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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離婚時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0-12-28 07:12:51

1. 離婚時公租房使用權如何處理

由於公租房是未能取得產權的房產,因此,離婚分割時,並不能判決房子歸誰,只能判決由誰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權,但最重要的是雙方能協商解決。這大體涉及兩種情形:一、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何分割?離婚公租房分割時,雙方可以協商,就公租房由誰繼續居住達成協議。在達成協議時,可以簽訂一份公租房分割協議書,確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並對另一方如何補償。二、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離婚時;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處理。

2. 婚前使用權房婚後買斷成產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此問題涉及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其公房使用權本身蘊含的價值,如何歸屬和處理的問題。

(一)首先此套房產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同時是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進行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一人所有,是個人財產,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某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一)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 離婚,小孩擁有的房屋使用權怎麼辦

1、對於產權登記為孩子的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就屬於孩子所有,在夫妻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2、對於登記為夫妻雙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對該房屋有各自份額約定的,則按約定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原則上應由雙方進行均分。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 離婚了,房子的使用權歸男方了,如果男方去世了房子該怎麼處理

只是使用權的話,那可以收回來。畢竟,你手裡有房子的所有權

5. 離婚時房子判給男方因沒有產權證只判了居住使用權,現在能辦產權了但女方不配合怎麼辦

物權法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專和不動產界址、面積屬等必要材料。
太小看法院了,法院審理案件會把所有與之相關的法律都予以執行,離婚的實際本質是家庭事務(家庭關系包括在家庭事務里),不是物權法的適用范圍,不考慮產權證,直接調查房子是怎麼取得的,本來就不是取得了廣義的所有權(這個可以是物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裡面的權屬證明),法院當然不會判決有所有權,離婚以後取得房子與女方沒有關系,產權登記幹嘛讓她配合,反過來與其有關系,很可能取得不了房子

6. 離婚對於房子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房子怎麼辦

您好,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屬財產,離婚時應予平均分割,但是考慮到此種情況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擁有使用權,這一使用權也具有相應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分割房產時,對該交換價值也應予以考慮。但是,如果小夫妻買房時,一方父母沒有主張使用權的交換價值,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父母將該交換價值贈與小夫妻兩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當初明確指明只將使用權的交換價值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樣的話,另一方在離婚時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權,還應支付對方支付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交換價值。
望採納

7.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離婚後如何處理

【案情】原告:李某,女 被告:章某,男 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因離婚糾紛,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後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子及被告章某在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原被告婚後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權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無須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雖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據「地隨房走」原則,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法院應當審理裁判。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雖未明確規定對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及在離婚中如何處理,但《物權法》完整的規范了財產權。本案中,宅基地雖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後原被告共同出資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雙方離婚時,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理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9. 離婚時承租公房使用權如何處理

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公房的承租權的回分割如為如下三類:答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對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後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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