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怎麼變更
⑴ 房產證與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房產正是國家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家建設部統一印製,是代表房產所有權的唯一證書.
現行農村中的房屋,其中有一部分是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自建房,可由村鎮發給所有權證,其收費也由村鎮自定.
⑵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能過戶嗎
如果你買的小產權房或宅基地那是不能過戶的,如果你買的是國有出讓的土地那按正常的手續去房管局辦理好了。
⑶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是什麼土地證有什麼作用
有可能你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對應的是《集體土地使用證》,而《房屋所有權證》對內應的容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只是土地證書的一種,土地證書主要有四種:《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發的是《集體土地使用證》。
你在集體土地上建房經過了國土部門審批嗎?如果有建房批文是可以辦理土地證的。
沒有土地證可以區分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合法批准建造所以做不出土地證。這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有問題,因為你是非法佔地,二是經合法批准但沒有申請去做土地證,這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建議你去當地國土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⑷ 目前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換房屋所有權證是否必要
以前的測繪不規范,使用的測量器具也落後,誤差較大。
現在國家對測繪規范進行版了全國性的統一,測權繪儀器也比較先進,所以現在測繪的面積會和以前的老證有出入,或多或少。
一切以現在的測繪為准。
國家規定有統一換證的期限,現在換和將來換,結果一樣。
等統一換證工作結束,你再申請換證,可能會有麻煩。
⑸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字型大小什麼
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才有效。
⑹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能過戶嗎
按照現在法律等規定,同村人員可以辦理過戶,你購買房屋的情況不受法律保護。
⑺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是地方性房產所有權憑證,它區別於國家建設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只在地方政府所管轄的范圍內認可,可以上市,交易依法受保護,與土地使用權無關。
⑻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土地證有什麼作用
有可能你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對應的是《集體土地使用證》,而內《房屋所有權證》對應容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只是土地證書的一種,土地證書主要有四種:《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發的是《集體土地使用證》。
你在集體土地上建房經過了國土部門審批嗎?如果有建房批文是可以辦理土地證的。
沒有土地證可以區分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合法批准建造所以做不出土地證。這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有問題,因為你是非法佔地,二是經合法批准但沒有申請去做土地證,這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建議你去當地國土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⑼ 補辦、變更村鎮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手續求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
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回過省、自答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⑽ 如何注銷《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首先 你拿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上是不是你本人的名字!!
如果是的話 建議你去公證去公證一下!來加強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