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一樣
① 房產證上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分攤面積,是你經分攤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小區所佔總用地面積,按每套房子建築面積佔小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越大越好 。
土地證是整個小區土地分攤到各戶上的面積,不光是樓的面積注意與房產證區別,房產證是房產的面積就是有公共地盤的也要分一部分給你啊,所有權比如小花園,如果有人要買下它,它又是你們小區集體所有,錢應該每人分的。
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於「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於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1)房產證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一樣擴展閱讀
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公用分攤建築面積是指每套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② 房產證上面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是一樣的是什麼情況
繼承權是他們的父母和子女
③ 房產證上的「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
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積中所分攤的面積,標注在土地證上。
分攤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標注在房產證上。二者不是一個意思。
計算方法:
1、房屋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樓房總建築面積×樓房佔地面積。
2、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築面積。
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土地使用面積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佔地面積,即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共占的面積。
2、建築面積,僅指建築物的建築面積。
3、居住面積,指室內居住面積。
此外,土地共用人之間所佔地表和空間位置及不同用途對土地利用有一定影響,可在分攤面積時將這些因素摺合成不同系數加入到分攤面積的計算中去,從而使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的分攤更接近實際、更合理。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規定: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多層住宅的各業主對本棟樓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按份共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證上的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即指本土地使用權屬按份共有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依本業主房產建築面積占整棟樓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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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分攤面積,是經分攤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於「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於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共分攤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使用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共有使用權
④ 不動產權證上建築面積38平方米,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22平方米,不合理吧
房屋公攤面積是指來分攤的公用源建築面積的簡稱,它與套內建築面積之和構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2、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⑤ 不動產權證上的「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如何計算
一、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公式為:
分攤建築佔地面積=權利人建築面積×本幢建築佔地面積÷本幢建築面積;
二、分攤共用面積的公式:
分攤共用面積=權利人建築面積×(宗地面積-總建築佔地面積)÷總建築面積。權利人分攤土地面積=分攤建築佔地面積分攤共用面積。
土地面積分攤在土地有償使用過程中是經常可見的一項工作,尤其是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土地面積分攤計算能否公平合理、易被人接受,顯得更為重要。
三、土地分攤類型大致可分為兩種:
1、平面土地使用權分攤。這種類型分攤較簡單,可按獨自面積在共有使用權面積中的比例確定。
2、多層建築物土地面積分攤。其中包括多層多用途和多層單一用途土地面積分攤,在這種情況中土地只作為建築物的附屬形態出現,但由於用途不同,地價不同,土地使用者應分攤的稅費就不同,享有的土地面積也不相同。
四、由於土地使用情況復雜,以下幾種土地面積分攤的計算方法可供參考:
1、平均分攤法。這是目前被廣泛採用的方法,適用於平面使用土地分攤和劃撥用地分攤,其分攤面積一般按共有使用者之間各自在該宗地內擁有的地上附著物的佔地面積或建築面積來確定。可用以下公式計算:
2、土地共有使用權分攤面積=使用者獨立擁有的佔地面積或建築面積-在共有土地上全部使用者的佔地面積或建築面積總和×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
3、土地用途分攤法。或稱地價分攤法,適用於對多層多用途建築物進行土地分攤。在土地利用當中,由於土地用途不同,層數不同,土地產生的價值就不同。
按照不同用途地價在土地所有用途地價中的比例對土地進行分攤,確定使用者擁有多少土地面積,應承擔多少稅費,可以說是比較公平合理的一種方法。具體操作可用以下公式:地分攤面積=底層土地面積×(某一用途地價-不同用途地價之和)×某一使用者擁有的層數。
其中相同用途的地價累加,這一公式也適用於同一層有多種用途的建築物。
4、樓價分攤法。適用於對不同用途相同層數的建築物土地進行分攤。如果不同用途相同層數的建築物需要交同樣的稅費,就不太合理,所以還應利用樓價對同一用途不同樓層的土地進行分攤修正。
由於不同層數的樓價是受市場因素影響的,樓的地價則不變,所以用樓價來修正地價可以說是一種操作簡單的辦法。計算公式為:
修正後的土地分攤面積=某一層樓價÷所有層樓價之和×修正前土地分攤面積。
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於「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於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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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房產證上的使用權面積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房屋所分攤的所在土地使用權的面積,這個面積相對來說數值較小,一般情況按房屋一層的面積計算,再按照這幢樓的所有戶的建築面積分攤所得。
使用權面積等於各功能使用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可能很多人說這就是室內地毯面積吧,差不多,只是要將各門洞下面的部分扣除。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3、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計算方法是: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樓房總建築面積×樓房佔地面積。
房產證上的使用權面積表要包括:把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本數據告知購房人,以便購房人通過這些數據求出其他數據,以明確自身的權益;開發商也應把購房人應分攤的公有公共部位的面積總值及各構成項目的面積加以列明,以備購房人查驗和監督。
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建築面積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指的只是土地面積,這個土地面積是根據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定的。建築面積指的是房屋面積。
⑥ 土地證上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一樣是合理的嗎
估計因為是共用宗地的緣故,所以獨用面積不好分割,故所有的土地面積沒有區分獨專占屬和分攤,全部作為分攤面積計算了。也許不盡合理,但也沒有大錯。
樓房中的土地面積分割本身有多種分割方法,具體說那種方法更科學合理一些,確實也不好說,各有各的理由,上述全部作為分攤面積計算其實也是方法之一,也有其合理之處。
⑦ 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和土地證上的使用權面積
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水平面積的總和。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使用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和生活使用的凈面積。
使用權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或生活使用的凈面積之和。住宅買賣中即套內面積減去套內牆體面積是屋中的凈使用面積,有效面積是建築面積減去房屋混凝土、磚砌體結構等結構構件所佔面積,這包含廚房、衛生間所佔面積。所以房子真正能使用面積的小於建築面積。
分攤面積指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公攤建築面積、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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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實際使用面積的計算規則:
計算使用面積時有一些特殊規定:躍層式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內牆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計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積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及其附件定義:建築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輔助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建築面積-結構面積-輔助面積;有效面積=建築面積-結構面積。
⑧ 使用權面積,獨用面積,分攤面積各具體代表什麼意思
使用權面積:就是證載面積,也是你真實使用的面積。
獨用權面積:獨自使用的面積,如一家工廠用地,如果沒有第二人或單位與之共同使用的情況下,那證載面積就是他的獨用面積。
分攤面積:一宗地如果有兩個(含兩個)以上使用者,那麼就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攤,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分攤面積,而不再體現獨用面積。
土地面積的分攤方式有三種:
1、按照建築物面積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該部分的建築物面積/建築物總面積);
2、按照房地價值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該部分的房地價值/房地總價值);
3、按照土地價值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 [(該部分的房地價值-該部分的建築物價值)/(房地總價值-建築物總價值)]。
一般為了簡化計算,都是根據第一種方式分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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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證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同時,在證書上設置「使用期限」,能夠讓權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夠方便權利人在權利到期時及時辦理續期,保障合法權利。
⑨ 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獨用面積怎麼區分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登記內容正常,至於面積,應該是正常的。
土地面積的類型有這么幾種:使用權面積:就是證載面積,也是你真實使用的面積。獨用面積:獨自使用的面積,如一家工廠用地,如果沒有第二人或單位與之共同使用的情況下,那證載面積就是他的獨用面積。分攤面積:一宗地如果有兩個(含兩個)以上使用者,那麼就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攤,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分攤面積,而不再體現獨用面積。
土地面積的分攤方式有三種:
1、按照建築物面積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該部分的建築物面積/建築物總面積);
2、按照房地價值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該部分的房地價值/房地總價值);
3、按照土地價值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 [(該部分的房地價值-該部分的建築物價值)/(房地總價值-建築物總價值)]。
一般為了簡化計算,都是根據第一種方式分攤的。
⑩ 什麼是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
那個就是公攤面積
房屋公攤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它的范圍包括管道井、設備間、地下室和樓梯間等。
一、 公攤范圍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二、 分攤原則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三、公攤計算
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文件規定為准。一般來講分攤面積是整棟樓的公用面積,當然房屋樓體的牆壁也在裡面,帶電梯的房子公攤相對大點。各戶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戶套內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第1步:計算分攤系數
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總建築面積之和一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築面積。
四、 面積明細
這個公攤表要包括:
(1)把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本數據告知購房人,以便購房人通過這些數據求出其他數據,以明確自身的權益;
(2)開發商也應把購房人應分攤的公有公共部位的面積總值及各構成項目的面積加以列明,以備購房人查驗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