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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所有權類型有

發布時間: 2020-12-28 07:04:49

『壹』 我國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1、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

『貳』 我國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有所有權的一般屬性,是土地法的基本問題。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其與勞動力、資本構成生產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集體。
2、土地所有權客體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權的客體為土地,屬於不動產的范疇。
3、地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土地所有權權屬的穩定性。土地有權主體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決定了我國土所有權權屬的高度穩定性。
5、土地地熱異常有權內容的可分離性。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可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和效力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1、佔有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實際控制。
2、使用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從而實現其利益的權利。
3、收益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之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4、處分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權利狀態乾地改變如土地的出讓、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
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是指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進行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
(一)土地所有權行使的方式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作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國家,有權為實現社會利益依法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國有土地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有不得干涉。
2、集體土所有權的行使。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2、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1、禁止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禁止濫用土地。

『叄』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類型

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到戰國時期,正式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包含有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國有制並不佔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為土地買賣提供了可能性。
早在戰國時期,我國就出現了土地買賣的記載。如中牟之人有「棄其田耘、賣宅圃」者,趙括曾以國君所賜金帛「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到商鞅變法時,則乾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賣買」的合法性。秦漢以後,土地買賣是我國封建社會經常普遍存在的事實。 只要土地買賣存在,土地兼並就必然會如影隨形地出現。
在單純的地主經濟內部,地主對於消費有無限的追求,這就決定了他們必然盡量兼並土地,擴大自己的經濟能力。土地兼並的過程,實際就是地租地產化的過程,因為地主兼並土地的原則就是「將以其奪之人者輾轉而為奪人之具不已」。地主擁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積累的數量就越大,兼並土地的力量就越強。因此,土地兼並的進程不是等速度地前進,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進的。
地主兼並土地的對象,主要是自耕農的小塊土地。中國封建社會一確立,自耕農和其小塊土地的分離就不只會不斷再現,並且總是以日益擴大的規模向前進展。對於地主經濟的擴張來說,大批自耕農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條件。無論就土地而言,還是就勞動力而言,地主經濟吞並自耕農經濟都是土地兼並的主要途徑。

『肆』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有哪些

我國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
(1)國家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沒收、徵收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荒地、山嶺、灘塗、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蓋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國有公路、鐵路、學校或其他公用事業佔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唯一的,即國家;(2)國家土地所有權客體廣泛,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國有的山嶺、荒地、灘塗,國有森森、草地、水面所佔用的土地等;(3)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帶有國家的強制性;(4)在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方面,國家土地所有權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不進行國有土地所有權登記,中國境內的一切未被確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
(2)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農民用於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定范圍內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國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長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他和權利行使三種形式:一是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所有權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說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准,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如還有疑惑,可進一步咨詢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陸』 北魏土地所有制有哪幾幾種類型 依據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許自由買賣,標志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佔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我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與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但由於經濟力量薄弱,往往被兼並。

2、國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會整個過程中不佔主導地位,一般作為農民個體土地所有制出現危機時的後備補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產生關系的基礎,它的發展導致土地兼並。如西漢後期的土地兼並,東漢豪強地主佔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後期土地兼並,明後期土地兼並。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這個只要是封建社會有就;這種所有制,因此北魏也不例外)

2,推行均田制

北方自西晉後期八王之亂、永嘉之亂以來兵戈不息,百姓流亡,以致「千里無煙」,土地大量拋荒,政府控制著大量的無主荒地,這就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成為可能。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發展農業生產,增加國家賦稅收入,485年,馮太後、孝文帝採納大臣李安世的建議,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即按一定的標准將國家控制的土地平均分給農民耕種,土地不得買賣。不種則由政府收回。同時,鼓勵開墾荒地,發展生產。均田制的推行影響深遠: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並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後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佔主要地位,但人數眾多,春秋時期,一部分奴隸和平民以及沒落貴族自己墾種的這部分土地,使他們成為小塊土地所有者,成為一家一戶的自耕農。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系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並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柒』 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有哪些類型

抄1、類型
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襲制,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到戰國時期,正式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包含有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2、簡介
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在不同時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
3、特點
①土地買賣與土地兼並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根本特點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國有制並不佔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為土地買賣提供了可能性。
②只要土地買賣存在,土地兼並就必然會如影隨形地出現。
地主兼並土地的對象,主要是自耕農的小塊土地。中國封建社會一確立,自耕農和其小塊土地的分離就不只會不斷再現,並且總是以日益擴大的規模向前進展。對於地主經濟的擴張來說,大批自耕農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條件。無論就土地而言,還是就勞動力而言,地主經濟吞並自耕農經濟都是土地兼並的主要途徑。

『捌』 如何界定哪種土地屬於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的范圍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兩種類型:一是國家土地所有權;二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1款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國家,義務主體則是除國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組織和個人。在我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只能依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授權管理和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但他們並不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國家對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其中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在我國僅表現為國家可以將國家土地所有權進行處分,而國家土地所有權則不允許轉讓,只能為國家所有。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是由三部分組成的:一是城市市區的土地;二是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三是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但從地域上來分,國有土地又可分成兩類:一類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另一類在城市規范區外。按照本條的規定,本法只管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第72條又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由於房地產市場本身並不因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或者是在城市規劃區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質,所以即使在城市規劃區外從事房地產的,也要參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城市規劃區」不等於「城市市區」,因為「城市規劃區」實際上是一個由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也就是說,在「城市規劃區內」,也有「集體所有土地」。按照規定,本法只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不適用於本法。本法第9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即,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行房地產的開發、交易,只有依法徵收成為國有土地後,才可以進行房地產的開發、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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