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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上試題及答案

發布時間: 2020-12-28 09:19:42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淵源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為何立法
⒈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⒉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⒊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⒋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現實狀況

正義和效益的本質是和諧,因而知識產權法的各項制度和規范中也包含著和諧的理念。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環節,商標法把具備「顯著性」並「不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標識作為注冊商標的條件,同時還明確規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能注冊並禁止使用;專利法首先確立了「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原則,並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同時還把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作為授予專利權的除外情況。這些規定不僅確保了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授權質量,也保證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和諧。在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問題上,專利法明確界定了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著作權法也對共同創作作品、委託創作作品、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了專門的規定,這些規定暗含著個人利益之間的和諧共處。在知識產權權利行使環節,知識產權專有權決定著知識產權的行使必然與市場自由競爭、信息資源共享、公共健康權等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和利益沖突,對此,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權的同時,對這種專有權的行使和范圍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這就是知識產權的公共秩序限制、時間限制、地域限制、權能限制和行使范圍限制。盡管這些限制在知識產權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現和程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功能和目標卻是相同的,即在知識產權行使與市場自由競爭、信息資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達成了和諧。在知識產權保護環節,知識產權法不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作了明確的規定,還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列舉和界定,從權利和責任的角度使權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協調。
但是,知識產權法並沒有將和諧作為其價值目標,更沒有作為其終極價值目標,其對和諧的追求也僅僅局限在正義和效益價值目標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在中國是缺位的。例如,著作權法的立法目標是「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專利法的立法目標是「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商標法的立法目標是「 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三部法律對正義和效益價值目標都作了明確的表述,但卻無一將和諧作為價值目標或終極價值目標。在當今知識產權領域的矛盾和沖突日益加劇的情況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和諧價值的缺位,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

③ 知識產權法律有哪些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相繼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列等等,從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然而,實施監督、保障各項知識產權法制度執行方面還有許多問題。有關法律及法規僅在中國大陸生效。
全社會要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學會用法律程序將新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同時要大力宣傳專利制度在技術中的作用,專利制度不僅僅是促進發明創造的激勵機制,而且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技發展的一種動力機制。
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哪些?
1、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遵循國際貿易通行規則,信守企業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承諾。既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也注重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與國際社會的通力合作,贏得中國企業和企業家的榮譽與尊嚴。
2、完善企業自主創新機制,積極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只有大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擁有企業所在領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擺脫受制於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經濟競爭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國際影響力。為此,我們必須加快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在學習別人的同時立足自主創新,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能力。
3、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依法辦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不盜用他人的專利技術;不製造、不使用、不銷售、不傳播假冒產品;不盜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標、產品標識和外觀設計。
4、堅決與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作斗爭,積極舉報涉及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政府做好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遏制、查處和打擊工作。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全文

我國知識產權法是主要由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 伯爾尼公約 、巴黎公約 。
所以,知識產權法不是單個法律,而是很多法律組成的。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實現價值

一般來說,法的價值的實現是法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的過程和結果,也是法的價值沖突被解決的過程和結果。因此,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它的實現依賴於其內涵的各個價值沖突的解決。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確立於中國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世界各發達國家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制度較為成熟、並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的背景下,作為一項嶄新的制度,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知識產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和歸屬環節,各種商標搶注行為愈演愈烈,甚至出現專門以搶注商標然後再高價出售為職業的群體,商標惡意異議也很猖獗,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糾紛亦頻繁發生。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環節,知識產權濫用和知識產權壟斷問題日益嚴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成為焦點。在知識產權保護環節,侵權糾紛日益增多。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環節,「中國仍然缺乏一個宏觀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戰略,同時,對於已經形成共識的知識產權政策,由於機構疊床架屋、職能劃分不清等原因,也難以實施。」[22]執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識都有待提高,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定了跨類保護的特殊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全類保護的傾向,甚至有絕對化保護的傾向。[23]有學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識產權自身無形性特徵決定的權利邊界模糊的原因,還有中國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的原因等等,[24]但筆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深層次的原因在於知識產權各項法律制度間的價值分工與合作釐定不清,知識產權法的價值不能成功地由靜態轉換成動態所致。
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發生在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實現的各個環節。既有正義與效益的沖突,也有各相關利益主體價值觀念的沖突,如同一主體基於不同因素的考慮或不同主體各自切身利益對同一法律價值產生不同的認識和價值期求。在知識產權法的形成制定階段,它集中反映在對知識產權法的價值認識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張,這種主張有兩個方面的內容:某一法律應否制定及某一具體法律規范如何進行規定。例如,面對中國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被大量搶注為商標的情況,是由商標法規范,或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抑或留給道德規范? 如果由商標法規范,則有允許注冊和不予注冊並禁止作商標使用兩種選擇,選擇前者,則選擇了效益價值,但如何規范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的商標使用行為,則關繫到商標法的和諧價值實現問題;選擇後者,則能有效地避免搶注行為,維護了和諧局面,但實質上不僅有違正義價值,也與效益價值不一致,因為這樣規范也同時剝奪了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經營者利用注冊商標對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進行維護和產業開發的權利,這種和諧也不是我們所倡導的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如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則針對性不強,而留給道德規范,則是維持現狀。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過程中,價值沖突大概表現為執法者和司法者對相同案件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對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兩種情況。前者如前述的「上島咖啡」案的一審與二審的不同判決,後者如人們對商標顯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對著作人身權性質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見,解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保證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的實現,就必須把和諧價值的理念貫穿於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中。因此,中國應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諧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為此,必須加強對法的和諧價值的理論研究。理論是觀念的升華,也是制度的基礎。古往今來,盡管「和諧」思想源遠流長,但將「和諧」上升為法的價值,並形成法律制度,在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中,還是一個嶄新的重大課題。只有在理論上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為和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具體分類

按照權利的內容來
從權利自的內容上看,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是與智力活動成果創造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專屬權,比如: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則是指享有知識產權的人基於這種智力活動成果而享有的獲得報酬或其他物質利益的權利。
按照智力活動成果
按照智力活動成果的不同,知識產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等。對於上述知識產權,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作了明確規定。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我國知識產權法是主要由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 伯爾尼公約 、巴黎公約 。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法律法規

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較多的法律法規
如:《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專利法》、《國防專利條例》、《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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