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張平
1. 有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事例
華為事件的贏家是誰?
就這個事件而言,真正的贏家其實既不是華為也不是滬科,無論他們誰最後取得了官司的勝利。或許你覺得奇怪,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局面呢?其實很簡單,華為作為國內國際的一個知名公司,面臨這樣一個訴訟,本身就是對其企業形象的一個損害,更何況還有思科訴華為的事件在先,這對華為而言,即使贏得官司,負面的影響是深遠的。而對滬科而言,由於部分當事人已被羈押,問題肯定是可以最終水落石出的。但在短時間內就可以研製出華為傾數千人之力的高端科技,多少聽來有點天方夜譚。稍微有點理性的人應該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奇跡是不可能這樣誕生的。
而由於滬科是被UT思達康收購的,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原來幕後的大鱷在這里。單憑滬科的實力又怎麼是華為的對手,因此才有撐腰的出現。收購後帶來的利益是必然的,而且也確實在有關項目中取得了勝利,這本身就是一種利益的攫取。借雞下蛋,這種做法多麼巧妙又富有創造力?但遺憾的是這無疑於嗟來之食,對自己,對他人難道不是一種傷害?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越來越重視,這樣的行為也必將被同行所不恥。
通過這次事件,我們很容易地就發現UT思達康的謀劃。收購滬科在光網路設備上可以用最短的時間獲得部分市場份額,並且利用這次事件還可以打擊華為。至於知識產權糾紛,即使敗訴,也是滬科所為,UT完全可以一推干凈。顯然,無論如何說,UT都是一個最大的贏家。從目前來看,這場官司是華為和滬科的官司,應該說和UT是沒有關系的,按照正常情況,UT是沒有必要攪到這場是非裡面來的,在一些情況不明的情況下,UT應該靜觀其變。但UT並沒有沉默,而是出來為這三個人說話,很容易讓人想到有某種商業利益在裡面。
UT是一家發展非常快的企業,發展快主要靠PAS產品,由於PAS產品目前在中國已經開始走下坡,UT迫切需要新的產品來支撐公司的發展,而光網路產品就是其中一項,光網路產品在中國一年的銷售約120億人民幣,UT有了這類產品,就可以實施產品的多元化和公司的持續發展,因此UT需要獲得光網路技術。收購滬科是UT的一項策略,可是在涉及到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按照常規,UT本來應該向滬科索賠的,但UT並沒有這樣做,因此,也就不能不讓人揣度和思謀其中是不是有什麼門道了。
知識產權保護刻不容緩
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數字信息的流通非常方便,成本很低,有時甚至不需要成本。如果沒有任何的保護措施,信息商品一旦被開發出來,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可以瞬間傳播到世界各地。因此,信息商品的產權比物質商品的產權更加難以確定和保護。尤其在近幾年關於知識產權的糾紛越來越多的時候,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更顯得刻不容緩。
目前,高新技術產業在世界范圍內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這也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機遇。近幾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始終保持了高速度發展的態勢,充分體現了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當前,我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已基本完成了創業階段主要任務,初步建立了適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新型管理體制和市場推進機制。隨著全球性科技競爭和人才競爭的空前激烈,國家高新區將從主要依靠優惠政策逐步轉移到科技創新求發展的路子上,發揮在區域經濟中的輻射作用。而這就需要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做後盾,如果沒有這項制度做保護,創新發展談何容易?
在國家科教興國和促進科技創新政策的指導下,我國通過興辦科技工業園區,使高新技術產業迅速發展,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成就。以聯想、華為、中興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企業群體迅速崛起。但是我們對取得的成績應當有十分清醒的認識,和世界上的發展國家相比,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總體上仍然還處在弱勢地位,要通過科技創新實現跨越式發展,就必須營造出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其中包括建立一個完善和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制度。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個比較完善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在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方面,我國政府和立法機關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但這還遠遠不夠,還應該不斷地加強,尤其是在出現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經時,一定要堅決打擊,決不姑息。
競爭是創新的一種首要驅動力,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就是鼓勵競爭。中國IT產業要獲得進一步的發展需要創新,必須保證創新企業的市場利益,同時也要給技術跟進者留下合法地利用已有技術成果的餘地,從而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促使企業不斷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對於企業本身來說,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利用知識產權增強市場競爭力,如果對知識產權不能得到切實的保護,那麼企業的創新將很難落到實處,不勞而獲投機取巧的問題更會接踵而來,華為事件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鍾,事態的發展以及最終的調查必然會水落石出。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夠避免發生類似的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件。
卡拉OK用MTV版權收費
2006年11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上報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准》予以公告。根據該標准,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准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根據全國不同區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標准在一定范圍內適當下調。該標準的出台,揭開了卡拉OK版權收費的序幕,意味著卡拉OK不再有「免費午餐」。
、五教授公益請求宣告飛利浦一項DVD專利權無效
2005年底、2006年初,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平、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單曉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朱雪忠、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針對3C專利池中以飛利浦公司為權利人的「編碼數據的發送和接收方法以及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19951924133)分別於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與飛利浦公司簽署聯合聲明,飛利浦最終決定將該項專利從3C DVD專利聯營許可協議之專利清單中撤出,並表示對此項中國專利不再主張權利,五位教授同意撤回對該項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該案的和解有助於推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對我國企業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上海宣言》倡導各國攜手應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2006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公安部、國家保知辦在上海聯合舉辦「2006中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論壇」。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歐盟,以及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的300餘名國內外代表參加了論壇,一致通過了《2006中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論壇上海宣言》,倡導各國執法機構、工商界更加緊密地聯合起來,共同制定更加適宜的合作策略和計劃,攜手應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這一全球化問題。
中國政府對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進行全面規劃和統一部署
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知識產權行動綱要(2006-2007年)》(國辦發 〔2006〕22號),全面規定了近兩年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等。根據綱要的統一部署,各地紛紛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呈現新的局面。
2006年2月,國家保知辦聯合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版權局、食葯監局、知識產權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11個部門以及高法院、高檢院發布《2006′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明確我國2006年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工作任務。該計劃涉及立法、執法、機制建設、宣傳、培訓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企業自律、為權利人提供服務和專題研究等9個方面內容,共160項措施。截至2006年底,這些計劃全部得到執行,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好評。
2. 知識產權專業的著名學者
知識產權圈裡的人都知道,南吳北鄭,中原二王,吳說的是吳漢東,鄭說的是鄭成思,二王說的是王鋒和王肅,絕對是知識產權界的權威。還有就是劉春田和馮曉青、張平。陶鑫良等等。
3. 麻煩哪位大俠幫我找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中國專利池狀態研究」課題組的課題報告的全文謝謝
迄今為止,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長虹)已加入了信息設備資源共享協同服務標准工作組(以下簡稱閃聯)、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AVS)、深圳市中彩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彩聯)等3個有關專利聯盟。
四川長虹法務部知識產權處處長代德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四川長虹2004年加入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2007年加入中彩聯,都是渴望通過融入聯盟而提升技術水平並獲得更強的話語權。然而,幾年過去了,這兩個聯盟發揮的作用卻並不相同:通過參與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標準的制定和產業化,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四川長虹的創新和技術積累;而由於國內彩電行業缺乏核心技術等諸多因素,中彩聯則仍在向著既定目標努力前進。
代德建的想法也代表了很多其他加入專利聯盟企業的心聲。一方面,加入聯盟有利於企業「抱團作戰」,克服專利壁壘,降低交叉許可成本,促進科技創新;另一方面,由於技術抑或制度方面的不足,國內專利聯盟仍與發達國家運作成熟的專利聯盟存在著較大差距。
那麼,承載著民族企業殷殷熱望的專利聯盟,距離理想狀態還有多遠?它又能否真正為中國企業在殘酷的「叢林競爭」中照亮前途呢?
現狀
夢想與現實的距離
專家:核心技術不足,部分聯盟仍處初級階段
中國現有哪些專利聯盟?這些專利聯盟的生存狀況如何?出路在何方?對這些問題的求解,無疑將給中國專利聯盟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在采訪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中國專利池狀態研究」課題組的一份課題報告(以下簡稱課題組報告)引起了記者的注意。報告在分析多個專利聯盟之後,揭示了這樣一個業界可能不太樂於接受的事實——受制於核心專利技術尚不充備等原因,目前國內專利聯盟多處於嘗試、探索的初級階段。
DVD產業的切膚之痛過後,一些較早受到專利池打擊的行業紛紛把視線轉向了組建行業性專利聯盟,或包含專利聯盟特徵的產業聯盟。根據課題組報告和本報記者的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建立的較有影響的專利聯盟多集中在信息技術領域,包括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閃聯、中彩聯、第三代無線通信技術標准時分同步碼分多址(TD-SCDMA)產業聯盟、無線區域網絡安全強制性標准(WAPI)、中國藍光高清光碟標准(CBHD)、中國地面數字電視傳輸國標知識產權聯盟、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等。此外,傳統製造業領域也涌現出了一些專利聯盟,包括空心樓蓋專利聯盟、順德電壓力鍋專利聯盟、佛山陶瓷專利聯盟、中國地板專利聯盟等。
那麼,這些聯盟的生存現狀如何呢?中彩聯的成長經歷或許可見一斑。2007年3月,TCL、長虹、康佳、創維、海信、廈華、海爾、上海廣電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科、夏新等10家國內彩電廠商在深圳注冊成立了中彩聯,專門負責成員企業與美國數字電視專利權人進行知識產權談判。
「由於幾乎所有的中國彩電企業都不是美國先進制式委員會(ATSC)的成員,擁有的能與美國專利權人互換、抵消的專利相當有限,即使是能夠互換的重要專利,是否完全要放入中彩聯,各廠商之間也沒有完全協商。中彩聯在成立之初面臨的狀況就是這樣。」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2010年1月22日,中彩聯聯合8大國內彩電企業與法國湯姆遜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知識產權合作協議,當時就有專家認為,「中彩聯終於擺脫了3年來『不作為』的形象,扮演了一個許可中介的角色」,「只是在與湯姆遜的談判中,幫助中國彩電企業完成了一次團購行動,中國彩電業專利困境並未得到實質性改變」;但也有更多專家看到了積極的一面,認為中彩聯為拒絕專利權人「漫天要價」而提升了中國彩電企業的自信,也為中國企業「抱團」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
「基於標准組織而形成的專利聯盟是專利聯盟的一種緊密結合形式。此外,國內還有不少產業聯盟中也包括知識產權的合作,但這些聯盟的本質大多是價格聯盟,或者是個別企業排除競爭的手段,雖然在廣義上也屬於專利聯盟,但其生命力一般不強,被稱作非緊密形式的專利聯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
空心樓蓋專利聯盟就是上述非緊密形式的專利聯盟之一,該聯盟儲備了建築行業內的3000多件相關專利,其中大部分是該聯盟的發起人和創始人邱則擁有的個人專利。一位研究相關技術多年的專家告訴本報記者,邱則擁有自己創辦的長沙巨星輕質建材有限公司,他與合作夥伴一起在全國各地提起了多起侵權訴訟,意在肅清市場,提高企業市場份額,屬於主動發起侵權訴訟的「進攻型」專利聯盟,
但「雖然其專利數量巨大,並不代表其擁有的核心技術數量也多」。
與空心樓蓋專利聯盟不同,電壓力鍋專利聯盟的成立主要基於企業的專利技術合作。該聯盟於2006年10月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成立,被稱為我國家電業首個專利聯盟,其核心專利是廣東美的集團從中國科學院退休高級工程師王永光手中獲得的「匚式結構」專利。當時,3家企業因涉嫌侵犯美的專利而面臨訴訟,於是,在有關部門的調解下,各方企業權衡利弊,決定結盟。目前,成員企業已經發展到7家,專利數量已升至243件,包括6件發明專利、140件實用新型專利。
但據業內專家分析,截至目前,電壓力鍋專利聯盟核心發明專利——專利號為ZL91100026.7、發明名稱為「全密封自動多功能電烹鍋」的部分權利要求已被無效,且該專利的有效期也即將於2011年終止。
緣由
聯盟「殺傷力」為何不強
專家:應追求技術聯盟而非價格聯盟,並邁向國際化
「專利聯盟在中國不斷出現,也是發展的必然。」張平在分析我國出現大量專利聯盟的現象時告訴記者,由於分工越來越細,產業鏈延伸,導致某一產業內廠商眾多,上下游企業之間的技術關聯度也越來越高,一項產品所涉及的專利越來越密集,便形成了「專利叢林」。專利聯盟有利於消除專利交叉許可的障礙,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可令減少專利糾紛、降低訴訟成本等優勢愈發凸顯。此外,傳統的專利許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專利權人分別請求許可,而專利聯盟則可以匯集某一行業的專利技術對外進行一站式許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張平指出,專利聯盟並非洪水猛獸,其在發達國家已有百餘年的歷史,它在實踐中往往由一個公司或者是締結的產業聯盟主導制定標准,然後徵集該標准內的必要專利構建聯盟,標准制定者通過專利聯盟控制標准甚至壟斷產業,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技術標准催生了專利聯盟。
就目前國內專利聯盟存在的問題,張平提出可以學習效仿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的管理模式:「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是目前運營較好的國內專利聯盟,其參照國外先進標准組織的政策建立,並且有一定的創新,可以成為建立專利聯盟的範本,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的組建、許可、管理模式都比較成熟,其中的許多技術已成為國家標准。」
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專利池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朝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是我國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第二代信源編碼標准,目前廣泛採用的國外MPEG-2標準是第一代。過去,使用MPEG-2標準的國內使用者每製造一台編解碼器需要向MPEG-2組織支付2.5美元專利費,而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專利池管理機構創造出了為業界津津樂道的模式——使用者採用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標准替代MPEG-2標準的話,每台終端僅需向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組織支付1元人民幣,這樣就大大降低了使用者的成本,同時有利於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標准推廣以及新技術的應用,達到雙贏;而同為第二代信源標準的H.264標準的實現復雜度高,不如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的標准簡捷高效,但兩者性能相當。
「目前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標準的主要應用領域包括地面數字電視壓縮、互動式網路電視(IPTV)、中國藍光高清光碟技術等,即將舉辦的廣州亞運會3D轉播將採用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編碼技術,該聯盟還正在與中國移動開展在3G領域的多項合作。」牛朝暉對於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佔領市場信心滿滿。
走出國門,是國內專利聯盟更為宏大的遠景。針對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的國際化步伐,牛朝暉介紹,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准產業聯盟已經參與了多個國際標准組織,包括活動圖像專家組(MPEG)、國際電信聯盟(ITU)、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等,通過技術優勢和積極斡旋,聯盟已成為這些國際標準的一部分。
產業聯盟應追求技術聯盟而非價格聯盟,是許多專家的共識。中國電子音響協會副理事長林元方指出,國外家電企業的聯盟,如6C聯盟(包括日立、松下、東芝、JVC、三菱電機、時代華納)、3C聯盟(包括索尼、先鋒、飛利浦)、1C(湯姆遜)、杜比、MPEG-LA等,之所以生命長久,而且聯盟的每一個行動都頗具殺傷力,關鍵原因就是這些聯盟是建立在技術聯盟基礎上的,技術聯盟已經成為國外企業聯盟最為普遍的形式。但是直到今天,這種在國際上最常見的技術聯盟在我國卻遲遲沒有形成氣候。
出路
聯盟崛起,仍需「卧薪嘗膽」
專家:政府應多引導,盡量避免行政干預
「聯盟一直致力於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並且組織企業聯合研發,希望能重新建立新的電壓力鍋核心技術。聯盟代管機構每季度會更新一次專利池,清理過期無效的專利,並把新增專利放進專利池。」對於電壓力鍋核心專利有效期即將終止的問題,促成聯盟成立的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知識產權協會秘書長鄒永強向本報記者介紹,電壓力鍋聯盟內部有一套完善的創新激勵獎懲機制,要求聯盟成員每年有一定數量的新增專利。
據記者了解,為拓寬企業的視野,電壓力鍋聯盟2008年組織成員到豐田公司、TCL等知名企業開展「國內外專利池初探」等參觀考察活動;與科研機構合作製作電壓力鍋技術路線圖;此外,還積極推進「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標准壟斷化」的進程,2009年,電壓力鍋聯盟制定的標准上升為廣東省標准,並正積極參與電壓力鍋國家標準的制定。
通過聯盟推行標准戰略,是企業更高層次的追求。然而,願望能否實現,卻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國家間的力量博弈,我國自主制定的無線區域網絡安全強制性標准(WAPI)的國際化之路就可謂一波三折。
2001年8月,信息產業部組建中國寬頻無線IP標准工作組;
2003年5月,我國的無線區域網絡安全強制性標准發布,並擬定於2003年底實施,英特爾等跨國公司則以准備時間不足為由,要求推遲實施。2005年,中美雙方在國際標准組織日內瓦調解中交鋒激烈,原定強制實施的標准緩行,中美無線區域網絡安全強制性標准博弈引起廣泛關注。直到2009年6月,在ISO/IEC
JTC1/SC6於日本東京召開的全會上,包括美、英、法等10餘個與會國家成員體才獲一致同意,將以獨立文本形式推進無線區域網絡安全強制性標准為國際標准。
與一些專利聯盟在國際競爭中披荊斬棘的情況相對應,許多還未組建專利聯盟的行業正在躍躍欲試。重慶隆鑫集團有限公司知識產權部負責人劉成果向本報記者介紹,目前該公司的專利申請量、核心專利擁有量均居摩托車行業前列,企業也正在研究如何調整之前的防禦戰略,整合其他企業的力量,通過產業聯盟打擊侵權行為,同時促進產業創新、防止重復研發。對此,重慶市相關部門也表示支持,其正在積極調研,研究相關政策支持產業聯盟的創建。
「縱觀我國現有的專利聯盟,幾乎都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直到現在,政府在專利聯盟的建立成長中應該發揮多大作用,並且應該如何發揮作用都是一個有待探討的重要課題。」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工業與信息化部電子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主任趙天武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工信部的許多部門與企業、聯盟間都屬於合作關系,而不是監管角色,這也是一種有利於專利聯盟發展的模式。
由於壟斷利益的吸引,使得不同跨國公司甚至是處於競爭狀態的企業結成專利聯盟,設法將其專利技術納入標准,此做法也是專利聯盟遭受質疑的重要原因。政府的支持可促成聯盟,那聯盟的結成是否會助長壟斷?對此,趙天武認為,知識產權與標準的結合不是矛盾,對於企業來說,目前高新技術產業的技術融合度非常高,企業不能自我封閉,加入專利聯盟組織有利於新技術的產業應用、標準的推廣,這是一個各方博弈的過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專利聯盟還處於探索和完善階段,企業競爭力也在逐步增強。他還認為,反壟斷審查是標准組織和專利聯盟需要特別注意的,應通過政策措施規避壟斷風險,研究相關法規和實施細則。
對於政府在專利聯盟發展中的角色定位,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池狀態研究」課題組的結論是,針對國民經濟發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行業、技術創新活力旺盛的重點產業和地區,以及有遭受跨國專利聯盟進攻風險之虞的行業,政府應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傾斜和環境保障,構造重點產業集群專利引領,整合產業結構。此外,應重點完善專利池的相關制度建設,引導聯盟逐步完善許可制度、必要專利評估制度、專利更新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等,建立必要的反壟斷審查和壟斷預警機制,提高專利聯盟的核心競爭力。
對此,張平也表示了贊成。她認為,目前我國專利聯盟多處於初級階段,「政府重在制度建設和引導,應盡量避免對市場的行政干預」。
資料鏈接
專利聯盟,即Patent
Pool,也可譯為專利池、專利聯營、專利集管、專利聯合授權。最初的專利聯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所有者達成的聯合協議,通過該協議,將一個或多個專利許可給對方或者第三方,後來發展成為把「作為交叉許可標的的多項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權」放入一攬子許可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專利)集合體。專利聯盟的成員可以使用聯盟中的全部專利從事研究和商業活動,且彼此間不需要支付許可費;聯盟以外的企業則可以通過支付使用費使用聯盟中的全部專利,而不需要就每個專利向單個專利權人尋求單獨的許可。
專利聯盟的管理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1.專門的專利聯盟管理機構。例如,最為著名的MEPG專利管理公司在57個國家管理著9個專利聯盟許可項目。其中MPEG-2視頻囊括了通用電器、飛利浦、索尼、松下、三星等25家公司擁有的800多項專利技術。MPEG公司對多個專利聯盟進行管理,其與標准組織無關,也不從屬於任何專利權人。2.由專利聯盟另行單獨成立專門負責專利聯盟管理的獨立實體,聯盟成員與該獨立實體簽署專利授權協議,由該獨立實體統一負責對外的專利權許可事宜。3.不另設立獨立機構,而由專利聯盟委託其部分成員代表專利聯盟負責專利權的管理。4.其它管理機構,如專利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這類專利聯盟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不盡相同,往往通過合同的方式由雙方進行約定。
4. 求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生入學考試參考書目及復習資料。
知識產權專業(方向)推薦書目
一、推薦原則
本書目分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三個層次來推薦學習書目。其推薦原則分別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礎理論的基礎上完成對知識產權的入門學習,在側重於實務運用。
碩士生:在本科學習的基礎上繼續深入學習知識產權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再依個人詫異為實務運用、理論研究兩個方向的深入發展作實質、方法上的准備。
博士生:側重於方法論的學習、四位方式的開拓與知識產權理論研究。
二、推薦書目
(一)本科生:
1、鄧曉芒、趙林著:《西方哲學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趙敦華著:《現代西方哲學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張玉敏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澤鑒著:《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澤鑒著:《法律思維玉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0、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編:《知識產權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網路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鍾穎科著:《著作權法概論(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17、李明德、許超著:《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黃暉著:《商標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湯宗舜著:《專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識產權局條法司著:《信專利法詳解》,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標法律詳解》,中國工商戶辦社2004年版。
23、程永順編:《知識產權四法十二條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奧地利]博登浩森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指南》,湯宗舜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護文學禾藝術作陪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8、《羅馬公約和錄音只怕公約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9、羅東川、馬來客主編:《知識產權名案評析》,經濟日報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學軍、宋魚水主編:《知識的力量:北京市海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十年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譚筱清主編:《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與判解研究》,蘇州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2許海峰主編:《知識產權訴訟指南》,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
33、許海峰主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實務》,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碩士生:
1、[英]羅素著:《西方哲學史》,馬元德譯,上午印書館1976年版。
2、[英]艾耶爾著:《二十世紀哲學》,李步樓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3、[愛爾蘭]J•M•凱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王笑紅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韋恩•莫里森:《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後現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上午印書館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論》,葉啟芳等譯,上午印書館1964年版。
8、[法]盧梭著:《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上午印書館2003年修訂第三版。
9、[美]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賀衛方、高鴻鈞等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上午印書館1959年版。
11、何勤華:《西方法學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葉士朋:《歐洲法學史導論》,呂平義、蘇健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米健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倫•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李靜冰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16、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羅馬法原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
19、王澤鑒:「民法叢書》系列(《民法總則》、《民法物權1、2》、《債法原理1、2、3》)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8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張玉敏著:《走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知識產權縱橫談》,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
22、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馮曉青等著:《知識產權法熱點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6、吳漢東等著:《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國際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識產權法總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亞•利普希克著:《著作權與鄰接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0年中譯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韋之著:《著作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1、吳漢東等著:《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陳明汝著:《商標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3、黃暉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35、張曉都著:《專利實質條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順主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實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識產權片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張玉敏主編:《中國歐盟知識產權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張耕著:《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張廣良著:《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編:《數字技術與著作權觀念、規范與實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編:《知識產權經典判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羅達仁譯,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新1版。
3、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爾森主編:《社會科學理論與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馬斯•庫恩:《科學革命的結構》,金吾倫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爾著:《科學史及其宗教和哲學的關系》,李珩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號學原理》,王東亮等譯,三聯書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結構主義和符號學》,瞿鐵鵬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吳增基等主編:《現代社會學》(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新1版。
11、費孝通著:《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約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從社會科學角度觀察》,李瓊英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爾•麥考密克、奧塔•魏因貝格爾著:《制度法論》,周潔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
17、[日]川島武宜著:《現代化與法》,王志安等譯,中國政法大學1994年版。
18、[美]波斯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納著:《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2002年版。
20、[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1、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勞森、拉登著:《財產法》(第二版),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規范•人格體•社會》,馮軍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傑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性質的分析》,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
26、[美]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維亞克爾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魏觀察重點》,陳愛娥等譯,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
29、謝銘洋著:《指揮財產權之基礎理論》,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勞倫斯•萊斯格著:《思想的未來》,李旭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勞倫斯•萊斯格著:《代碼》,李旭等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羅伯特•P•墨傑斯等著:《新技術時代的知識產權法》,齊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達沃豪斯、約翰•布雷斯韋特著:《信息封建主義》,劉雪濤譯,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蘭德斯、理查德•A•波斯納著:《知識產權法的經濟結構》,金海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揚等著:《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和前沿問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軍著:《知識產權私權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立法資料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槍口下的法律-中國版權史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趙元果編著:《中國專利法的孕育與誕生》,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國商標法律史(近現代部分)》,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國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響著:《美國版權法:原則、俺案例及材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權法》,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薩莉•斯皮爾伯利著:《媒體法》,周文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識產權法法律原則、理論基礎與具體構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論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6、吳漢東等著:《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國知識產權法典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8、劉茂林著:《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徹男著:《市場競爭中的知識產權》,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
50、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維斯著:《知識產權法: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識產文叢》系列,鄭成思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
2. 《中國知識產權評論》系列,劉春田主編,商務印書館。
3. 《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系列,鄭勝利主編,法律出版社。
4. 《網路法律評論》系列,張平主編,法律出版社。
5. 《知識產權研究》系列,唐廣良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
6. 《知識產權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黃武雙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5. 網路教學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網路知識產權保護
如今互聯網席捲全球,發揮出巨大的潛力,具有了越來越大的商業價值。同時它為知識產權的利用與廣泛傳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機,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虛擬空間得到廣泛的擴展。但是,互聯網無限制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確實給知識產權體系以震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被提到日程上來了。
一,網路著作權保護
網路著作權涉及的問題很多,但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下文中我將從以上三方面分述之。
1,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
(1)傳統形式的作品被「數字化」的問題
所謂「數字化」是指將傳統形式作品的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並轉換成數字信號,即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編碼。目前國內法學界一般傾向於認為將作品數字化屬於現行著作權法授予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的范疇,但對於該行為到底屬於著作權中的哪項權利則有不同的意見。我比較贊同將作品數字化歸結為復制行為。因為作品數字化只是改變了作品存在的載體,沒有產生新的創造性,也就是說,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將作品數字化是一種復制行為。
在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作品數字化被明確的規定復制行為。我國的《著作權法》2000年底的修改稿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制、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數字化或者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修改稿明確將「數字化」納入了復制行為的范疇。等到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頒布時,我們就可以說「數字化」的性質問題在我國基本上得到解決。
(2)數字形式的作品上網傳播的問題
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發行」行為,另外一些學者認為這是一種類似於廣播的「播放」行為。下面分別進行討論。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作品上網後,用戶可以將其下載,保存在自己的硬碟、軟盤或其他有形介質中,這當然是一種復制行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只是瀏覽上網作品並未下載,這只是一種「暫時復制」的行為。在我國,一般認為暫時復制並沒有將作品復制在有形載體上,從而將其排除於復制行為之外。另外,作品上網並不導致「權利一次用盡」,這一點也與發行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不屬於發行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3項規定:「播放,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也就是說,播放行為只是一種作品的傳播行為,公眾並沒有得到作品的復製件。作品上網當然也是一種傳播行為,但它與傳統的傳播行為相比有著明顯的差異。首先,傳統播放行為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往往是無線電波或有線電視系統,而作品上網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則是網際網路;其次,作品上網行為的傳輸內容排除了現場表演,僅限於藉助裝置向公眾傳輸信息的行為;再次,傳統播放行為是「一點對多點」的傳播方式,也就是說信息源是一點,而接受者是多點,傳播是單向的,公眾接收是被動的,而在網路上作品的傳輸除了「一點對多點」的方式之外,還可採用「一點對一點」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按需服務」,公眾主動地在網路上訪問需要的組品。我也贊同將作品上網傳播行為定性為「播放行為」,作為使用作品方式之一,將其歸入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加以保護。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在網際網路上,為信息的發布、傳輸、搜索、獲得等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1月通過的《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第4條至第8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與此相關的問題作出了規定:盡量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便於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作出約束,明確其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便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第一,提供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路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路信息沒有監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路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路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或通過網路教唆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於共同侵權;
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對網路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侵權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卻有證據的警告後,負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的義務。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應當為此向被控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網路形式的作品被「傳統化」,在這一過程中,同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作者、網路傳播者與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和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數字式」作品的「可版權性」問題;網路環境中的精神權利問題;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對於第一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網路只是作品傳播的一種新型的技術手段,並不能因此否認作品的版權性。對於第二個問題,存在著限制精神權利保護和加強精神權利保護的主張。在這里我想著重介紹一下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
「權利限制」就其本質講,指的是有的行為本來應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但由於法律把這部分行為作為侵權的「例外」,從而不再屬於侵權。其中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義是:「本來是著作權人專有領域的東西,被使用(未經許可)而應屬於侵權行為。但由於法律在使用條件及(或)方式上劃了一個『合理范圍』,從而排除了對該行為侵權的認定。」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用戶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許可費。可見,這種規定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極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規定。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確立了合理使用必須滿足的三項標准:1)屬於特殊情況;2)不與作品正常利用相沖突;3)不過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被稱為「三步檢驗標准」,是確定一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標准。可以認為在網路環境下,該標准作為判斷合理使用的准則仍然適用。
1,網路教學科研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是合理使用。在網路環境下使用這些作品也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
2,數字化圖書館
在網路環境下,圖書館進行電子版本的館藏復制與在傳統環境下製作復製件並無區別,因此,這種行為在滿足現行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使用規定的條件下,應當仍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3,為視覺或聽覺障礙者的費商業性使用。
(2)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一種「法定許可」制度,是我國特有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已刊登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權」沒有了,只剩下「獲得報酬權」,因此也是一種權利限制。
經過綜合考慮目前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現狀以及平衡社會公眾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我國《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的,只要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不夠成侵權。
3,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
網路形式的作品在技術上和表現形式上與傳統形式的作品都有很大的差異。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是「平面」的,網路形式的作品則往往是立體的,表現出強烈的層次性和連接性的特點;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現出整體一致性的特點,網路形式的作品在保留這一特點的同時,還突出地表現出構成要素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網頁的版權性問題;加框技術與深度鏈接問題;網路資料庫的保護問題。下文中講著重介紹網頁的版權性問題。
目前,網路服務公司認為網路上侵犯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現象是網頁抄襲十分普遍。網頁的著作權保護已經成為網路服務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網頁是上網瀏覽時的屏幕顯示,美觀大方、有創意、界面友好的網頁才會吸引人,從而提高網站的訪問量。一個網頁包括四個部分:版式,指網頁內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網頁上的具體內容;設計,指具體的美術設計,如欄目名稱前的小圖標,分割各部分內容的幾何圖案等;更新,指網頁更新的方法和更新的速度。因為網頁具有了獨創性的特點,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具體保護什麼,既有共識也有分歧。網頁的信息和設計部分應受著作權保護,大家對此無異議。分歧意見主要集中在主頁的版式部分,主頁的版式是指主頁的整體設計效果,主要是內容的布局安排,體現為標志廣告和旗幟廣告在網頁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鏈接的位置,欄目標題的布局,顏色的搭配等。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只要牢牢抓住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這個標准,也就能夠解決了。
二,網路商標權保護
1,域名與商標的沖突
域名,英文名為「domain name」,是在網際網路上進入和使用網頁的工具。從最基本的功能上講,域名就是方便用戶記憶和查詢網站,在網上確定網站的「地址」。它就像現實社會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稱一樣,成為網路虛擬社會中唯一可以區別不同的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的標志(域名是申請使用的商業組織或其它機構在國際互聯網上的名稱,它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授予申請人使用)。對於域名是否具有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既然域名是網上得唯一具有識別性的標志,具有顯著的區別功能,與使用者的商業聲譽或其他名譽密切相關,它就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保護。
(1)沖突的表現形式
域名和商標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a,二級域名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同一商標被不同的商業組織所有,只能有一個人注冊域名,誰在先注冊,誰獲得注冊域名。這就會出現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對於這種情況,由於雙方均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不能認定域名注冊構成商標侵權。另一種情況是自己沒有商標專用權,故意將他人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域名,並企圖以高價向商標權人出售的情況,即「惡意搶注」,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過類似的經歷。
b,二級域名同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請人注冊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標相同或相似,這種情況一般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雙方有商業上的競爭關系,一方有通過該域名詆毀、取笑對方的目的。
c,三級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有很多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由於內部使用的電腦數量很大,出現很多三級域名,有的域名會出現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學等教育組織中,這種現象更加突出。
d,上網者的身份識別符號同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
(2)沖突的解決途徑
域名具有識別功能,應被認為是商業組織的代表符號之一。我認為對於將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完全可能引起上網者的混淆,應當認定為是商標侵權,這也是對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擴大保護原則的體現。對於將知名度不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則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解決。
美國有關域名注冊辦法規定,如果第三人對域名的注冊提出異議,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對於司法機關的有關判決,注冊機構要無條件的執行,向注冊人發出書面通知,無須徵得注冊人的同意。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域名和商標沖突的司法解決途徑。但是,作為商標權人而言,如認為他人的域名注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應有權依據現行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行政、司法途徑解決。目前,還沒有發現通過行政執法途徑解決商標與域名沖突的案例。但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二者沖突的案例已經出現。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的判決認為注冊域名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審判商標和域名沖突的案件時,認定是否侵權的關鍵實際上並不是看其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為對於域名注冊屬於什麼商品或服務類別目前似乎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於那一類都不會和域名注冊屬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問題的關鍵在於認定該商標的知名度,如果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度很高,將其注冊為域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商業行為,因為注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一個程序。其本身並不是一種商品或服務,注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利於互聯網這一特殊的工具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2,網路主頁和商標的沖突
在互聯網上,通過不同的域名可以進入不同的網站,每個網站的內容又有不同。除域名和商標有密切關系外,在網頁中也有大量的、不同的商標出現,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標,但更多的則可能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1)網頁上出現的商標的定性
我認為在網上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未進行實際銷售應屬於商標使用行為。在互聯網上開設虛擬商店及銷售帶有其注冊商標的虛擬商品也是一種商標使用行為。
2)網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本質上講,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同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沒有根本的不同。但由於電子商務的地域性特點不明確,給商標侵權的認定和處理帶來了很多新問題。首先是侵權行為的認定,如果電子商務涉及兩個國家,而商標並未在兩國同時注冊,則會出現認定上的困難。其次,侵權地的認定是一個問題。通過跨地域、跨國界的互聯網銷售侵權產品,如何認定侵權地是各國司法機關面臨的難題。第三,法律的適用問題及侵權損害的計算及賠償問題。
3)互聯網之間的鏈接
對於互聯網相互之間的鏈接,即進入一個網站的主頁後,可以通過該網頁上的鏈介面進入其他的網站,這種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該商標是該主頁的擁有者設立的,而不是進入網頁的人使用的。
三,計算機軟體與專利權保護
計算機軟體屬於網路產品,在我國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疇。在電子商務的實際操作領域,著作權保護的確有用武之地,但著作權保護有一個特點,就是只保護其表現形式,不保護其思路和原理。而這正是專利法保護的最大優勢所在。與版權法相比,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點:
1)專利法可以保護軟體產品最核心的技術構思與邏輯,而版權法對此無能為力;
2)專利法強調對功能性的保護,當軟體和工業產品結合並表現為機器、製品的特性或達到某種結果而表現為方法時,軟體就成為了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3)獲得專利的軟體產品需要公開全部的技術方案,包括邏輯框圖等核心部分,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進行還未正式定性的軟體反向工程行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4)專利法鼓勵人們對產品或方法予以改進,這可以促進軟體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適應於網路時代對數字技術改進發展的強烈要求;
5)專利法所強調的獨占權與版權法賦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權形成鮮明的對比,它既可以極大的滿足軟體權利人排他性得權利要求,也能夠極大的調動權利人開發軟體的積極性;
6)專利法的法定保護期限要短於版權法得保護期限,這與軟體的平均商業壽命周期短相一致。縮短獨占期限,不僅可以促進軟體業更加努力地開發新產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會經濟大循環得周轉速度。
專利法在保護軟體方面有以上諸多有點,但我們無法否認專利法在保護軟體上同樣存在著缺陷。但無論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尚有多少爭論,計算機軟體專利保護的時代已經到來。
綜上所述,網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殊意義。適逢千年之交,互聯網帶給中國得機會正是千載難逢。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且逐漸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貿易大國。我們應該加強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以適應世界發展的潮流。
6. 求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考研參考書目
我是西政的,上面這個同學回答的,有些錯誤,西政參考書目是混在一內起的,知識產權法是屬容於專業C方向,專業一考:法理100分+憲法50分,專業二考:民法(總論+物權+債法總論+侵權)50分+經濟法(第一編和第三編)50分+民訴法50分 專業一和專業二 共300分,參考書目也是根據這個考試科目去那些數目裡面尋找對應的那本。
7. 我想學習關於知識產權的知識,希望大家能給推薦基本書。
給大家介紹幾本關於知識產權的書
書名:知識產權法縱論 ISBN:962-9/D.217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價格:¥35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陶鑫良 單曉光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
本書從一個新穎的視角出發,全面改造了傳統知識產權教材的橫向分論部分,將專利權、部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權、商號權、原產地名稱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的內容重新分類組合,以知識產權整體及其分類的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內容、權利取得、權利歸屬、權利合終止、權利行使、權利限制、權利沖突、法律責任等大類為縱向闡述順序,綜合橫向比較論述專利、商標、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等部門法,以期實現使讀者能夠就某一個方面全面了解、比較分析、整體把握各種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目的。
讀者對象:高校師生、知識產權領域的工作人員,以及對知識產權發展有興趣的廣大普通讀者。
書名:規制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 ISBN:968-8/D.223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價格:¥30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組織編寫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
對一般人來說,知識產權制度讓他們最先想到的是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實際上,除了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外,保護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利用也很重要。換言之,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是:在授予創新者或知識產權所有者階段性排他權利的同時,要求其公開技術,使更多的人能夠使用創新技術,從而促進社技術進步。
這就涉及到本書所論述的規制知識產權權利行使的問題。在我國進入WTO,市場更加對外開放以後,這一問題愈發凸現。一些外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採取各種方式搶占和壟斷我國市場,阻礙我國製造產品出口;某些企業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採取反競爭的手段獨占市場,形成壟斷,可惜的是,我國目前還沒有能解決相應問題的符合市場經濟的辦法,來制約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鑒於此,本書綜采各家之長,分別從問題的發生、理論的研討、制度的探尋和對策的提出等四個方面,對這個問題作了一詳細而又全面的介紹與探討,希望從理論上為我國更好地應對國際國內的知識產權濫用和壟斷行為提出自己的見解和建議。
全書行文流暢簡潔,說理清晰,分析透徹,是一本兼具專業性與可讀性的學術著作。
書名:上海知識產權論壇(第二輯) ISBN:963-7/D.218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價格:¥35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陶鑫良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
本書為有關知識產權研究的系列出版物之一,本輯主要匯集了國內近二十篇關於資料庫、互聯網、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最新優秀論文,既有對國外著名的具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案例的評析,又有對國內新近發生的商業秘密侵權訴訟訴訟的全程再現,不僅具有很好的學術交流價值,而且博採眾家理論之言、實務之驗,充分展現了上海乃至國內知識產權領域青年學人的學術風采。
讀者對象:知識產權領域的從業人員、高校師生,及其他關心知識產權的普通讀者
書名:知識產權制度挑戰與對策 ISBN:766-9/D.123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價格:¥18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呂薇 等著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
本書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採取了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國內外經驗相比較的研究方法。作者站在國家整體的角度,圍繞創造、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的各個環節,研究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制度、政策體系和市場環境;從為實施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提供組織保證出發,研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直轄市機制和預警機制;重點探討了知識產權制度如何與國家技術發展戰略結合,對如何完善我國的知識親以制度、優化市場環境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同時,又從一些具體問題入手,研究了知識產權權屬政策、行業、企業和大學的知識親以保護與利用問題。既從理論上探討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動作機制,又介紹和分析了大量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深入淺出地介紹了如何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為現實經濟、技術和社會發展服務,提出了許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議,不公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供了有針對性的決策參考,而且便於企業和機構了解如何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有關政策,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服務。
書名: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 ISBN:7-80011-516-X/D.016
出版社:知識產權 價格:¥32
出版日期:2001年1月 折扣:100 %
作者:陶鑫良 程永順 張平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
在網路環境下和電子商務中日漸凸現的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制問題,已經成為引人矚目的熱點問題迄今國內外的域名爭端,尤其是域名搶注糾紛紛至沓來,我國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也已經受理了一批域名訴訟案件並且審理判決了其中的若干件。以」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學術研討會的論文為基礎,又特邀了有關專家入研究工作者的論文若干篇,同時匯集了截至2000年底國內法院作出的有關域名訴訟案件的民事裁定書、判決書,還附錄了國內與國際有關域名的規范性文件,編著成本書,以饗讀者。
8. 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和國際戰略是什麼2000到3000字
對於法學教學、法學研究人員來講,一門法律學科的性質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問題,知識產權法學也是如此。目前國內法學理論界、司法界均承認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同時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已明確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性質。與知識產權的性質密切聯系的是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在此問題上學者們存有爭議,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屬於民商法部門,或者屬於民法部門。但筆者以為這個問題還沒有徹底搞清楚,有探討之必要,尤其是在諸多國家紛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探討此問題,意義更為重要。
一、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法地位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內學者關於知識產權性質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在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上,存在一定爭議,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國際公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鄭教授認為,國際間的多邊公約及雙邊條約對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重大影響。國際公法已成為知識產權法的主要淵源,因此知識產權應屬於國際公法領域。 1
(二)民商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為吳漢東教授,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應屬司法領域,但其保護制度多設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的規范,具有公法與私法結合的特點,實為保護私權之民事特別法。 2 這也是國內絕大部分學者的觀點。
(三)單獨法律部門。此種觀點代表人物為張平副教授,張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中都有所反映,歸類很勉強,應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3 張教授的觀點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惜張教授的觀點未受到充分重視,且理由有待進一步加強。
另有學者持知識產權應歸屬於經濟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觀點。
還有的學者企圖迴避該問題,「至於把知識產權置於何種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經濟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 4 筆者以為此種觀點是不足取的,學術上的觀點存有爭議,那就說明在某些問題上還存有模糊地帶,有待進一步澄清。
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國際公法、民商法的觀點僅抓住了問題的一個方面,或者過分突出了問題的某個方面,而知識產權歸屬於單獨法律部門的觀點缺乏足夠理由,難以服眾,這也許就是張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經提出知識產權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而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
依據法律部門劃分的標准和原則,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法學應當脫離現行附屬法律地位,成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言在於「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人的解放,加速生產力的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的偉大實踐表明,這項制度本身就是一項傑出的發明創造。 2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准
法律部門這一概念,在有的法學著作和教材中被稱為「部門法」,它是指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 3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4
法律部門或稱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知識產權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徵就是客體的非物質性。在信息時代的今天,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而傳統知識光輝燦爛,人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應接不暇,知識產權法學是否可以進而應該成為一獨立法律部門呢?
(一)劃分部門法的原則
對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不同角度可對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做出不同的概括。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三原則:整體性原則,均衡原則,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原則。 5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該有六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從實際出發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定原則;重點論原則;辯證法展原則; 6
筆者以為,之所以劃分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便於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科學技術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勢必創造出也來越多的精神產品,換言之,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越來越寬,同時也就需要越來越多的規范進行調整。當然,我們還要注意到各個法律部門之間適當比例之保持,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法規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識產權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很多,知識產權擺脫附屬地位從而實現部門化,符合社會發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體系結構的頻繁變動。同時我們要拿出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據此筆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目的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原則;
(二)劃分部門法的標准
在明確了劃分法律部門所應該堅持的原則之後,我們就需要談到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了。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調整對象為主要標准、以法律調整方法為次要(輔助性的)標准劃分法律部門。 7 張文顯教授、沈宗靈教授也持此觀點。
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為知識產品,即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 8 知識產權對象的自然屬性是非物質的「智力成果」,社會屬性是「產品」,是財產,對象的內涵應顯示其兩方面屬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對象(保護范圍)勢必越來越寬廣,除了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外,國際公約、各國立法或判例已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擴大到:計算機程序、資料庫、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未披露信息,商號或商業名稱、載有節目的衛星信號、商品化權的對象、特許經營、域名等。總體來講,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呈現出擴大趨勢,隨著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據此,澳大利亞學者彭道頓1984年提出了信息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者對此也有響應。 1
知識產權制度確實廣泛涉及許多領域,在科技、經濟、文化、藝術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將知識產權肢解為幾部分歸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知識產權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和基本原則,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它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已被各國所接收。在聯合國下屬的機構中,有專門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各個具體的知識產權部門中都較早地建立國際公約,各國有一批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機構,有一套比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決於在法理上是否劃歸某類或構成獨立分支,重要的是取決於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已經成為發展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文化等事業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話已至此,筆者不得不提及當前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之加強,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日益成為各國政府促進社會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略手段。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成功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使美國擴大了技術創新和經濟競爭優勢,同時促進了TRIPS協議的達成,使全球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強保護時代。日本是世界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最為成功的國家,也是從知識產權戰略中崛起的國家,促成日本知識產權立國策略的主要動力來自兩方面:一是日本對本國工業核心競爭力下降的憂慮;二是現代經濟社會對智力創造活動合理機制的需求。 3 筆者以為,日本自然資源相對貧乏,人口眾多也是促使日本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因之一。為此,日本不僅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會議(2002年3月),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論,還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2002年7月),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長的知識產權戰略本部(2003年3月),進而推出了《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
我國要實現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從粗放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同樣離不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戰略」一詞源於軍事學,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中講到:「戰略問題是研究戰爭全局的規律性的東西」。我國《辭海》對「戰略」一詞是這樣界定的:戰略是重大的、帶全局性的或決定全局的謀劃。 4 陳美章教授認為戰略是一種謀劃,是分層次的,戰略具有系統結構,陳教授還對知識產權戰略進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全局性謀劃和採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識產權戰略可分三個不同層次: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 5
剛才談到的是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准:法律調整的對象,現在談一談法律部門劃分的次要(輔助性的)標准:法律調整的方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法律化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決定了法律調整方法的多樣性……,當人們無法完全以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來劃分法律部門時,就可以依據法律調整方法來劃分。如刑法部門,主要就是依其獨一無二的法律調整方法—刑罰—而確立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 1
縱觀知識產權的調整方法,其調整方法綜合性,或者說多種手段相結合,包括民事調節、行政調節、甚至刑事調節,但它最基本的規范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採取以鼓勵、協調和促進智力創造活動,確認、保護、應用與傳播智力成果為宗旨的調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從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看,知識產權法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
另外,筆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築起一道保護知識產權的長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執法、司法體系。在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完備法律規范的同時,我國進行了保護知識產權的組織建設,設立了國務院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領導機關,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組織。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司法組織系統的建設,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
值得欣喜的是國家已經注意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並已經就率先將專利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提上了議事日程, 3 並於2004年6月7—8日在京專門召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座談會」,幾十名法律學家、經濟學家、政府官員濟濟一堂,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獻計獻策。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當中,國家教育部已將知識產權法學已經與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並列,成為法學本科生14門核心課程之一,從這一點上,也突顯了知識產權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
結語
目前,知識產權法學的附屬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門分類的原則和標准,更與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紀的今天,在國外各國紛紛訴諸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此問題。知識產權法學的部門化,是與時俱進的理性定位,並非刻意拔高,我們只不過是去做我們應該做的事情,還知識產權法學以應有的地位和尊嚴。法是利益之器,保障著人類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絲毫不影響人類對高貴的嚮往。
9. 中國知識產權法界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很多了,比如:抄
社科院襲:鄭成思老師(已逝)、唐廣良、孫憲中、李明德、李順德等
中南財經政法:吳漢東、胡開忠、曹新民等
人大:劉春田等
中國政法:馮小青、張今、張楚、來小鵬、費安玲等;
北大:張平、鄭勝利、陳美章等
其他不列了,還有很多很厲害的中青年學者,比如薛虹、馮曉青等,這些都是看過他們的書或者論文的,具體你可以到有關知識產權網站去找,肯定有更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