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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人必須是所有權人嗎

發布時間: 2020-12-28 01:44:04

⑴ 相鄰關系是一種法定物權嗎

相鄰權抄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屬於《物權法》里規定的一種法定物權。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地役權

⑵ 相鄰權的問題

給您從網上找到了這些資料,希望能對您提出的問題有所幫助。

■什麼是相鄰權?

相鄰權是個法律用語,它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相鄰權問題由《民法通則》和《物業管理條例》調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裡面也有相關規定。

■以案說法

陽光權賠償法律太籠統

市中院民二庭李傳煒法官告訴記者,近幾年,隨著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涉及擋光、雜訊、濫建護欄等相鄰權糾紛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現投訴趨熱的態勢,一個庭一年就能接案幾十例。

李傳煒說,我國對陽光權的規范相對較少,從民法角度講,僅是《民法通則》在規定不動產的相鄰關系時,對其有嚴格規定,而該規定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這樣的規定過於原則,審判實踐中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尋求平衡,成為賠償的難點。」她說。

另一位法官則向記者坦言:「《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了侵犯相鄰權有三種承擔責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然而在法院眾多的採光權、通風權的案件中,法院判決結果大多為前兩項內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而能直接判決賠償損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問其原因,這位法官笑著說:「你說陽光值多少錢?」據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賠償的採光等相鄰權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簡單、雙方沒有太多異議的案件。

賠償究竟如何計算?

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相鄰權的損失賠償數額往往較少。設計代理律師王玉璞不無憂慮地指出:「賠償金相對來說並不高,所以開發商往往並不在乎這點經濟賠償,形成用金錢就能解決一切的習慣,但其實,相對於住戶或者一個單位永久享受陽光和通風的權利,不是幾萬、幾十萬就能換取的!」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為什麼不盡快立法呢?有法學專家表示,主要是很難劃定出一個具體的標准,房價的不確定、日照時間的難以細化以及不同人對陽光通風的不同認識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條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個固定標准來計算。

目前,不少法官對簡單的採光權案按照電價等標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一數額實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訴訟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相鄰權」訴訟通常發生在侵權之後,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對侵權行為往往熟視無睹、無動於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實後方予立案,從而耽誤了將侵權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的極好機會。

法院一位領導說:「我們搞法律的,自然對採光等相鄰權比較注意,法院前面本來要蓋一座高層,但還沒開始蓋就讓我們通過法律途徑停止了侵害行為的發生。」記者果然看見法院對面的樓房只建到三四層就停建了。

一位法學專家提醒廣大群眾,為了真正討到「陽光權」,對於環境遭受侵害應當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僅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只有這樣,「陽光權」才有望走出尷尬的境地。

期待

《物權法》將彌補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陽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但直到現在,受害方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捍衛自己的「陽光權」。

金色陽光律師事務所的高律師則對「陽光權」補償細則出台充滿信心和期待。他介紹說:「眾所周知,現在物權法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而陽光權作為《物權法》草案所要維護的諸多物權之一,將會出台詳細的規定,那麼相關補償細則的出台也不會太遠了。」

■相鄰權案例

2000年7月,於某等三十九戶位於中環線北側的居民以遮擋陽光、影響通風將位於中環線南側的某房地產開發商訴諸法院。這起在1999年轟動一時,並因居民聚眾抗議,造成中環線交通堵塞長達半日的相鄰權糾紛終因爭議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走入訴訟程序。
1999年,某房地產公司在於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環線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公寓住宅。該公寓住宅屬於高層樓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居民以日後建成的公寓住宅定會影向採光為主要理由,先後到施工現場、售樓處、及中環線等處進行抗議,不僅造成房地產公司停工四十餘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環線長時間堵塞。房地產公司在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的主持下,與居民代表進行了協商,居民提出高額賠償的要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成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著重從兩個角度進行了本案的應訴工作:
一、原告稱被告非法開工為非法建築,是因為原告對工程開工等環節的政府審批及管理缺乏了解,並整理搜集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為合法建築的身審批手續及證明文件,證明該項目為合法建築。
二、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雖然客觀上減少了原告的採光時間,但並不構成對原告相鄰權的侵犯。被告的建築不僅符合天津市規劃管理的要求,同時也符合國家建設部關於舊區改造住宅建築的日照標准。
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
一審判決後,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場曠日持久的相鄰權糾紛終於以房地產公司勝訴劃上了句號。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各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採光權屬於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相鄰權,它不是無條件的絕對權利,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在城市建設發展的不斷更新的過程中,新建建築遮擋現狀住宅也就成為城市建設過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結果,新建建築給現狀住宅帶來的採光變化,其合理的范圍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據規劃與消防等部門的行政許可
新建建築應當是辦理了規劃、消防等建築行政審批的相關手續,建築間距符合規定的合法建築,這樣的合法新建建築對四周現狀建築的遮擋是合法的遮擋。
一般情況下,規劃與消防的行政審批是充分考慮到間距、遮擋、消防的法定要求,並且滿足建設部規定的日照時間。這樣的新建房屋不構成對現狀住宅的侵權。

⑶ 民法總則關於相鄰關系的規定

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相鄰關系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有對於相鄰關系的規定。

《民法通則》對於相鄰關系的相關規定:

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100條「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01條「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第102條「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103條「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3)相鄰權人必須是所有權人嗎擴展閱讀:

不動產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雜訊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關系,而又相鄰關系適用的餘地。

相鄰關系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於不動產利用關系的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鄰關系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物權法》第85條規定: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⑷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您好!相鄰關系糾紛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關於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的一種,是當前法院審理難度較大、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一種糾紛。而相鄰關系又是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所有權相關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鄰關系都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系。因此,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就關繫到相鄰各方的和睦相處問題,往大的方面說,關繫到社會的穩定與長治久安。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這里我就相鄰關系糾紛的形成、認定與處理問題作一下我個人的探討。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系。可見,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到達自己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權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系。這種相鄰關系對於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於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二)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徵: 相鄰關系從權利人一方來看,就是相鄰權,從實質上說,它是一種法定役權。從權利人來說,是其權利的合法延伸,而從須提供便利的一方來說,是對其權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也可以說是相鄰關系應當具有的基本特徵:
首先,相鄰關系的發生須有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等。換言之,凡可以為不動產權利主體的人都可以成為相鄰關系的主體。
其次,相鄰關系的主體所有或佔有的不動產須是相互毗鄰的,其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若相互各方相鄰的財產屬於動產,則在行使權利發生不便時,只要將動產移開即可,不發生相鄰關系;若各方的不動產不相毗鄰,則各方在各自行使權利時不會發生沖突,也就不發生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互毗鄰不同於不動產的相連,它既包括不動產相互連接的情況,也包括不動產相互鄰近的情況。例如:甲與乙系鄰居,雙方的住房均系坐北朝南。雙方的住房之間有一條東西向的伙巷,是歷史形成的共同通道。那麼甲的宅基地與伙巷是相連的,會發生相鄰關系;甲、乙之間,即使伙巷未登記在乙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但與其宅基地相鄰近,因一方通行於伙巷,也會發生相鄰關系。如果甲、乙之間的宅基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四川,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是一種從屬關系,其客體並不是財產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於財產本身並不發生爭議。這種關系與相鄰不動產具有不可分性。相鄰關系是基於不動產的相互毗鄰而發生的,是隨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的權利,而不是因人設定的,不論相互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佔有權歸何人享有,相鄰關系都存在,並不因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佔有人變更而消滅。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一方將其不動產轉移給他人所有或佔有時,相鄰權同樣也隨之轉移。
二、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復雜,這里只列舉幾種常見的相鄰關系。
(一)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二)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等)、建築施工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相鄰人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碴,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三)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不得擅自堵截,也不得影響上游排水。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土地上。
(四)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沒管道;架設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佔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於事後清理現場。
(五)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光照、通風。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六)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的,應根據是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來確定處理方式。
三、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 通過上述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相鄰關系是一種極為復雜且范圍非常廣泛的法律關系,不可避免在社會生活中就有可能在相鄰各方間產生矛盾糾紛,這種因相鄰各方的相鄰關系而導致的因行使相鄰權而引發的糾紛就是相鄰關系糾紛,又稱相鄰權糾紛。所謂的相鄰權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但能否由此而認定相鄰權是一種相對權呢?換言之,是否只有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實施侵犯相鄰權的行為呢?這是正確認方侵犯相鄰權行為亦是相鄰關系糾紛認定的重要問題。 筆者認為,相鄰權雖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因對不動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從法律性質上說,相鄰權屬於一種絕對權而非相對權。絕對權的特點之一,就是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負有不得妨礙其權利行使的義務,權利人得向任何人主張權利。因此,不僅相鄰方會侵犯另一方的相鄰權,而且其他人也會侵犯相鄰權。任何人妨礙權利人的相鄰權的行使,都可構成對相鄰權的侵犯,亦即形成相鄰關系糾紛。 相鄰關系屬於傳統物權法的內容,但到目前為止,關於相鄰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僅有第八十三條一個條款規定了相鄰關系,即「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而沒有任何更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我國法律界尤其是法院系統在認定相鄰關系糾紛的法律適用造成極大的難度。在民法理論中有一種與相鄰關系極為相似的權利,那就是地役權,它也是傳統物權法的內容,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仍無地役權的規定,一般理論認為,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但地役權與相鄰關系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現筆者從二者的區別上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相鄰關系的規定旨在界定所有權的范圍,雖對原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了擴張或限制,但仍屬於所有權的一部分而並不構成新的、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則是一種用益物權,是一種典型的物權類型。 其次,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相鄰關系是所有權內容的延伸或限制,這種延伸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地役權則可由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基於契約產生,地役權作為財產權,亦可因繼承取得,另外在「兼具繼續及表見的要件」下,地役權還可依時效而取得。 第三、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對土地間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它並沒有超越所有權的范圍,至多是所有權的擴張;而地役權則是在這種最小限度的調節之外的一種更廣泛的調節,主要依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對於相鄰關系具有彌補其不足的作用。 第四、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在有償或無償、存續期間上不同。相鄰關系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則屬於意思自治范疇,雙方可在契約中自由約定。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並得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關系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 第五、因相鄰關系系由法定,所以其成立與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而地役權作為物權之一,應以登記為必要,否則僅具債權效力。 第六、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不同還在於權屬不同的兩塊土地是否應當「相互毗鄰」。相鄰關系系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間發生,而地役權則無此要求。
四、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
(一)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的原則 在實際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按照法律關於相鄰關系的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道,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系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據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注意以下三項原則: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正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於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繫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處理相鄰關系應當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為原則。例如,甲、乙、丙三個承包經營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連,其土地都是長期依靠同一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處於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處於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處於下游。由於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這時,甲或乙都不能截斷溪流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確處理用水相鄰關系,把有限的水用於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地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2、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的關系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互助協作的關系,這根源於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夠依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例如,在乙必須通過甲的土地才能從公用通道到達乙的土地時,甲應當允許。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高地的自然流水應當允許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損失。 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應當協商解決相鄰糾紛,應當互諒互讓,尊重對方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視鄰人的合法權益。
3、公平合理。我國法律嚴格保護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鄰關系從本質上是對一方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不僅不與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相矛盾,而是對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的更進一步的保護。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為之;並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相鄰一方因架電線、埋設電纜、管道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法安設,對所佔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且應於事後清理現場。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又是互相聯系的,在實際處理相鄰關系的時候,應當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綜合考慮這三項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
(二)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方式
相鄰關系糾紛千變萬化,存在許多復雜的形式,有的存在違章建築,有的存在違法排污,有的則存在其他單行法諸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調整的對象。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時候,應當根據案情的實際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鄰里團結的角度出發來解決存在的爭議。
首先,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最後,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當然,因為相鄰法律規范規定的過於原則、滯後,同時在民事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訴訟程序要求與實體審理要求之間存在沖突,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帶來較大的困難,但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融情理於法律,尋求「衡平」支點,依法對其性質進行認定,爭取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當然,當具體相鄰關系爭議存在應當由某個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配合的情況,法院應主動尋求協助。 綜上所述,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與處理是一項關繫到社會穩定,關繫到當事人合法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課題,是我國民事糾紛中一種重要的糾紛,具有其獨特的性質。如果能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將對社會的長治久安,人民之間的和睦團結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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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相鄰權指的是什麼

相鄰權也稱不動產相鄰權,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使用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相互之間要求對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因不動產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即地產和房產,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房地產,所以不動產相鄰權通常也就是房地產相鄰權。相鄰權、不動產相鄰權、房地產相鄰權這三個概念並沒有什麼實質區別。

房地產相鄰權的實質是對房地產相鄰各方行使房地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例如,在相鄰一方所有的建築物范圍內的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不得加以堵塞,以免妨礙相鄰他方的生產、生活。這對於使用通道的一方而言,是對其權利的合理延伸;而對所有人而言,則是對其所有權的必要限制。房地產相鄰權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它對相鄰各方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延伸和限制是法律所允許的,是有關各方的法定權利、義務。法律設定房地產相鄰權的宗旨是方便相鄰各方生產、生活,發展相鄰各方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友好關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在生產和生活中,房地產相鄰權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設定這種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

1、有利於發揮和提高房地產效益,促進生產發展。房地產相鄰權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會生產,有的甚至直接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相鄰人對其房地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一方面有權要求對方給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應為對方行使房地產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這樣互相支持和幫助,雙方對房地產享有的權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實現,房地產的效益也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2、有利於減少和排除非法妨害,促進生活便利。房地產相鄰權更多地是產生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如相鄰宅基地通行權、相鄰防險關系中的權利、相鄰共牆關系中的權利、相鄰通風採光權等就是。確認和保護這些權利,有利於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避免相鄰各方之間的摩擦和沖突,減少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改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促進生活便利。例如:毗連房屋所有人之間應當相互照顧,合理使用房屋,盡量避免對相鄰他方正常生活的干擾和妨害,雙方就能在共同生活中和平共處,相安無事。

3、有利於鞏固和加強團結互助,促進社會穩定。房地產相鄰權是一種較為長久、復雜和敏感的權利,它直接涉及相鄰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如果不能較好地處理,就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團結。通過法律確認和保護這一權利,促進鄰人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互相照應,互為便利,就能使相鄰人之間團結互助的友好關系健康發展,促進

⑹ 相鄰權法律規定

相鄰權法律規定,主要是《物權法》、《民法通則》、《民通意見》。

《民通意見》

第九十七條

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一百條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零一條

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第一百零二條

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三條

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拓展內容:

相鄰權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過舒適、享樂、寧靜、合諧的家庭生活。

社會生活中的人都會意識到自己有隨心所欲生活的權利,只是不要給他人造成麻煩,否則他人也會有給自己生活造成麻煩的權利,哪怕他開始並沒有意識到,最終也會接受該生活規則。人的權利觀念並不是一開始就由法律賦予的,而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

只要人們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權利,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逐漸就會為人們所意識到。相鄰權觀念也有這樣一個過程。法律並不是在人們的意志之外課以權利、義務,而是在人們自覺的意識中將其法制化。

很少有人意識不到相鄰關系的重要性,相鄰權義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礎上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充分明確,來協調相鄰人們的日常生活、經濟生活的合諧,實現鄰人之間進而人類之間互幫、互讓的人類本性生活。

相鄰權是為自己不動產便宜而對他人不動產進行使用或限制的權利。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較明顯地體現了相鄰權的物權性,即對他人之物的直接支配。

而限制他人對己物的特定使用,主要是通過禁止相鄰不動產的使用人為特定行為來實現的。如果說這也體現出了相鄰權的物權性的話,至少是間接的,對他人行為的約束則是直接的。

⑺ 排除妨礙被告是所有權人還是使用權人

1、所有權人是申請人,依據物權法規定,要求對用益物權人,也就是對使用權人進行排除妨礙,返還財產的權利。
2、被告是使用人,是佔用財物的人,是排除妨礙的對象。

⑻ 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那麼接下來,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關於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使用人因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互相間所形成的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傳統的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排他的權利,但這並不是說所有權的行使因此就可以不受限制.依照法律規定,所有權人盡管對不動產享有所有權,但他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必須以不影響他人權利或祔公共利益為前提.相鄰權是基於相鄰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相鄰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相鄰關系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主體之間發生的.這是由於單個主體構不成相鄰,也無法發生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基於不動產相互連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動產之間相互鄰近的情形,比如不相連接的前後兩幢房屋也發生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一種從屬的法律關系,它不能單獨轉讓,只能隨著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如果不動產消滅它也隨之消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得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房地產相鄰權的實質是對房地產相鄰各方行使房地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它主要包括相鄰通行權、施工相鄰、管線相鄰、用水相鄰、防險相鄰、環保相鄰、地界相鄰、共牆相鄰、通風採光、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相鄰權。以下主要介紹常見的相鄰通行權、施工相鄰權和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相鄰權。
相鄰通行權
(1)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確有必要為前提。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於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處於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則相鄰方一般無權主張「通行權」。
(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通行路線、通行方法,並且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⑼ 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有哪些義務

請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⑽ 相鄰權屬於用益物權么

相鄰權不屬於用益物權。
「相鄰」意味著只要他人不動產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產的使用產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都可稱作「相鄰」。如建物區分所有中,一樓產生噪音,六樓被感知,仍可謂一樓與六樓相鄰,可徑直基於相鄰關系行使相鄰權。如溫豐文先生在論述區分所有中對他人專有部分之使用請求權時說:「使用請求權行使之對象,不以物理上前後左右或上下相鄰接之專有部分為限,在物理上縱未鄰接,只要是建物維護或修繕之必要范圍內,亦得對之行使。」
原則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行使權利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法律特徵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范圍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被徵收、徵用補償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特徵
具體特性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這種立法趨勢反映到理論研究上即是學者越來越注重對用益物權的研究,然而,對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則有不同的闡述。筆者認為,用益物權除了具備物權的一般屬性和他物權的基本屬性之外,它與擔保物權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范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例如: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可耕種、種植、養殖的土地,如該土已經成為沙漠,無法耕種,則不能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擔保物權則要求擔保物具有交換價值;二是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權的范圍一般較為廣泛,可以擴及一切法律上的物,法國、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權至今仍然可以在動產和不動產上設立,但德國、日本及中國台灣地區的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不適用於動產,一些國家法律甚至直接規定,在動產上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只能設定債權關系,如租賃權。中國物權法把用益物權的客體限制在動產和不動產之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也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三是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佔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而擔保物權則不必要求權利人一定要直接佔有標的物,如在抵押權中,抵押權人就不直接佔有抵押物。
比較特性
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這區別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於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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