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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如何界定

發布時間: 2020-12-28 02:42:11

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
2、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4、客體上侵犯的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❷ 何種情形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10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❸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❹ 什麼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❺ 劉有貴倒賣土地罪如何被認定

一、非法買賣土地罪的情節認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❻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❼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不進行任何開發建設而以牟利為目的的將土地使用權買入或者轉手賣出的行為。行為人不是為了開發建設,而是為了牟取暴利買賣土地使用權的,即可認定為倒賣土地使用權.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將土地賣給他人,從而收取價款;二是變相買賣土地,即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行為 .筆者認為,上述對「倒賣」的兩種理解均為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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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張是否構成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行為人有通過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來非法牟利的目的。2.這一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土地使用權的經營管理者和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3.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其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將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權,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擅自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這里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使用的權利。「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倒賣,從而進行牟利的行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進行隨意買賣。即使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也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通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和批准才能進行的。4.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對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沒有作具體規定,一般主要是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面積大、非法牟利多、使大量耕地被破壞,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等。

❾ 什麼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應受到何種處罰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28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1條、第2條,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的;
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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