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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返還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0-12-28 12:03:03

『壹』 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追回遺失物

現實問題

梁某定製了一條24K金項鏈,一天不慎掉落被袁某拾到,袁某是某寄賣店的店員,通過寄賣將該項鏈賣給了李某。沒多久,梁某在路上看到了李某,感到李某的項鏈很眼熟,定睛一看,就是自己定製的項鏈,於是拉住李某要求返還,李某稱該項鏈是在寄賣店裡買的,拒絕返還,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梁某是否有權利要求李某返還項鏈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因此,梁某有權要求李某返還項鏈,但同時梁某應當支付李某購買該項鏈所支出的費用,支付後梁某有權向袁某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貳』 民法中的佔有返還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個人認抄為,這只是一道襲題,並不是實踐。所以明白兩點就行,第一,乙作為所有權人,他所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而甲作為佔有人,享有的是佔有返還請求權。第二,乙當然可以直接向丙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但是並不能向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因為乙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乙想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的話,就需要從權利人甲那裡受讓該權利。(若是實踐,沒人會願意多此一舉。)

『叄』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佔有回復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錶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主要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2.請求權人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佔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3.要件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以佔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為構成要件。

4.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應在「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佔有的規范目的;

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范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佔有人在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後,並不能繼續保有佔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佔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佔有物及其孳息。

(3)所有權返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佔有回復請求權內涵:

內涵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所支出的費用,對於回復請求權人有下列償還請求權。

第一,必要費用。《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知,善意佔有人因保存佔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權人要求償還。所謂必要費用指為物的維護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費用,例如修繕費、飼養費等。

必要費用以佔有人所支出的金額為准,但其中一部分為必要費用,一部分為非必要費用,僅就必要費用使用。

學說上有所謂的特殊必要費用亦即所謂的臨時必要費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車被洪水淹沒而支出的修繕費用,此種費用善意佔有人仍有求償權。

第二,有益費用。有益費用指善意佔有人因改良佔有物支出的費用。我國《物權法》對無權佔有人有益費用的求償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依據民法理論,善意佔有人對有益費用可以求償,但應當

法律性質

多有學者認為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於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

(一)規范目的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有保管、租賃、用益物權等關系或有其他正當法律關系時,佔有人就佔有物所負擔的義務以及享受的權利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關系解決。

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律關系或者該法律關系無效或被撤銷時,那麼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不免發生爭議。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決問題,

所以《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佔有回復請求權。

《物權法》關於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屬於特殊規定,其目的在於充分保護善意佔有人,促進物盡其用。

(二)法律性質多有學者認為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於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但筆者認為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區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認為屬於債權關系應當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在佔有物的現存增加的價值的范圍內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佔有回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返回原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肆』 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不是不受除斥期間限制

基於物權的請求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有對債權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所謂返還原物請求權,通俗地說就是,我享有物權的物被你無權佔有著,我有權請你返還給我。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二:請求人為物權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質權人);被請求權人為(相對於請求人的)現時的無權佔有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請求權人不同。前者(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物權人。後者(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佔有人(是否物權人在所不問)。

構成要件不同。前者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其無權佔有的原因在所不問)。後者要求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無侵奪,則無佔有回復請求權。

例如,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拾得,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再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兩年,期滿甲不願出租,乙拒不返還。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

被請求的對象不同。前者被請求的對象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後者被請求的對象為佔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有時,即使對有權佔有人,亦可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

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期間,甲請人把乙趕走,自己住進該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房屋系有權佔有,但甲侵奪了乙的佔有,乙可對甲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

權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後者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應自侵佔之日起1年內行使。

功能與效力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具有保護的終局性。佔有回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他人佔有。

但是,佔有回復請求權對無權佔有的保護不具有終局性,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後,並不能終局保有佔有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佔有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佔有物及其孳息。

(4)所有權返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法權》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伍』 返還財產所有權請求 可以要求法院對享有的所有權財產保全么

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一般的只要提供了擔保的,都可以申請版。案件贏了之後,這些費用還權是由被告承擔的,但是如果最後案件你輸了,這些費用都要你自己承擔了。
因申請知道專家認證需要採納數和積分,希望能予以採納!

『陸』 民訴中的返還原物權利人必須是物權所有人嗎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版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權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柒』 在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了,是不是所有權人就喪失了請求返還原物的權利

首先,天然孳息的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歸用益物權人,無用益回物權人的歸所有權人。答所以有權要求返還小牛。
其次,義務以可能為前提,返還原物請求權以原物或孳息存在為前提。小牛已經滅失,不能再要求返還。
再次,相對人是善意時,只能要求返還現存利益,不能要求補全損失。所以不能要求賠償小牛的價款。

『捌』 物權法254條如果佔有人不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否要求返還原物

當然可以了。
正常情況下,如果說自己的物品被他人佔有了,那麼可以要求返還,當然前提是其他人的佔有,沒有合法的理由。
如果其他人的佔有有合法的理由,比如說抵押質押等等,那麼是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玖』 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有哪些

保護財產所有權的民法方法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

根據所有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以後提起的訴訟或請求的不同內容,可以將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分為如下幾種:

(一)請求確認所有權

確認所有權,就是指因所有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爭執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確認所有權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確認所有權並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權利(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是民法保護所有權的一種獨立的方法,並且是其他保護方法的前提。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侵犯所有權的案件,首先應該明確所有權的歸屬,然後才能根據所有權受侵犯的情況,採取其他的保護方法。

(二)請求返還原物

請求返還原物,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佔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非法佔有有兩種情況,一是無權佔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屆滿後,乙不返還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佔,如甲搶奪乙的財產據為己有。這兩種情況都構成非法佔有,所有人可以通過提出請求或訴訟,要求返還。在適用這一方法保護所有權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在共有的情況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須要求不法佔有人將共有物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而佔有或使用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對該共有人有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的權利。如果佔有人在合法佔有他人的財產期間,佔有物又被第三人非法佔有,所有人可根據所有權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佔有人也可根據其合法佔有權,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佔有物。

2、所有人只能針對非法佔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佔有人返還原物。否則,合法佔有人可依據其合法佔有權,拒絕所有人的請求。在這里確定佔有人的佔有為合法或非法,應根據所有人提出請求時佔有人是否有權佔有來決定。如果無權佔有人佔有原物以後,又將該物轉讓給他人佔有,則所有人既可請求無權佔有人,也可以請求現在的佔有人返還原物。

3、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佔有,佔有人在合法佔有期間,將原物非法轉讓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還原物的要求,要依具體情況而定。

4、所有人請求返還原物,必須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客觀上已經不可能,所有人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返還原物。

5、返還原物在性質上是對所有物的佔有的轉移,而不是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佔有人必須將所有物移轉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視為原物已經返還。但是,在返還原物時,所有人同意由不法佔有人繼續佔有原物,以代替移轉佔有的,視為原物已經返還。

6、返還原物是否應返還原物所生的孳息,應區別善意和惡意佔有而定。在善意佔有的情況下,佔有人只返還原物而不返還孽息,同時亦可請求所有人補償對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在惡意佔有的情況下,佔有人應負責返還其在惡意佔有期間所獲得的一切孳息,並且無權請求所有人補償其支付的費用。

(三)請求排除妨害

請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損害和其所有權的行使遭受妨害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請求排除妨害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過失,均不影響所有人提出請求。但妨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妨害行為是合法的,即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則「妨害人」可以拒絕所有人的請求。

2、所有人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妨害請求排除,而且對尚未發生但又確有可能發生的妨害,也有權請求排除。例如請求鄰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築物。妨害既可以是侵害人的直接妨害行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的物件造成的。例如,某甲的房屋倒塌,妨害某乙正常生活,某乙也可以請求排除妨害。但是,妨害必須已經存在或確實存在著某種危險,而不是主觀臆測的妨害。

3、排除妨害的請求權,除所有人外,對被妨害的財產享有合法佔有權的人亦有權行使,排除妨害的費用一般由侵害人負擔。

行使排除妨害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條件是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在請求排除妨害的情況下,所有人一般沒有喪失對所有物的佔有;在請求返還原物的情況下,所有人已喪失了對所有物的佔有。

(四)請求停止侵害

請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人在其財產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為並沒有直接造成對所有人的財產的損害,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害,但是侵害行為已經終止,則所有人不能請求停止侵害,而只能提出其他請求。

(五)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恢復原狀,是指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損壞時,如果能夠修理,則所有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來的狀態。加害人不修理時,所有人有權請求法院責令加害人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一般是通過修理的辦法,使遭受損壞的財產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上與原來的狀態大體相等,而不是使財產在內容和形式上與以前的狀況完全一致。恢復原狀不僅要在實際上可能,而且要在經濟上合理,否則就不應該採取這種方式。

(六)賠償損失

請求賠償損失,是指所有人的財產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財產損壞不能修復,或者原物已經滅失,不能返還的,所有人可以請求不法行為人賠償財產損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通過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補償所有人的損失時,所有人在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同時,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

在以上六種方法中,前五種方法屬於物權的保護方法,後一種是債權的保護方法。以上幾種方法可以同時採用,也可以只適用其中的一種。在責令加害入承擔了民事責任以後,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責令其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專業人士表示,所有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以後,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換言之,在此情況下,所有人依法享有因其所有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可以通過行使請求權而實現其所有權。所有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責任,或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所有人的權利。所有人的財產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侵害時,所有人則有權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

『拾』 為什麼沒有所有權還能請求返還所有物

那要看A和B雙方合同約定。
合同可以約定A付款給B後
貨物所有權就轉移給A了。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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