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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版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27 15:35:35

⑴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一個案例

先從排除法的角度來說: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改編權便是作者著作財產權的一種,第三人若想改編作品,須經作者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否則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因此,電視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編權和支付報酬權,排除B和C,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侵犯了改編權當然就侵犯了著作權,因此排除B,所以選A。
為什麼沒有侵犯作者的發表權呢?發表是指將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該電視台雖然將該作品改編成題為《乾柴烈火》的情景喜劇已具備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這項條件,但是電視台發表的只是經過改編後的作品,並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沒有侵犯作者對其作品的發表權。

⑵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臨摹作品是有著作權的,臨摹與復制只是像,但是在著作權法上有很大區別,復制是明確沒有著作權的。對臨摹作品的認定首先需要一定的范圍,要區分是臨摹呢還是復制,臨摹作品是以前人已有之作品為藍本而作,還多少包含一點臨摹作者自身的精神和風格,當中有一定的再創造或者演繹的成分。

回到問題上,原告對「臨摹」的作品只要達到臨摹的標准,就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該著作權的同時不應該侵犯之前被復製作品的著作權。

⑶ 一個案例,請教著作權和商標的聯系!

我是這樣認為的:
首先,根據實施條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內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容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也就是說,只要滿足上述的條件的「獨創」作品就享有著作權,這里的獨創指的獨立創作,也就是說兩名作者創作出近似的作品,但只要他們是「獨創」的那麼,他們對各自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權。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來分析下此案例:
該著作權人K聲稱,H的商標圖形侵犯了其著作權,那麼他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H的圖形並非其獨創,證據可以是像你所說的一些接觸途徑。
但按照你現在給出的事實依據,K的該美術作品H很難接觸到,而且美術作品所描述的圖形比較簡單,他人完全可能進行類似的創作,所以我認為很難認定後者是抄襲的。
當然,如果H能夠證明自己的該圖形創作早於K,那就更不涉及侵權了。

⑷ 著作權案例分析

不屬侵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是相互分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著作權法》第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行使修改權不能對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權。在原畫上進行修改無疑對原作所有者的權利有所損害,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著作權宗旨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一旦物化所產生的所有權,該所有權與著作權產生了分離,兩種權利的沖突在所難免。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基本的原則可以推導出行使著作權不能損害他人所有權的結論,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著作權人應在界限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⑸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麻煩大家幫幫忙!

針對你提的問題,分別作如下回答:
(1)我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文規定,作者享有的人身權如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全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且不得轉讓。因此,本案中畫家只是把《南昌起義》油畫部分財產性的權利轉讓給了博物館,該畫作者仍然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作者死後這些權利由他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
(2)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具體到本案中,畫家已經將油畫原件轉讓給了博物館,則博物館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公開展出,而不需要畫家或其繼承人的授權或事後追認。至於博物館將油畫提供給集郵協會刊印紀念冊的行為是否侵權則要作具體分析:首先要看作者享有的財產性權利是否過了法定的保護期(《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財產性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本案的情況沒有超過保護期的話,則需要進一步考察作者當時許可博物館使用是否僅限於收藏,若僅限於收藏使用的話,則博物館在上述保護期內未經作者(或繼承人)許可擅自將其油畫提供給集郵協議刊印發行,構成對復制權、發行權的侵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的法律責任;若當時作者沒有對博物館的使用方式以及期限作出限制的話,則可視為作者以500元的轉讓費將所有的財產性權利都轉讓給了博物館。不過,基於常識判斷,以500元的轉讓費將所有財產性權利永久性地轉讓出去的可能性不大。
(3)博物館作為油畫《南昌起義》原件的所有權人,有權買賣該油畫原件(僅指油畫原件,事實上,博物館不得將自行復印的復印件出賣,否則構成對復制權及發行權的侵犯),因此,有人打算收購該幅油畫則需要同博物館方面商談。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博物館作為油畫原件的所有人有權處分物權意義上的油畫原件,但其不能處分作者對該油畫的著作權,也即作者享有的著作權不會因為油畫原件所有人的改變而受到損害,但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油畫原件所有人享有該油畫的展覽權。

⑹ 著作權案例分析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周某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相關全權利的。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後,其子女提出繼承其著作權權利,石某不能拿獨享該書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訴是合理的。

⑺ 中國有什麼維護版權成功的案例

軟體被盜,果斷維權
2012年7月20日,張XX、陳XX將其共同享有的《XXX軟體》(以下簡稱涉案侵權軟體)轉讓給XH公司,並簽訂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2012年12月1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XX號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記載:著作權人為XH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09年9月9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
被告人李XX注冊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CRZ公司),在寶安區西鄉黃田草圍第一工業區租賃廠地生產攝像頭,並未經原告XH公司授權在其生產的攝像頭上安裝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權軟體。
2014年05月30日10時,XH公司代表張XX向公安機關舉報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產的攝像頭軟體侵犯其公司研發的軟體著作權,2014年8月13日,公安機關在位於深圳市寶安區西鄉黃田草圍第一工業區HCRZ公司查獲各類型攝像頭5000多個,其中安裝了涉案侵權軟體的的HD-500T攝像頭477個,查獲電腦、燒錄器等工具,並將被告人李XX當場抓獲。偵查機關從現場查獲的電腦中提取到對賬單,經統計,被告人李XX已銷售HD-500T攝像頭12899個,銷售額為980180元。
維權路漫漫,長昊律師為當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難以求法律公義
被害單位XH公司軟體著作權維權一案,歷時一年多,期間被告人對於其侵權之事實一概不予承認,長昊律師在與被告人鬥智斗勇的過程中,運用其專業的法律知識,終於在2015年09月17日這一天成功的擊敗了被告人,贏得了案件的勝利,最終寶安法院判處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並處二十五萬元罰金。
本案的辦理並不是一帆風順的,長昊律師在指導XH公司維權過程中主要克服了如下困難:
一、指導被害單位開始組織HCRZ公司相應的侵權證據,在本案立案之前委託鑒定機構將XH公司生產的攝像頭與XH公司公證購買的HCRZ公司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技術鑒定,鑒定機構認定兩款產品的軟體具有關聯性,並出具了對兩款產品具有關聯性的說明,即兩款產品的軟體極有可能是相同的;
二、指導被害單位找到HCRZ公司生產侵權產品的場所,協助辦案機關現場查獲了涉嫌侵權產品,並在現場查獲的HCRZ公司電腦內發現了許多XH公司的資料及與XH公司軟體相同的程序文件;
三、在涉嫌侵權產品加密而無法與XH公司產品比對的情形下,第一時間組織被害單位技術人員共同探討突破口,並將具有可行性方案積極與鑒定專家溝通,從專業律師角度為當事人爭取到權威鑒定意見書;
四、在被告人對於其侵權之事實一概不予承認的情形下,讓被告人在充足證據前無所遁形。
長昊律師團隊注意研究案件的新問題、新情況,以面對瞬息萬變的法律博弈,在與狡猾的被告人交手時,體現的是長昊律師團慎密的法律思維以及敬業的執業態度,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形成了獨特、嚴謹的辦案風格,讓當事人真正感受到長昊作為「專業知識產權頂尖律所」名不虛傳,實至名歸。
窮盡一切合法途徑,保障鑒定順利進行
長昊律師團隊認為在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鑒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軟體著作權案件中,被害單位在主張被告人侵權事實時,應當提交涉案軟體與權利人的軟體具有「同一性」的鑒定報告。但在實踐操作中,往往不能很順利的獲取到被告人的目標代碼以及源代碼,因而無法進行「同一性」比對,這時候律師的價值便凸顯出來。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我們建議當事人選擇有專業實戰經驗的軟體著作權律師提供專業意見,熟悉相關法院對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認定的關鍵點,並對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較為熟悉,才不至於影響案件進程。例如,本案中,被害單位提交的第一份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是:「兩個產品的軟體具有關聯性」,該份報告能否證明兩個軟體具有「同一性」,是依然存在瑕疵的,但凡是權威機構的技術鑒定,一般可以成為法院認定侵權事實的依據,但鑒定機構只能根據現有存在的事實做出認定,而長昊律師團隊是絕對不會允許證據瑕疵的情形出現的,因此,第二份鑒定意見書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但我們面對的是同樣的難題,即依然無法獲取涉案侵權產品的目標代碼,那麼該如何完成鑒定呢?關鍵是要認定查獲的HCRZ公司電腦內的涉嫌侵權軟體與XH公司的軟體是相同的,且被告人使用了涉嫌侵權軟體。總而言之,鑒定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一定需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這是一起典型的軟體著作權維權案件,其充分展現了專業軟體著作權律師在案件中的價值。該起案件的勝利也在時刻提醒著長昊律師團隊,作為知識產權頂尖律所,維權的道路是任重而道遠的,也讓我們時刻銘記著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⑻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不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內著作權的容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

⑼ 著作權案例分析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內同享有。本案中,《容生物遺傳學》一書是周某和石某共同創作,周某和石某一樣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後,某著作權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增人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周某對《生物遺傳學》一書的財產權由其繼承人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其人身權由其繼承人保護。石某僅享其作為合作作者所應享有的著作權的人身權和部分財產權。所以,周某子女的起訴理由是合法的。

⑽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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