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過度到土地使用權
你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而第61條第2款又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由此可見,房屋產權是離不開土地使用權的。
菁英秘書上~
Ⅱ 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是否可分離
房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單位的房子分給個人居住,房屋出租都是所版有權與使用權權分離的例子。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例如,房屋出租,就將房屋一定時期內的佔有、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來行使。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
房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由房主行使。有時房屋處分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分房屋並優先受償。
Ⅲ 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不一致會有什麼風險
單純的這種現象是沒有風險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制度安排,
國內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國有和集內體所容有兩種。
國有土地所有權歸全民所有,國家代為行使權利。國家以出讓劃撥等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給企業或個人,形成國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成員可以依據其成員身份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自然分離。
Ⅳ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土地分國有與集體所有,所有權人為國家或集體,相當於國家是大地主,我們要用地得向他們租,交租金,交了租金後就獲得了使用這塊地的權利,但租期滿了後,這塊地的所有權並不是就成為了我們的,那還是國家的,要繼續用就還得繼續租,只是在租金等方面看到時候的政策罷了。
Ⅳ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有區別嗎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Ⅵ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如何轉變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證書
集體土地所有權變為國家所有權,必須經過徵收才能改變所有權性質。
Ⅶ 我們擁有的是土地所有權還是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所有的土地都是國有的,我們普通老百姓購買商品房買到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專一般70年產權。而農村屬的地是集體所有制。在中國國土上所有的土地都是公家的,沒有私人所有權這么一說。一般買的商品房的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Ⅷ 我國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1、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
Ⅸ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怎麼辦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