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所有權轉移
Ⅰ 期屆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
當然不是~~~
Ⅱ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與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將由出租方轉移給承租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與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說明:1、實質上轉移的是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
2、所有權的轉移與否是形式問題,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Ⅲ 租賃的貨物會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嗎
租賃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經營租賃,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租賃完畢,租賃物返還出租方。還有一種是融資租賃,租賃結束,租賃物可能歸屬於承租方,具體看合同內容和到期情形等,這種情況下,可能涉及所有權的轉移。
Ⅳ 租賃物丟失賠償後是否會轉讓所有權
這是一件涉及財產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財產租賃合同是典型的轉移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依回合同對租賃物享答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任何第三人對此權利都不得侵害。當第三人的行為妨礙承租人行使租賃權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排除妨礙,或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並賠償承租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是說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後,原租賃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權仍然合法有效。而且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取代了出讓人在原租賃合同中的地位,其仍然要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本案中,馮師傅與史師傅的車輛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租期未滿,該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因此,馮師傅無權單方解除合同,也無權收回車輛。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馮師傅與蔣師傅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原租賃合同的解除為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在買賣合同生效後,蔣師傅就取代了馮師傅的出租人地位,並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也無權收回車輛。
Ⅳ 租賃合同簽定後,如果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應經過承租人同意嗎
不需要.但是"買賣不破租賃"意即,即使所有權轉移了,租賃關系仍然存在.
有一個是承租人同意的,就是如果出租人願意以相同價格出讓的,承租人有優先權.
Ⅵ 融資租賃最後的所有權會不會發生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會發生轉移,但是還完獲得的融資後可以更低的價格買回。
Ⅶ 售後租回與融資租賃有什麼區別售後租回方式下,租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從出租方轉移到承租方嗎
售後回租屬融資租賃的一種,即「回租賃」。租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象徵性價格(例如100元)從出租方轉移到承租方。
Ⅷ 融資租賃如何確定所有權是否轉移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在原准則中將遠低於的比例確定為5%;但新准則中未規定具體比例,有企業根據情況判斷。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上例中全新設備使用年限3年,租賃期3年,屬於融資租賃。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下面從承租人角度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及其現值,然後計算其與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
Ⅸ 融資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我認為必須要轉移,因為投入了大部分資金了
從實際上來講,到最後都轉移了。因為東西在你那使用了這么多年,所剩價值很低了,而且你還有最終購買優先權。所以,一般情況下所有權都轉移了。但從理論上講,是有選擇權的。可轉可不轉的。
希望有所幫助。
Ⅹ 以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依據,將租賃分為
以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依據,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而發生的資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