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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所有權人

發布時間: 2020-12-28 04:20:59

㈠ 債務人不還款,抵押物所有權人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你自願進入到別人的債務中,幫忙承擔債務,這還能怎麼維護自己權益呢?!為債務人做抵押的人,在抵押之處就應該想到這個問題,有交情,有親情,或是債務人資金周轉不開,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就做抵押吧。

㈡ 為什麼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而是要通過拍賣抵押物受償

抵押物價值一般大於債務價值,如果你們簽訂的合同是債務到期直接把抵押物提走明顯對債務人不利,拍賣的話你只需要拿走你應得的剩下的就是債務人的了,是民法中公平原則的體現

㈢ 抵押物所有權人年齡較大,能否抵押

和年齡無關。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版地、自留山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㈣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瞞著抵押權人把抵押物房子轉賣第三人並轉移登記了,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否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瞞著抵押權人把抵押物房子轉賣第三人並轉移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 況。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物登記 的,應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抵押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 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轉 讓行為無效。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的目的在於確保財 產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購房者應通過登記簿查詢房屋上的權屬狀況,其疏於 審查而遭致的損失不應轉嫁給抵押權人承擔。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即使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 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抵 押權人仍可就經登記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權實現其債權,受讓人亦可行使滌 除權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因此,不管該房屋已轉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轉 移給了消費者,消費者的所有權仍然不能對抗該房屋的抵押權,受讓人可以代 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然後就滌除房屋上負擔所支付 的價款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出賣人已通知抵押權人的,對該物的處分已獲得抵押權人的同 意,抵押權人可提前實現其債權;如果已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購房人仍然買受的,屬於買受人自願承擔風險,自無反悔並受法律保護的 依據。

綜上所述,只要依法設定了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無論房屋怎樣轉讓,抵押權人的權利都受到法律保障、並且有權就房屋優先實現抵押權。

㈤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屬債權人所有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因為直接約定可能會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無法使抵押物發揮最大價值。
2、一般都通過拍賣,如多次流拍,法院會與債權人協商,由其購買。

㈥ 如果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所有權抵押有效嗎

抵押無效,沒有所有權也就沒有辦理過合法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無效並不能說債權關系無效,債權人依舊可以主張用其他財產償還債務。

㈦ 在承認所有人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物權和所有權發生混同時,所有人在自己的財產或權利上已經存在的擔保物

您好。
我用案例來說明下。
首先,前提是「承認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情況下」。
甲與乙之間為債權債務關系,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甲將A(某物,假設為房屋)抵押給乙。後乙因為資金周轉問題,向甲借款,乙用自己對甲的債權作為償還,甲同意,此時乙對甲的債權和甲對乙的債務都同歸於甲,發生混同。由於承認所有權人抵押權,所以A上本屬於乙的抵押權也轉移至甲名下。而A上並非只有乙一個人的抵押權,甲之前還因為債務問題,將A抵押給丙和丁。此時若是甲沒有能力償還丙和丁的債務,則將A依法拍賣後,甲根據乙的抵押權所能獲得的比例或受償順序可以抵抗丙和丁,即甲取得了乙在對A拍賣後受償的權利及義務。

簡單來說,假如甲未取得乙對A的抵押權,因甲無法清償債務導致A的拍賣,乙、丙、丁會依照法律規定的順位對A的拍賣款進行受償,而由於「承認所有權人抵押權」導致乙將其受償的權利轉讓給了甲,所以可以用於抵抗其他擔保物權人。因為甲的擔保物權就是乙的擔保物權,而乙的擔保物權本來就具有對抗其他擔保物權人的屬性。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㈧ 為什麼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這首先是法律禁止的,一方面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因為抵押無的價內值未必等於債權認得容債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有其他債權人的,等抵押物拍賣之後,在清償了抵押權人的債務之後,還要清償其他到期債務。

㈨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㈩ 抵押人是否享有完全所有權

抵押權就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故抵押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完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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