新唐書·突厥傳下》:「 高祖 初即位,與和,因數出軍助討賊,故詭臣之,贈予不可計。」
3、法律含義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3. 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即只有交付標的物合同才成立這句話對嗎
你好,還是有點問題的
按我國合同法規定:
1,未經公正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即除了有贈與人的贈與意思表示成立,還需實際的所有權轉移才能夠使贈與合同生效。其中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佔有。
2,經公證機關公正有效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關於贈與的合同經公證後不需轉移所有權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關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般在條件成就之時才生效。
4,社會捐助,公益捐助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相似,此類贈與也叫特種贈與,同樣是諾成合同
以上規則是大陸法國家的普遍規定,它源於羅馬法的約因理論與要物合同規則。但也有理論從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最為債權合同的贈與合同是一個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違反社會福利等條件下已經於成立時生效,而轉移所有權僅是物權合同的成立於生效要件,因此從這個觀點出發當事人間關於贈與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經自成立時生效了。
與此對應,普通法上的合同規范因為受「對價原則」的牽制,一般認為純粹的贈與合同(未附條件的贈與)沒有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僅僅是「君子協議」,因此即使贈與人轉移所有權給受贈人,他仍然可以在對方未達到取得時效的時間內要回標的物;但為防止贈與人濫用此項權利並保護受贈人合理的信賴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諾禁反悔」與「財產禁反悔」制度來付與一定條件下無償贈與合同以強制執行力。
4. 贈與合同中贈與的標的可以是使用權嗎
您好:
這個在法學界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贈與合同的標的只能是「所有權」,但個人偏向於「贈與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使用權以及其他利益」;但同時應當區別與「無償租賃合同」等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的無償合同形式。
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此法條中的「財產」應做廣義解釋——即包括「有形實物財產」和「權利財產」,如果僅僅將此財產理解為「有形實物財產」的話將明顯不滿足現代社會財產利益形式多樣化的需求,典型的譬如「土地使用權的贈與」、「擔保物權的贈與」等等;
其次贈與合同突出了「財產轉移的無償性」,這種轉移是確定的、永久的、無保留的所以其應當區別於其他有明確規定的無償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5. 如何避免「已公證過的附條件贈與房屋」成為法院執行標的
你是附期限的贈與,不過討論這個沒有多大意義跟你的問題。
私權和公共權沖突問題:你回的合同有效,只是你立答合同人之間的事情。物權公示原則,所有人認為這個房子是房產登記人,公眾的信賴權得保護,也就是社會經濟秩序得保護。假設你房子賣了過戶了又反悔了,說俺有公證贈與,這說得過去嗎。
建議詳細咨詢。
6. 離婚協議贈與子女房產未辦理過戶是否有效,離婚後,由於一方因經濟糾紛,該房產被查封了,怎麼辦
會查封的,因為房產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可以向法院申請案外人執行異議訴訟。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規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贈與標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7. 無償轉讓等同贈與嗎
1,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內為。這種行為的容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2,無償轉讓是不以獲利為目的,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包括財產、物品和各種權利。無償轉讓不一定要經過法律程序完成,晚上的法律程序並不是必要條件。但轉讓是雙方的行為,基於合同的相對性,雙方達成一致才可以履行,標的由出讓方出讓,受讓方接受的形式。
8. 法律怎麼規定贈與房屋標的要求
對於贈與合同,我國《合同法》具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9. 贈與協議需要公證嗎
需要。
贈與合同的生效並不以公證為要件,並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內雙方協商一容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也不禁止。辦理贈與協議必須由贈與人和受贈人共同到公證機關辦理,但是如果是辦理贈與書,不需要受贈人到公證處。
辦理贈與協議需要帶著如下材料:贈與人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夫妻關系證明、財產權利憑證。受贈人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還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9)贈與標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狀況、贈與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已經爭議解決方式。
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如果贈與人認為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依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