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宅基地所有權確認
A. 最高法院關於宅基地侵權案問題的批復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號關於房屋基地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對於你們提出的兩個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問題,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21條已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這個規定來處理農村中宅基地的糾紛案件。
(二)關於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權問題,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轉的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曾提出處理意見。請你們查看一下這個文件,並根據你省城市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具體情況,提出處理這類問題的意見,報請省委核定後遵照辦理。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B. 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效力法院如何認定
宅基地本身就是集體土地,也就是說是歸集體所有的。村民只是基於村民資格而分到宅版基地,並且對於宅權基地有使用權。既然是使用權,那麼就不包括所有權,就不能夠處分。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農村的宅基地也是不允許流轉和轉讓的。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買賣了交易了,還簽了合同的話,這個合同一般來講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是同村之間的這種使用權的轉讓,簽了協議之後,村裡面也同意了,而且買方也符合本身要申請宅基地的條件,這個使用權的轉讓就是有效的。如果說本身也是同村村民之間的交易,但是突破了這個一戶一宅的規則的話,也是無效的。
所以說在認定的時候,那首先要看雙方的身份,其次要看這個交易的的大環境和具體情形來綜合判斷。
C. 法院是否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案件
申請宅基地,應該按土地管理法等的規定辦理,通過村委會或者社區,以及鄉鎮政專府,縣區相屬關部門辦理,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會予以批准,並按規定由縣區政府給你頒發土地使用權證。這個申請,法院是無權辦理的,你起訴了,法院也不會受理。
如果你有宅基地的證書,與他人產生侵權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D. 法院如何對宅基地申請保全
、「宅基地能不能保全」:
(1)不能。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回集體的,村民對宅答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處分、也不能買賣。
(2)但是,如果宅基地上已經有房產:可以保全房產,房產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也會同時轉移使用權。
2、「怎麼樣進行財產保全」:
(1)向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並應法院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2)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保全、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保全,但訴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而且應在保全後15日內起訴。
E. 農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對於農村房屋可以有條件的進行執行。
農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資料,是居住權的基本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農民的住房時,應當慎之又慎,並根據以下原則確定是否進行執行。
1、當被執行人為農民且只有農村房屋居住時,不應執行其住宅。根據《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民轉讓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准許。如果轉讓農民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權勢必會一同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將其住房予以強制轉讓,則有可能使農民永久的喪失了宅基地使用權,導致基本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
2、被執行人雖然只有農村住房,但被執行人已死亡的,可以執行。但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同住家庭成員的權益保障問題,避免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3、被執行人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住房,可以執行。
4、被執行人雖未遷出集體經濟組織,但另有住房的,可以執行。
(5)法院宅基地所有權確認擴展閱讀:
執行農村房屋應注意的問題
1、農村房屋的變價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中村、城邊村現象相繼出現,發展環境和區位優勢的不同,從而造成了農村房屋價格間存在巨大差異。因此,在現實執行過程中,應綜合多種因素,科學合理的對農村房屋進行評估變價,最大限度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農村房屋的競買主體問題。現實執行過程中如何對農村房屋進行變現,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因為畢竟宅基地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其使用權也只能為本經濟組織農民所有。
具體到執行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過程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對財產進行處理的首選途徑應該是拍賣,但由於宅基地的特殊性(因為畢竟宅基地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其使用權也只能為本經濟組織農民所有),又使得它與其他財產的拍賣產生了很大的不同。
故人民法院在執行農民的住房時,若要對房產採取拍賣變賣措施,或是以物抵債,對於購買或接受農村住房者的范圍應當有所限制。因為從理論上講,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有權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包括城鎮居民無權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
為防止城鎮居民或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大量購買該農村的住房,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購房者購買住房的同時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使用了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造成了農村宅基地大量地流失,嚴重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利益這種情況的出現,在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前,針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拍賣時,應當嚴格限定參與競買的主體,也就是說應當限定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當村委會參與競買時,應當在同等價格下給予優先購買權,以便於村委會行使對村集體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從一起案例談農村房屋的可執行性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執行
F.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嗎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回華人民共和國土答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源於原、被告宅基地界線不清,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所以,未經確權的宅基地糾紛案法院沒有權受理的。
G. 宅基地使用權效力必須由法院來認定嗎
不是,可以由國土局重新審批一遍,重新做出決定,當然這個決定不一內定是批准使用權,容還可能是取消使用權,收回宅基地,涉及違法行為還要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處罰決定,法院的職責是認定國土局的審批是否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以及相關「事實」是否屬實,繼而認定審批決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現在的事實發生變化,即便根據以前的事實做出的決定是合法的,現在也要判決無效,然後移交國土局重新審批重新做出決定。畢竟時間在流逝,社會在發展,現實中指不定什麼時候不符合宅基地的相關使用規定了,法院也得監督法律、政策的執行
H.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確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8)法院宅基地所有權確認擴展閱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三條一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
第五十四條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樓房除外),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用途或優先使用單位,次要和服從使用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上述兩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屬合法批准徵用、劃撥的,可按批准文件確定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五十五條依法劃定的鐵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軍事設施、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地、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規確定。但對上述范圍內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據有關的規定增加適當的限制條件。
第五十六條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七條他項權利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約定設定。他項權利可以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確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後增設。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按處理決定確定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I. 農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農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規定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9)法院宅基地所有權確認擴展閱讀
執行錯誤的賠償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錯誤執行造成當事人或案外人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內設國家賠償辦公室,是國家賠償的內部業務承辦機構,並對外以人民法院名義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節選:
一、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
二、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回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J. 法院判決書能推翻宅基地使用證嗎
1、宅基地使用權,以具有本村村民資格為前提。
2、不論是農業戶口專還是非農業戶口,只要是本村村民屬,都可以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3、如果不是本村村民,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法院判決的房屋所有權是只就房屋來確定的,擁有房屋所有權並不代表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