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
A. 國有企業劃撥土地如何轉房地產開發用地
各地區政策不太一致,但是總體需要通過招拍掛完成。這個政策的意思就是你們先將土地內使用權上交容國家(劃撥土地是國家劃給你們使用,所有權正說是國家的,你們只有使用權),國家通過評估機構評估出該給你們的補償價格,然後國家拿你們的這個地招拍掛,價高者得。拍賣價除了你們的補償款,其他上交。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的地方能直接改變土地用途,有的是定向招拍掛,即拍賣款絕大部分還是歸你們公司所有(這樣保證你們可以拍到自己的地),具體怎麼辦,就要看你們當地政策和你們老總的本事了
B. 國有企業改制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有哪幾種方式
(1)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以出讓方式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十分清晰地確定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土地財產關系,不僅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對國有企業轉變為現代企業起積極促進作用。但是,這種處置方式需要改制企業繳納出讓金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這對於已經面臨重重困難的國有企業,無疑是相當沉重的經濟負擔,國有企業為了改制將付出極大的經濟代價。因此,以這種方式處置國企改制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一定的局限性。
(2)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企業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將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轉讓時,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轉移。這種處置方式不僅能較好地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而且可以大大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因而能夠適應國有企業改制多種形式的需要。
(3)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制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4)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劃撥用地。一般來說,改制後的企業既然是按照現行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新型企業,就不應當再有劃撥土地存在。但是,由於國有企業改制是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制又是採取了多種形式,為了支持企業改制,還需要對某些企業的土地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劃撥方式予以處置。
C. 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一
第一條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明晰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本規定所稱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第四條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並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被授權的企業必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授權部門每年要對企業經營土地資產的情況和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超越授權經營的許可權和范圍使用土地或處置土地資產的,授權部門有權依法予以查處,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作價授權經營給省屬企業的,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並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四)非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的。
第六條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
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第七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幹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第八條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 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並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待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使用權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採取其他方式處置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企業應委託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證的、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第十條處置土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或企業隸屬單位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企業現使用土地的狀況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二)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和審批,報批時還應同時提交企業改革的批准文件、資產重組方案、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屬於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屬於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和處置由企業隸屬單位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資產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和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屬於中央企業的,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
(三)簽訂合同與變更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准後,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的居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國有土地租賃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國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以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的樣式、內容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處置土地使用權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作價出資(股本)額的確定,均應以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結果為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以授權經營審批的會審制度,經本部門有關機構會審後,方可簽署批准意見。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補交出讓金或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屬於特殊行業的國有企業,其土地收益可全額留給企業,用於安置企業職工以及償還企業債務。
第十四條 對土地權屬不合法或有爭議、未辦理土地登記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進行地價評估的,地價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擅自處置並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或非法佔地處罰。
土地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無效,對其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凡不屬於本規定中關於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情形,均應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非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土地審批許可權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國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各地制定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應按本規定規范,在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方面,可採取適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想了解更多土地類資訊可以去聚土王看看
D. 國有企業改制後,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1種是改變土地性質,變為出讓地
1種是保留劃撥,保留年限好象是不超過5年
如果改制後的企業性質是國有獨資企業,也有可能採用授權經營的方式
E. 國有企業是否有權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B為某市保險公司,欲購買A企業廠房用於建立保險公司在該縣的分支機構。經協商,A企業與B保險公司簽訂了房地轉讓協議,將廠房及土地轉讓給B保險公司。隨後,B保險公司將廠房重新裝修,並用於辦公,但一直未辦理相關土地變更登記手續。該縣國土資源局在例行巡查中發現問題,提出A企業與B保險公司之間的轉讓行為非法,並給予雙方相應處罰。雙方均表示不服,欲訴諸法院。 【疑惑】 1.A國有企業與B保險公司的土地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是否可以轉讓,並改變用途?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轉讓,以及改變土地用途時涉及的相關法律程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由此可見,劃撥土地是基於無償取得的土地,其在轉讓時有較為嚴格的批准手續,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徵得市、縣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則轉讓違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本案中,因A企業和B保險公司未經政府批准,故二者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本案中,該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如果B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了該宗地的使用權,並欲將其變為辦公用地,又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具體可分以下兩種情況。 1.地方法規或行政規定明確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供應。屬於經營性用地的,應當依法以招拍掛方式供應。 2.地方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也沒有約定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相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應當按照土地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金額應為新用途的出讓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劃撥土地市場價格。
F. 處置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處置國復有企業改革中涉及制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根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並已辦理土地登記 ,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使用權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採取其他方式處置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企業應委託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證的、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G. 國有企業改制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
如果企業改制後其土地未改變用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保留劃撥方式。如改變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也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但是,除了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的,劃撥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顯然,這是由於保留劃撥方式違反了土地有償使用的方針。
H.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 涉及劃撥土地無法過戶
按照現行契稅條例規定,對於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徵收版契稅;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權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屬於契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I. 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有哪幾種方式
所謂土地資產處置,是指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對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則進行處置。雖然處置土地資產也採用劃撥、租賃和出讓等方式,但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所規定的增量土地的劃撥、租賃、出讓等用地方式不同,是為了改革企業制度、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而進行企業土地產權的重新界定和調整。根據《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有以下四種:
(1)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土地使用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年期內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而且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分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可以十分清晰地確定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土地財產關系,不僅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對國有企業轉變為現代企業起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這種處置方式需要改制企業繳納出讓金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這對於已經面臨重重困難的國有企業來說,無疑是相當沉重的經濟負擔,國有企業為了改革將付出極大的經濟代價。因此,以這種方式處置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局限性。
(2)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國有土地租賃是近幾年開始實行的一種用地方式,同時也是一種新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企業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將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轉讓時,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轉移。這種處置方式不僅能較好地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而且可以大大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因而能夠適應國有企業改革多種形式的需要。
(3)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4)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既是一種用地方式,同時也可以作為一種處置方式。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劃撥用地,一般而言,改革後的企業既然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新型企業,就不應當再有劃撥土地存在。但是,由於國有企業改革是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改革又是採取了多種形式,為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為企業改革創造一種較為寬松的環境和條件,從實際出發,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還需要對某些企業的土地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保留劃撥方式予以處置。
J. 國有企業破產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屬於劃撥土地。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對其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進行處置。
1、企業破產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收回
國有企業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政府無償劃撥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即該國有企業,使用期限是長期的,長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該國有企業在其存續期間均有權無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出讓,仍然是國有,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復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屆期,政府此時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但對地面附著物應作適當補償。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當然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安置企業職工
根據國家政策,國有企業破產必須妥善安置職工。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包袱沉重,一旦破產安置職工就是一件頭等大事,安置費用必須落實。為了解決安置費用的不足,國家制定相關法規和政策,其中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出讓金優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就是籌措安置費用的重要渠道。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指出: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開拓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並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
3、安置職工優先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抵押物,從拍賣所得款中優先受到償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設置抵押,抵押權人也同樣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企業破產時,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了特別法的調整,職工安置成了劃撥土地出讓金的第一順序受償人,抵押權人降為第二順序受償人。國家土地管理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