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土地使用權
❶ 必須拿到土地使用權證,才能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嗎
是的.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是土地使用者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唯一合法證明
❷ 下列用地中,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下列建設用地可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專關用地和軍事屬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❸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❹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利用、管理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對所使用的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利。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使用權按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使用國有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按其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符合使用國有土地的條件,都可以成為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藉此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或途徑,除出讓、劃撥、出租外,還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指政府將取得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資格的企業集團改制時所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授權其經營,企業集團可將其取得的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在其系統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進行作價出資(入股)或出租。其主要特點是受權主體范圍特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並非是企業改制中普遍適用的一種土地資產處置政策,它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的產業性質,即企業要屬於國家產業政策中需要加強的領域;二是企業屬於國家確定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目前,經國務院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等30多家單位。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享有使用集體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它包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承包經營權。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非農業建設用地具體包括: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鄉村企業用地;農民建房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享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住宅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住宅,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具備承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合同方式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於農業的土地所獲得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活動,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是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是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權。
❺ 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❻ 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否必須已經100%取得該項土地的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
一、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不影響出資,國有出讓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只要在期限內,都可以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是要評估的,其剩餘使用年限的長短在評估價值里就能體現。
二、關鍵在能否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只有辦妥了使用權人過戶手續才算出資額實際繳納,所以出資人如果沒有取得完全的使用權無法辦理過戶,出資就無法到位。雖然在工商局辦理公司登記時只登記認繳數,但是公司設立後土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公司名下,也就無法按章程規定期限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不知道你是什麼情況沒有100%使用權,建議你們去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市民服務中心)土地局窗口或者土地局辦事大廳問一下,能不能過戶,只要能過戶就行。
具體操作:
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
股東協商,該股東認繳出資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經評估作價,並寫入章程;
去工商局窗口核准公司名稱並辦理公司登記注冊;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拿到後,去土地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將使用權人變更到公司名下,出資就完成了。會計根據新的土地使用權證和評估報告價值就可以入賬。
❼ 出租人必須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對嗎
如果別人不知道,他在精神方面有問題,和他交易完後。以後回很麻煩的!把房產證 保管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二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
第三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
(一)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
(二)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
(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
(四)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
(五) 權屬有爭議的; ??
(六)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
(二)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
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
(二)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25% 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四) 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
第四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條 設定房地產低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 房 屋 租 賃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
第五十四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
第五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 院規定。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
(二) 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
(三)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
(四) 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
第五十八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第六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 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
第六十九條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
第七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 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
第七十二條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❽ 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批准文件規定的條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違反了這些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禁止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土地,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對閑置土地的情形、處置方案、土地閑置費、收回閑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及對閑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詳細規定,這里不再贅述。(2).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建設用地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類32小類。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權機關批准,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3).禁止自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出讓、抵押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有權機關批准,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讓、抵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轉讓方、出租方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轉讓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並且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❾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 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