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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控培訓

發布時間: 2020-12-28 10:42:59

1. 知識產權出資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一)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問題
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權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資者用知識產權出資獲取股權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換句話說,出資者必須是知識產權合法的所有者,他將該項權利出資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據。知識產權是否合法是知識產權出資的首要條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資必然導致出資因非法而無效。

(二)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問題
知識產權為了促進科學文化的發展、鼓勵智力成果公開,在保護時間上有著期限性。這是一類特殊的社會契約,是以國家姿態出現的社會和知識產權持有人簽署的契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均有法定的保護期限,對於限期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限期內作為出資取得股東權利。

(三)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問題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的效力僅限於該國范圍之內。任何國家對於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沒有保護的義務,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若想在其他國家獲得保護就應遵循該國法律登記注冊或者審查批准。

其次是知識產權資本在公司運作上的風險,主要包括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機制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和價值評估中的法律風險這兩個方面。

(一)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機制不穩定帶來的風險

當代企業在本質上就是資本的合成體,它的責任財產的真實性以及穩定性決定了它的信用,所以大陸法規定了公司的「資本三原則」,盡管在我國公司法中沒有明確地把資本的三個原則寫入法條,但卻把這種精神貫徹到了公司法中。然而知識產權價值並不穩定,專利技術同新技術的開發及市場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倘若公司接納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體的出資,這一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體在保護期限屆滿之後,知識產權的價值肯定會大幅度地降低直至為零,這個時候就要補充公司的資本,不然就會違背公司資本的維持原則。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在接納知識產權投資的時候,要事先對這種情況進行約定,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風險。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風險

較之於實物出資,知識產權的價值十分難確定。我國現階段的立法只是籠統地確定了股東或創始人投資的非貨幣財產理應由具備評估資格的那些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合計出價值後通過驗資機構來驗資。而對怎樣評估作價?能否完全由評估機構來評估?亦或是准許當事人自行進行評估等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資本化程度普遍較低,在進行審查或核准時,存在評價難度大、效力不確定等問題,並且在時間上難以完全符合知識產權的效力期限要求。

2. 企業防範法律風險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 規范經營,避免陷阱。 (一)合同陷阱。
據中國司法部門統計,法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現象越來越突出。常見的方式有:1、假冒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主要是利用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等與他人簽訂合同,或盜用、偽造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1、惡意磋商,偽造簽約。有些不法商家為了排擠、打擊競爭對手,與對手惡意磋商,偽造簽約,使對方喪失商機。3、惡意串通,欺詐第三人。如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找同謀簽訂合同,以便轉移財產。4、簽訂"釣魚合同",引對方上鉤。就是與對方簽訂合同,讓對方償到甜頭,再簽訂更大的合同引對方上鉤,以騙取更多的錢財。5、在格式合同中訂立不平等條款,使對方自覺或不自覺落入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五花八門,在此不能一一列舉。我們在經營活動中必須認真學習《合同法》,提高識別合同真假的能力,同時把好合同三關:第一關是審查關,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作為合同主體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良好資信。第二關是簽約關,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行事,務必使合同內容無懈可擊。第三關是監督關,合同簽訂後要加強監督,看對方是否真實、全面履行合同,一旦對方有違約行為,立即採取措施,如有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立即中止履行合同,並要求出具相關證明或提供擔保,以避免損失擴大。
(二)聯營陷阱。
聯營是企業開拓市場,擴大經營,獲取利潤的一種方式。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人們急於發財的心理,借用聯營的名義騙取錢財。例如無錫市新興公司以合作經營醫療器械為名,與他方簽訂聯營合作協議,另一方不用參與經營,到期按出資額穩拿5%至9%的月息分紅。這是一個極具誘惑性的經營協議,從協議上看,不管企業盈利還是虧本,投資者每月都有豐厚的月息,一點風險都沒有。中國先後有368家企業和31名個人與新興公司簽約,新興公司非法集資32億元,投資者把資金投進去後,才發現這是一個陷阱,案發後造成各方損失達12億元。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聯營一方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風險,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回固定利潤的,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可見,新興公司的聯營是違法的,新興公司利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不熟,把368家企業拉進了精心設計的陷阱之中。
防範聯營陷阱,必須熟悉法律,知道什麼樣的聯營是合法的,什麼樣的聯營是非法的,從而趨利避害,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三)掛靠陷阱
掛靠是目前不少企業採取的一種經營方式。有些企業為貪圖掛靠費、管理費,往往掉入陷阱。比如一家知名旅遊公司下屬的一家掛靠單位,以旅遊總公司名義收取旅客五十萬元費用後,負責人攜款潛逃。結果旅遊公司被旅客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其承擔全部責任。
因此,我建議企業不要輕易與他人簽訂掛靠合同。如果要簽訂掛靠合同,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士把關,完善合同,加強管理。
二、 保護知識產權
企業必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企業的一切知識產權都及時取得國內外的保護,形成市場競爭優勢。而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我國有《商標法》、《專利法》等現成的法律可運用。
企業要用好《商標法》,按照商標注冊在先原則,及時申請注冊商標,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和在先權,一旦發現侵權現象就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如果商標雖然沒有注冊,但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企業可以用法律手段對惡意搶注者進行斗爭,以維護合法的商標權利。對於馳名商標,中國新的《商標法》、WTO《知識產權協議》對馳名商標採取特殊保護,企業應當運用這些法律武器來保護馳名商標的專有權。
企業還要用好專利法,維護專利權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核心內容之一。
用好專利法要解決好幾個問題:
1、先對專利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再開發新產品。如果別人已申報了專利,一般就不要再開發,避免花了不少人力、財力研製出的產品,一投放市場就成"侵權產品",當了被告又被罰款。
2、及時申請專利,取得法律保護。要佔領世界市場,還要向外國申請專利。
3、遇到他人侵權或其他糾紛案件,要依法維護,依法抗爭。
三、 應訴反傾銷
反傾銷是一些企業用作將外來競爭對手排擠出本國市場的殺手鐧。中國目前已成為世界上受反傾銷傷害最大的國家之一。1997年,中國制定《反傾銷條例》,為國內企業反傾銷提供法律依據。
但是,中國很多企業或者膽怯,或者怕麻煩,或者不懂得如何應對反傾銷,總之,真正勇敢地站出來應訴反傾銷的企業不多。1999年,美國企業對我國出口的小龍蝦提出反傾銷起訴,眾多中方出口企業竟然鴉雀無聲。唯獨浙江一家默默無聞的企業--寧波鄞縣南聯食品有限公司欣然應訴。他們請律師據理力爭,結果,南聯公司在美國打了大勝仗,用扎實的證據證明小龍蝦價廉物美的根源並不在於低價傾銷。去年,南聯公司不僅打了個零稅率,還成為唯一一家能進入美國市場的國內生產商。美方在對南聯公司生產全流程調查後,增加了進口單,美國海關也將小龍蝦出口商中唯一"免檢"待遇給了這家中國企業。據浙江省外貿廳的負責人介紹,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案件,20世紀90年代以前基本上處於打不還手的狀況;1994年外經貿部發布"誰應訴,誰受益"的規定後,浙江企業應訴率有所上升;最近10年應訴率100%,其中75%的案件通過應訴大大降低稅率,無稅和無損害結果也達到37.5%。如果不應訴,就不會有這樣的結果。以上事實說明,面對反傾銷,絕對不能打不還手,任人宰割,必須勇敢面對,奮起應訴。
四、 發揮法律的戰略功能。
有人說:以前,企業有事找上級,今天,企業有事找律師;以前企業要用足政策,現在企業要用足法律。
用足法律對企業有幾個方面的功能:
1、預防功能,即把問題、糾紛防範於未然。
2、治療功能,發生糾紛、麻煩後,及時妥善處理。
3、戰略功能,為了使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在決策和操作過程中靈活運用法律知識及合同技術,在保障企業利益方面發揮作用。

3. 關於知識產權出資,以下哪種說法不正確

1.評估難度較大。
相對於其他財產評估,知識產權的評估難度較大。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價值大小更多地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包括市場流通狀況、使用領域等。如何依據知識產權權利所處的時間效力階段來正確判斷其價值,在實踐中非常困難。另外,目前我國尚未完整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缺乏明確的審查標准和審查程序,評估機構在權威性、專業性以及評估結果的可信度方面也存在問題。
2.評估效力具有不確定性。
知識產權可能因為某些法定事由而喪失。比如專利權有可能被行政機關宣告無效從而喪失效力,商標有可能被撤銷從而使商標專用權喪失。同時,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也會引發另外一種不確定性。效力的不確定性會增加登記機關的審查難度,基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原則,應當要求股東對知識產權的合法效力作出承諾。
3.評估效力具有期限性。
知識產權評估效力的期限性是指知識產權出資受到知識產權權利時間性的影響。它涉及該項權利的有效性,從而決定能否出資。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的價值並不是一個恆定的值。例如一項專利,其價值在專利有效期的第一年與在有效期的第十九年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權利所處的時間段對於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在登記審查時,應當確定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處於權利有效期內的權利。
知識產權出資的要件
從登記角度看,對於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核准一般側重於4個方面,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確定性是指用於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對象。也就是說,標的物應當明確、具體,不能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現存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事實上已經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而且出資者對該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處分權。
可評估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具有能夠通過客觀評價予以確認的具體價值,即可以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如果無法通過客觀評價確認具體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則該知識產權不能用於出資。
可轉讓性是指為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應適合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發生獨立、完整的轉移。
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范圍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4. 企業應注意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法律風險,確切地說,亦可稱為法律性風險,是指企業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並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企業法律風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與影響
在長期從事企業法律實務的過程中,我與一些企業家朋友剛接觸時,經常聽到他們講,我們企業目前沒有什ô官司,等到我們打官司時再來請你們。在他們心目中,律師就是打官司的,企業沒有官司,也就不需要律師,也就不需要法律的介入。同時相當一部分律師也在向經營者傳遞著一種信息,「有事了找我」。企業家和律師都缺乏法律風險的防範和控制意識。這種對防範和控制企業法律風險的無知和漠視,是制約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是大量企業「死於非命」的直接原因之一。
企業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企業設立、運營中的法律風險
在設立企業的過程中,企業的發起人是否對擬設立的企業進行充分的法律設計,是否對企業設立過程有充分的認識和計劃,是否完全履行了設立企業的義務,以及發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資格,這些都直接關繫到擬設立企業能否具有一個合法、規范、良好的設立過程。可以說,一個專業的法律方案設計及規范的企業設立過程是企業成功的一半。如果在企業設立之初,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瑕疵,那ô必然會為企業在日後的運作過程中埋下深遠的法律隱患。這種企業設立過程中的法律瑕疵,雖然並不一定在短期內引發法律Σ機,但只要得不到消除,必然會作為一種法律風險長期存在,一旦發生,對企業來說,很可能就是一個致命打擊。
企業的股權結構是否合理、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備、監督控制機制是否健全、高管人員之間的權力如何制衡等,如果這些問題在企業運營過程中解決不好,很可能會「禍起蕭牆」,內部出現爭端和擎制,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法律風險
合同是市場經濟中各類企業從事商務活動時所採取的最為常見的基本法律形式。可以說,合同貫穿於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只要有商務活動,就必然要產生合同。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考慮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風險。合同在避免交易行為不確定性的同時,也可能由於合同約定的缺陷而為當事人埋下法律風險。所有的企業都是在與各類不同的主體不斷的交易中獲取利益,合同在企業經營中的廣泛應用,決定了合同訂立、履行中的法律風險廣泛存在。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企業已經重視合同的訂立,在要約、承諾過程中,都聘請律師參與,請律師起草合同文本。
但是對於很多商務合同而言,簽訂好合同文本只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環節。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¼、會談紀要、傳真、電子數據等都是寶貴的證據,都要注意整理和保存。相對於合同文本的法律風險,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類型更多,范圍更廣,管理和防範的難度更大。
三、企業並購法律風險
在全球范圍內,企業並購逐漸成為現代投資的一種主流形式,而這一復雜的資產運作行為必須置於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發揮企業並購的積極效果。我國目前有關企業並購的法律法規仍不完善、不系統,甚至在一些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缺陷,因此企業並購產生的法律風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從法律風險的角度看,企業收購並沒有改變原企業的資產狀態,對收購方而言法律風險並沒有變化。因此,企業並購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兼並中。企業兼並涉及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且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較大,潛在的法律風險高。
四、 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沒有站在企業生存之根、發展之源的高度來認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和經濟價值。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規定。在知識產權領域,保護和侵權是一對孿生兄弟,企業稍有疏忽,自己的知識產權輕易地被別人侵犯,同時,稍有不慎,自己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無論是侵權還是被侵權,都將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央視一套」、「春晚」等被搶注即是極好的例子。如果從企業自身找原因的話,決策層和顧問律師風險防範意識欠缺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五、 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
在我國,與人力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勞動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¼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困惑混亂調整和規范,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動糾紛,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另一方面,企業為了長遠發展,往往會花費很大代價來培養業務骨幹、技術骨幹,這些骨幹員工掌握著企業大量的客戶資料、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核心機密,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骨幹員工的期望值也會水漲船高,一旦企業不能滿足個人的要求,多以跳槽相威脅。員工的高跳槽率與對企業的低忠實度是目前困擾很多企業最為突出的人事問題。跳槽骨幹員工往往會帶走企業寶貴的客戶資源、商業機密、技術機密,這些員工的流向一般不會脫離原來所從事的行業,或者選擇自己創業,或者選擇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很快就會成為企業新的競爭對手,逐步來蠶食企業的資源和市場。骨幹員工的跳槽往往會給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有時甚至是致命的打擊。
六、 企業財務稅收法律風險
近些年來,企業涉財涉稅案件大量涌現,從一定側面可以看出,企業在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日益增高。在我國目前的財稅政策環境下,很難分清楚合理避稅與偷稅©稅的界限,如果處理不當,企業很可能要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甚至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作為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蒙受牢獄之災。
企業存在的上述六個方面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簡言之,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概括:
1、法律風險帶來的結果都是商業性的損失。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法律風險的發生,或者導致企業花費增加,或者失去商機或者商業優勢,嚴重時則導致企業徹底喪失競爭力,從市場上敗下陣來。
2、法律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是連鎖反應。由於企業經營行為的連續性,一旦其中一個環節出現法律問題,必然引發企業一系列經營活動受到損害。在企業存在大量類似法律行為時,企業的法律風險很可能會導致同類事件同時爆發的可能性,例如:企業由於一個借款合同的遲延履行,將可能引起企業眾多債權人的集體恐慌,導致企業經營資金鏈條斷裂,從而喪失緩解經營資金壓力的可能性。一些法律風險的發生,可能引發企業商譽的極大損害,從而導致企業失去公眾認同感,即使化解了法律風險,企業若想恢復到原來的商業信譽也將會非常困難。
3、法律風險對企業的損害程度難以估量。法律風險一旦爆發,企業自身往往難以掌控,很可能會帶來相當嚴重的後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王福成認為,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必須了解市場規則、運用市場規則、遵守市場規則,否則,就要付出高昂代價甚至被逐出市場。
近年來國內外發生的安然、世通、中海油等公司案件,都從不同側面揭示了市場經濟怎樣表現為法治經濟和規則經濟。這些鮮活的案例也一再警示人們:如果管理者不具備依法治企的能力和素質,缺乏相應的法律風險防範和控制意識,不僅難以具備領導一個現代企業的資格,而且也會使企業遭受到災難性的打擊和損失。
中外企業成敗的經驗和教訓證明,市場經濟中商機無限,既可能給企業帶來更加豐厚的競爭回報,也可能給企業帶來更多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重視和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是加強企業風險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業適應市場環境變化,創造市場競爭優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可以預見,在不遠的將來,提高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已成為企業家們「鏖戰」市場必不可少的「安全盾牌」。

5. 注冊公司以知識產權出資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 對知識產權認識不當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廣義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均可以作為出資的形式。因此,版權以有關權利、商標、專利、非專有技術、廠商名稱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資方式。

但是即使可出資的知識產權種類眾多,也面臨具體出資形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因為知識產權種類不同,價值也可能不同,市場應用價值也可能存在區別,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必須選擇相對成熟的並有廣闊市場前景或商業價值的知識產權種類出資。

因此,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在創建初期以知識產權出資為主,但可出資的范圍是比較大的,未獲得專利保護的非專有技術同樣可以出資,不應僅僅局限在專利或商標方面。否則,將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廣泛性和價值性,降低出資成功的機會。

二、 知識產權本身權利瑕疵的法律風險
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有無權利瑕疵,將這一部分固有風險成本明晰化,從而在靜態識別中預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問題。問題集中在:該項商標或專利的出資人須出示怎樣的權利憑證,才能判別相關知識產權的公示公信效力,從而審確該項出資客體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穩定性問題。所謂知識產權的穩定性,指該項知識產權在法定保護期限內被權利人控制、並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一方面,《商標法》對已注冊商標設置了「撤銷」程序。《專利法》為已獲得的專利權設置了「無效」程序。這就意味著,用作出資的商標和專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請而被「撤銷」,從而導致該項知識產權出資無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因第三人提出的權利要求成立,而產生出資無效的後果。

三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問題。此問題可能與合法性和穩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特別提出對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進行考察,因為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實踐中存在不少因為過期的知識產權失去投資價值而引起的出資糾紛。

三、 知識產權出資主體的法律風險
首先,公民個人用專利、專有技術、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考察該成果屬於職務成果還是非職務成果。《專利法》規定,在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的出資處分權一般情況下歸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用其出資,當然發明人或設計人對此另有約定的除外。《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自然人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物質技術條件開發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其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可見,如果公民用職務成果以個人名義出資,可能被其所在單位提出異議,而給接受該項出資的公司帶來諸多麻煩。

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知識產權出資,應當注意考察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活動的性質,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第一,在機關法人中,國家授權代表國家並以國有財產進行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可以成為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它們當然可以用知識產權向公司投資。其他情況下,機關法人不能成為知識產權出資人。第二,公司「出資人為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公司、企業等) 、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只要其對某項知識產權享有處分權,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資。

再次,多個主體用其共同享有權益的知識產權出資,應當注意考察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專利法》上「共同發明創造」為例,一種情形是委託開發的技術成果,對委託關系下產生的技術成果,法律規定由委託雙方在委託合同中約定成果權利的歸屬;約定不明或未做約定的,開發出的技術成果歸受託方享有。另一種情形是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該成果歸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對該成果的處分須經其他各方同意,並且共享所得收益。

四、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關繫到其市場應用及盈利價值,同時也關繫到股權比例或控制權強度,所以依據客觀、真實、全面的評估資料,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和專業評估機構是高新企業在技術出資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

在評估過程中,忽視以下因素往往導致評估結果失誤。

(1)審核高新技術前期開發費用不實。

(2)同類產品或技術的市場風險預測不準確,市場潛力和價值分析出現偏差。

(3)後續開發費用投入預測失當。

如果評估失實或不當,技術出資方將在知識產權價值保護上承受重大不利。

【更多資產評估問題請參閱:覃達藝律師關於「資產管理」的專題研究】

五、 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是指知識產權出資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界定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立法對知識產權出資上限的限制;二是實踐中股東怎樣來確定知識產權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

根據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出資的最高比例可達百分之七十,這說明法律鼓勵以知識產權出資,但過高或過低的出資比例同樣存在著法律風險。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出資比例。以下三個參考原則:

(一) 知識產權為公司所必需
在設立公司時,股東之間必須就公司所營之事業,包括經營對象、經營范圍達成協議,並在章程中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予以記載。股東在決定以某知識產權出資時,必須保證該知識產權為公司之所營事業所必需。公司的經營對象和范圍不但決定公司資本規模的大小,而且決定公司的資本結構。舉例來說,如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其所需要的資本主要應該由貨幣資金組成。如經營計程車營運的出租汽車公司來說,構成其資本的成分可以是貨幣資金、實物財產和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因此,為保證知識產權為公司所必需,股東須根據公司的經營對象、經營范圍來確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如果公司經營的是高新技術產業,則可以增大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甚至可以以法律許可的最大比例出資。如果公司經營的是非高新技術產業,而是一般的產業,特別是第三產業,則應該減少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以增加公司需要的貨幣資金等其他財產的出資。

(二) 知識產權與公司經營規模相適應
一般來說,公司的經營規模越大,則投入的資本會相應增加且其借貸資本也會增加。而知識產權需要與一定的有形資產相結合,才能發揮其資本功能。公司的經營規模越大,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就需要越多的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過高,對貨幣、實物等有形資產的要求更多。而「在初期階段,公司一般依賴於發行股份和內部舉債來進行融資」。這無疑會加大公司的融資壓力,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甚至造成公司的經營困境。因此,股東在決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時,應該考慮將來公司經營規模的大小,經營規模大的,應適當減少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經營規模小的,可以適當提高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

(三) 知識產權自身的適格性
這里所講的適格性是指知識產權的性質、種類、技術新舊程度、實用程度與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相適應。這是以知識產權自身的因素來決定其出資的比例。在確定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時,股東要分辨知識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秘密還是其他種類的知識產權。對於專利權還要分清楚是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還是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不同性質、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對貨幣等有形資產的要求不同。如為生產公司產品所必要的發明專利權,出資比例當然可以適當提高,如果是商標權,由於其並不直接與公司的生產相結合,出資比例應當適當減少,以增加其他資本的投入比例。技術的新舊程度、實用程度,主要是指技術的先進性,有無新技術、替代技術出現,利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中間產品還是終端產品。這同樣對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的確定有顯著的影響,技術越先進、越新,其專利權、技術秘密的出資比例可以適當提高。生產終端產品的技術的出資比例可以比生產中間產品的技術的出資比例高;反之,對於尚有價值的比較舊的技術,保護期限比較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生產中間產品實用程度較低的技術,其出資比例應該適當減少。

六、 知識產權出資方式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資本化有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但知識產權資本化並非簡單的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如出資人以轉讓方式出資,表面上看是將特定知識產權完全「賣」與所出資的公司,但有兩點與普通知識產權轉讓相異:一是出資方為此並未獲得知識產權出讓對價,而是因此獲得所投資企業的股權;二是出資方可能並未完全喪失該知識產權,出資人可以股東身份享有公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其可依照約定分得該項知識產權,使其重新回到出資者之手。鑒於此,知識產權出資人不能簡單地從知識產權轉讓、使用許可的角度分析這兩種出資方式的利弊。資本化了的知識產權乃動態資本,頗不穩定,這非但屬於接受出資的企業所必須考慮的因素,而且也是知識產權出資人選擇出資方式時務必斟酌的內容。以商標權出資為例,用作出資之商標權在所投資的企業終止時,尚可重新回到出資人手中,則該商標在資本化期間的價值波動,尤其被所出資公司壓下不用致使其價值降低的情形,將事關商標出資人的切身利益。「在合資經營中作為出資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標的轉讓,也可以是我方商標的使用許可。在後一種方式下,我方在合資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權利。以這種方式出資,我方的馳名商標被消滅、被壓下不用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事實上,這對於用商標權向內資企業投資也不無啟發。

以知識產權轉讓方式出資,各方須符合法律關於知識產權轉讓之規定。首先,接受知識產權出資的公司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接受商標權出資的公司必須具備《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接受專利技術出資的企業必須符合《專利法》對專利權主體資格之規定;企業接受人用葯品、煙草製品的注冊商標出資,須具有相應商品生產主管部門的許可經營證明;接受知識產權投資,必須保證使用該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其次,知識產權出資人須履行法定義務:出資方用商標權或專利權轉讓方式出資,應將特定商標權或專利權整體完全轉讓出資;[26]出資方倘若用已許可他人使用之知識產權出資,須徵得被許可人同意,不得因此而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投資是指知識產權人保留知識產權最終處置權,而僅「讓渡」該知識產權中一定期限和范圍的使用權給接受出資的公司。在投資協議中,雙方具體約定該知識產權使用權的范圍和內容。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具有資本屬性,能用來創造新的價值,所以可用來投資。「在技術貿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方(即'賣專利')的情況非常少見;希望得到先進技術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關技術的使用權,很少有人會去'買'別人的專利,因為買專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權的花費多得多。」[27]出資人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出資,應當遵循知識產權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從公司法角度考察,知識產權出資可能存在法律障礙。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可能與接受該出資的公司的經營期不相一致,這時無論是以知識產權轉讓方式還是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向公司出資,都會與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沖突。表現之一是知識產權資本的有效期如果短於公司經營期限,則公司將難能實現其資本維持;表現之二是知識產權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如商標價值與該商標之使用情況以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狀況息息相關,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體等的價值與新技術開發運用情況以及市場變化關系密切。一旦知識產權資本價值波動致使其低於出資時的評估價值,則亦令公司不得不採取有關資本維持措施。

七、 知識產權出資的商業風險
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商業化程度,直接決定該項知識產權在公司運營的動態過程中能否應用、作用大小等,這其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

(一) 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在技術上是否實用
以專利為例,我國專利法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了應當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外,還應具備實用性,並將「實用性」界定為「能夠製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但這一實用性要求,只是強調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體現為具體方案,並不要求能夠立即製造或使用。除專利外,用作出資的專有技術和計算機軟體,也必須對該知識產權在技術上的可實施性進行論證。

(二) 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市場前景如何
獲得知識產權的創造性智力成果一般都是先進的,但由於市場上復雜因素的較量,先進性並不能決定市場前景。依照我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專利從申請日到授權日可能長達三四年的時間甚至更長,某項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很有潛力,但很可能在取得專利權時其市場潛力已大打折扣甚或不復存在。另外,專利技術的先進性及其市場前景也只是與已經公開的技術比較而言的,更加先進而又尚未公開的技術往往是專利技術的「勁敵」。總之,企業接受創造性智力成果投資,旨在獲得贏利性強的技術,形成競爭優勢,因此對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市場前景狀況的考察論證十分必要。

(三) 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經濟壽命的長短
知識產權的經濟壽命並不等同於其法律保護期限。對於創造性智力成果而言,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知識產權其經濟壽命不長,但有效期較長的知識產權其經濟壽命也未必就長。專利制度既保護發明人的利益,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給予一定時日的「獨占」性法律保護,同時專利制度的公開特點也使專利權人的「獨占權」具有了一定的相對性。這是因為,專利文獻的公開,加之信息高速公路的開通,使人們在原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開發出更加先進的技術從而淘汰已有專利的時間大大縮短。基於此,企業接受創造性智力成果投資,需要將技術的經濟壽命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分開考慮。

八、 知識產權轉移的法律風險
出資各方即使知識產權權屬不存在爭議,也同樣面臨者對技術擁有方轉讓知識產權的制約問題,因為這關繫到資金出資方的風險利益,不當的流轉或者交易,將可能不利於知識產權價值的維護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業對控股方來講,不僅具有可以並表核算的會計意義更具有能掌握經營管理主動權的控制意義。真正控股一家企業, 除了控股方投資比例占絕對優勢外, 還必須由控股方擔任董事長, 另外還有委派總經理、財務總監的提名權。這樣,就能更有效地貫徹實行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和管理理念。對於投資控股一家高新技術企業, 更深一層的意義還在於控股股東能真正掌握所投資的那項高新技術, 防止高新技術被移花接木,偷梁換柱,給投資方造成巨大的投資損失。

因此,在合作協議中,當事人如忽略或輕視技術成果的權屬問題,或者約定含混、不明,容易導致爭議發生,尤其是對技術開發方而言,造成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障礙。這種隱患將可能導致技術成果的組成部分被不正當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術被擅自轉讓, 在投資合作協議或公司章程中可考慮採取如下措施:

(一) 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在組建高新技術企業的協議中列明高新技術投入前與投入後的所有權, 並列入投資各方關於所投的高新技術的保證與承諾,以法律來約束投資各方處理高新技術成果的行為,而且只有知識產權出資在辦理轉讓手續後,才真正能夠屬於企業所有和控制。

相應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資「各方聲明條款」與該項高新技術有關的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於特定的生產流程、工藝及其他依據法律和慣例應當被合理地視為專有技術組成的技術秘密) 的所有權屬於組建的公司獨家所有,各方承諾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均不會提出相反意見」,並不得以個人名義轉讓。

(二) 明確約定各方具有知識產權保密義務
限制各方對相關知識產權資料、技術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義務,不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將會導致各方可能發生任意使用、轉讓或泄露的風險。

如果該高新技術被非法泄露,將嚴重影響到所設企業的商業存在價值和風險投資人的風險利益,因此,可考慮在高新技術企業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關高新技術的保密義務和泄密處罰條款,並通過制定完善的企業商業秘密制度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

(三) 通過技術員工股權激勵的方式保護知識產權
在股東利益的驅動下,科技人員帶技術入股不僅有利於高新技術的運用, 還有利於高新技術專利權的保護, 同時使高新技術的後繼發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團就給予了核心技術骨幹大量的股份期權,穩定了技術隊伍和整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6. 知識產權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公司知識產權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是指公司無形資產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內部制回度保護而被非法泄漏答、傳播、復制、仿冒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於,1、公司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劃和流程;2、公司商業秘密缺乏保護措施;3、公司知識產權未進行合法、有效、有計劃的注冊申請;4、許可他人使用公司知識產權缺乏有效監管;5、對侵權行為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和行動等。

7. 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法律風險審查

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法律風險審查,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的主體發生了變更。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法律風險審查是怎樣的呢?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法律風險審查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所有權問題:應先通過法律狀況檢索,以證實其是有效專利,以及轉讓方持有專利權的合法性和轉讓的合法性;2、專利的歷史問題:應先了解該專利以前是否與他人簽過許可實施合同,以及專利權人自行是否實施過,並要明確這些問題的法律責任及解決方法;3、檢查必備的法律文件:專利權轉讓的雙方均須提供證實其身份的法律文件,向國外轉讓的另須提交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的批准文件;4、必須採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監制的合同文本或其他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能規范專利權轉讓的合同文本;5、專利權轉讓合同需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登記公告後才能生效;6、鑒於專利權轉讓合同區別於一般的經濟合同及技術合同,同時涉及到文件技術資料移交、轉讓費用的到位、專利權屬的變更等,故建議可向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咨詢或委託服務機構幫助簽訂。

8. 知識產權評估具有法律上的風險風險包括哪些

1、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主要有:商標法律風險、專利法律風險、商業秘密法律風險。
2、商標法律風險防範:您的企業在培育商業標識過程中,請注意及時進行商標注冊,否則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他人使用相同的商業標識不構成侵權,以避免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資金培育的商業標識輕松為他人所使用。您的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地名、產品通用名稱等作為商標的文字。商標的設計應當具有顯著性特徵且便於識別,臆造性文字是比較好的選擇。同時您在申請注冊商標或登記企業字型大小前,請務必注意對在先商標注冊信息以及同行業企業字型大小進行充分檢索,應充分注意避免權利沖突,切忌「傍名牌」。否則極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或落入他人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企業不僅會遭受損失,還可能會面臨權利人的索賠,或面臨停止侵權特別是停止字型大小的使用。
3、在專利權領域的法律風險主要有申請不當方面的法律風險和未盡許可而使用的法律風險。
(1)專利申請策略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
(2)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撰寫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
(3)專利侵權法律風險;
4、商業秘密法律風險中最根本的就是商業秘密的泄露風險。企業應注意如下環節發生商業秘密泄密的法律風險:
(1)核心人才的流動泄露商業秘密
(2)非法「卧底」導致商業秘密泄密
(3)發表學術論文帶來商業秘密的泄密
(4)接待來訪等原因泄露商業秘密
防範類似風險的方法是,企業建立完善的對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訪和參觀過程中商業秘密的保護;組織的參觀應避開核心的敏感區域;與來訪者、參觀者簽訂保密協議;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紹給來訪記者等。

9. 注冊公司以知識產權出資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 對知識產權認識不當的法律風險
二、 知識產權本身權利瑕疵的法律風險回
三、 知識產權出資主體答的法律風險
四、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法律風險
五、 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法律風險
六、 知識產權出資方式的法律風險
七、 知識產權出資的商業風險
八、 知識產權轉移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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