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價土地使用權
『壹』 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內
[2002]191 號)文件規定:容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
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因此,對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投資方不用繳納營業稅,對股權投資再
轉讓的情況也不用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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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2)作價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叄』 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後土地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證明材料。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3)作價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規定:
1、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肆』 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到房地產開發公司要交稅嗎
當然要繳稅的。
這個是視同銷售的。
也就是說你們正常銷售時納什麼稅,這個投資就納什麼稅。
『伍』 【土地使用權出資評估】土地使用權出資作價入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作價入股時,土地使用者應首先向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出資使用權出讓手續內,繳納土地出讓金,容取得土地使用權。 (2)以集體農村土地使用權向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作價出資的,需要先辦理集體土地徵用和土地出讓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3)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以非貨幣形式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因此,對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進行評估作價。 (4)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手續 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後,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應當發生轉移,即從股東名下轉移至公司名下。《公司法》第28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權證。因此,股東按照出資協議約定的出資期限,在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資義務時,不僅應將所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交付於公司使用,而且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使該出資的土地使用權過戶至公司名下。
『陸』 農業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作價入股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來條的規定:股東自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柒』 土地使用權已經作價出資,入股的土地,沒有辦理過戶,合法嗎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法律允許的。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可否作價入股,回而是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答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另一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轉讓。如果屬於轉讓,那麼,就必須遵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25%投資比例的規定。如果不是轉讓,那麼當然也沒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與的行為。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投資(轉讓)於其他的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身份因之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轉變為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並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分紅和享受其他收益。因此,只有滿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25%投資比例的要求,才能辦理作價入股手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過戶到股份制企業)手續。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也都是把作價入股作為轉讓的一個特殊類型來辦理的。
『捌』 土地使用權能直接作為股東出資嗎
不能,需要評估作價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8)作價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的評估應當掌握以下的原則:
1、合法公正的原則。
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應當盡量客觀公正,其評估的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否則,土地使用權評估也就是喪失了其應有的意義,土地評估機構也就喪失了其存在的理由。
2、有利於開發利用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其出讓前的評估工作,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有利於擴大土地開發、利用的廣度和提高土地開發、利用的強度,亦即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工作要考慮到有利於土地的開發利用。
3、區別對待。
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應按照不同區域以及各塊土地的經濟價值和效用的大小來確定。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土地是不動產,其價格當然與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息息相關,位於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當然具有不同的價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則。
同一塊土地由於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經濟效益就會不同,因此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項目評估其出讓價格。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