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確認糾紛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回華人民共和國土答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源於原、被告宅基地界線不清,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所以,未經確權的宅基地糾紛案法院沒有權受理的。
『貳』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有哪些原則
我國涉及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法規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內法規。
與宅基地使用容權相關的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物權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叄』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源於原、被告宅基地界線不清,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所以,未經確權的宅基地糾紛案法院沒有權受理的。
『肆』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現在農村宅基地的糾紛多種多樣,有歷史遺留問題也有一些人仗勢欺人,親屬之間遺產糾紛等等歸根到底與村民都是想佔多一點兒宅基地面積一糾紛導致農民之間爭吵不斷。甚至大打出手。這樣不和諧的,現象,估計誰都不願意看到。通常來說解決階級地糾紛都是按照上面。政策來。最近就一次,確權工作y。都可以根據這個確權順序按照現能找到的相對來說比較新的資料來解決糾紛
『伍』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鑒定是否具有效力
伴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在逐漸上升,人們的生活水平在逐漸的提高,同時城市化的進程也在逐漸加快,城市化後期的一些表現也就出現了,農村也就成為城市建設的重點項目了,所以農民的宅基地也就越來越有價值了,這就引發了很多由宅基地而來的糾紛,因此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在法律范圍內是否具有效力,小編在這里座椅個簡單的描述,希望農民可以正確的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一、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村的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的宅基地,而這處的宅基地是經過法律的有關部門鑒定的,如果出現宅基地的出售,有關單位是不允許其再起申請宅基地的,而農村的集體土地也是不能能夠進行買賣交易的,也就是說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們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向集體經濟內部的成員轉讓,一但轉讓就不可在進行宅基地的申請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規定的,任何合同都是無效的。
二、宅基地抵押糾紛: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進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認同的。
三、宅基地房屋買賣上的糾紛:
1、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具有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不等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讓城市居民佔用建設,相關的部門也不能為違法的部門發放相關的證書,否則這樣的房產證是無效的。
2、外地村民購買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轉讓只限於一個經濟集體的內部進行,否則被視為無效。
3、經濟機體內部成員的宅基地的糾紛:這類轉讓一般是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四、農村合建房屋糾紛:
1、宅基地使用權人與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關法律認為,雖然集體經濟內部的轉讓時允許的,但是每家每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所以這種宅基地的使用權還需當地的有關部門認定,方能視為有效,否則的話以無效處理。
2、宅基地使用權人與外村村民共同建設房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等行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進行宅基地的買賣交易,因此,這來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五、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案情
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鄰居,原告的西面與被告的東面相鄰。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東與財經所相鄰、借財經所列;西與向某共列;南與彭某相鄰自列;北鄰街道。
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證載明:東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過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佔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積為由,與原告發生糾紛。故原告訴請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東西相鄰,均對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權持有合法的依據,雙方所發生的爭議源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東西界線不清,原告以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在調解無效後,遂作出裁定駁回秦某的起訴。
評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原告在程序意義上沒有訴權,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駁回原告起訴並告訴由人民政府處理是正確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首先必須劃清宅基地侵權與宅基地確權的界線,否則會導致受理上的錯誤。宅基地確權是指人民政府對於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宅基地侵權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
對當事人之間因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雙方宅基地使用證存在著界線不明確或界線重合或雙方均無宅基地使用證的情形,就屬於權屬不清,雙方協商不成,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由人民政府作出確權決定。
我國為了農村和諧,以便更好的發展,因此出台很多法律法規,所以村民們一定要仔細閱讀此文,以防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決,切不可出現暴力解決的方案。
『陸』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我國涉及到土來地所有權和源使用權的相關法規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物權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柒』 如何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抄權應該按照規定的面積襲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