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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的房子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 2020-12-28 07:22:18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使用權房如何繼承

使用權房能夠繼承嗎?很多人對這樣的問題還是很關心的,特別是使用權房作為商品房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嗎,按照規定使用權房是不能夠直接繼承的,作為遺產繼承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人不懂得使用權房繼承的相關政策,鬧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關於使用權房的繼承問題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並不是說作為遺產,或者是簽個贈予協議就可以了事的,那麼就沒有辦法來繼承了嗎,其實是有間接的做法的,見下文介紹。



使用權房問題是我國特殊土地和資源分配製度下遺留下的特殊問題。如果想當然的將商品房等一般財產權利的繼承規則適用於使用權房,則將有可能錯失繼承父輩或祖輩財產權利的良機。

使用權房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戶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後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房承租權確定及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44號)又將新承租人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而言,以下兩種人可以成為新承租人: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按照國家的規定,使用權房是無法直接繼承的,不過按照上海的法律規定呢,其實是可以作為間接方式繼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備上文的兩種條件,使用權房是作為國家的財產,如果想作為遺產繼承,還需要想辦法變成私有財產,只有這樣私有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也好,還是贈予都是合法的,但是變成私產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⑶ 使用權房作為遺產分配

只有使用權的房產不能作為遺產分配
遺產應該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取得所有權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⑷ 請問父母過世留下一套使用權房有三個戶口該如如何分配房產

使用權房的產權是國家的,你父母只有租賃權,租賃權不是財產,沒有繼承的規定。版如果現在戶口只有哥哥在權,按規定哥哥有優先承租該房屋的權利,也就是說該使用權房的控制權實際歸你哥哥,你們姐妹已經沒份了。結論有些沮喪,但事實就是這樣

⑸ 使用權房的房間分配有沒有法律法規上的規定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 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

⑹ 老人去世,有三個兒子,房子是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沒有所有權,不屬於個人財產,不算遺產,是不能繼承的。

房子是使用權,首先要明白使用權是誰的使用,如果是老人的使用權,其去世後,使用權應當消失,不屬於其財產,不能繼承,比如過去單位分配的沒有產權,僅限其居住,去世後單位收回的。

如果原先是老人承租的,其去世後,承租人一般可以變更,新的承租人一般就是原先的同住人,也就是戶口在該房屋裡面的成年人。 如果原先只有老人一個戶口,那三個兒子應該協商,遷一個人的戶口進去,那他就成為新的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6)使用權的房子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房地產繼承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是指有繼承權的公民依法接受死者房屋遺產的行為。所謂死者房屋遺產,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系指死者生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後繼承開始時做為死者的遺產來處理。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合法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對其居住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如租用的是房管局所有公房或租用其他私人擁有的房屋,則不能做為遺產來繼承。死者的親屬如果要繼續使用該房屋,則需與房管局或出租人協商一致,變更承租人,才能繼續居住使用。

對房管局按成本價出售給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有權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來繼承該房產。

⑺ 使用權房可以分割嗎

一,看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雙方都有產權登記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一方婚前財產。
1,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
2、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進行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然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
三,如果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給一

⑻ 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你好,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

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目前對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1、是依據繼承法,繼承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依法轉移給繼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財產故不能繼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原租賃關系消滅,再與何人建立租賃關系是房產公司(產權部門)基於其房屋權實現權權能的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3、是公房使用權作為附著相應價值的財產權,可以繼承,第三種觀點雖缺失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根據,卻有立足於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實,有利於維護現存權利體系的優點。

使用權房子繼承有何規定

使用權沒有繼承依據,只有再公房承租權的一些規定,與死者共同居住滿2年,無房居住的,可以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變更承租人,下面以實際案例來解析一下關於這方面的案件判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有房屋使用權繼承案:

李某是我市某事業單位職工,單位分配一套65平方米的國有產權的公有房屋,周女士再婚,當時李某之子李小明(化名)及周女士之女王麗(化名)均未成年,由二人撫養成人,現在二人均已成家且在外有房居住,李某因突發腦梗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的父母及其子李小明要求對該房屋進行繼承,周女士提出現住房沒有權,只有使用權,不能繼承,同時自已作為共同居住人在該房屋已經居住了多年,在李某去世後,是新的承租人,現在的房子的使用權應該是她的了。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房使用權具有獨立的財產性質。目前,公房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由單位分配,另有部分城市居民私有拆遷安置,前者是私房權的轉化,後者則是依據國家政策,是社會主義國家特定歷史條件的福利制度,兩者均涵蓋了部分權的屬性。

從現實公房使用權的現狀考察,公房使用權現有權能幾乎涵蓋了傳統民法權的四項權能,公有房屋使用權人可以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並且出租獲得租金利益,可以參與房改,雖然不能直接處分,但在遇有拆遷時可以獲得80%的補償款。

通過本文實際案例的講解是不是對使用權的繼承了解了更多呢?如果以後在遇到這樣的糾紛問題時,建議還是質詢專業的律師會更省事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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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房屋產權如何分配

結婚前男方付房的首付,寫的男方名字,女方出錢買車和房子裝修。婚後一起承擔房貸,辦房產證時加女方名字,這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房產應當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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