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所有權物權法
A. 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嗎
B. 跪求關於動物養殖方面的畢業論文
淺談動物資源的物權法保護策略一、我國《物權法》對動物資源保護的貢獻
1.確立了野生動物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對於是否應當規定野生動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學界有較大的爭議。我國《物權法》第49條確立的野生動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度符合野生動物資源管理使用的客觀現狀和既有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學性。
2.實行了動物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物權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而明確了對於包括動物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償使用為原則,以無償使用為例外。《物權法》確立了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過協商、拍賣、招投標等程序公正、公開的形式,根據轉讓價格、開發利用和養護的能力等綜合標准,在一級市場將特定的自然資源物權有償轉讓給符合法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從而最大化地實現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
3.明確了動物養殖、捕撈權。《物權法》第123條「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確立了關於動物資源的用益物權,即養殖權和捕撈權。《物權法》的規定明確了養殖權和捕撈權是在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權基礎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權,那麼,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其就可依法尋求民事救濟。
二、《物權法》在保護動物資源方面應有的完善
盡管《物權法》上述規定體現了我國私法領域對動物資源保護的一大進步,但我們認為從保護動物資源的目的及解決現行社會問題的角度考量,《物權法》及現行其他立法在動物資源保護方面還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賦予動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下,動物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規定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動物作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為物權客體確實具有其特殊性,動物是和人類一樣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級生命形式,不應與其他物等同視之,應當在《物權法》中有所體現。不論出於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還是人類自身尊嚴的維護,多數人認為動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都開展了不同程度的動物福利立法,我國也不例外。《物權法》是規定人們對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夠借鑒德國《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權法》中以宣誓性條款確立動物不同於其他無生命物體的特殊地位,將是有利於保護動物資源並且與我國其他動物福利性質的立法相協調的選擇。
(二)擴大並明確《物權法》對動物資源調整和保護的范圍
我國相關立法中對動物資源保護范圍規定狹窄、混亂,歷來為環境資源法學者所詬病,《物權法》在對動物資源保護的規定中同樣存在缺陷。首先,《物權法》對其所保的動物資源的概念及范疇語焉不詳。其次,《物權法》沿襲了我國對於動物資源一貫的等級保護,並無進步可言。事實上,處於我國動物資源保護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因其明顯側重保護「瀕危物種」,而不能滿足全面保護動物資源的需要。第三,《物權法》對於沒有其他法律明文規定國家所有權的動物資源缺乏所有權規定,卻在其所有權不明的情況下於用益物權中規定了養殖權、捕撈權,不能為用益物權人的權利來源及國家實施行政許可提供充分的依據。根據我國《憲法》、《物權法》及《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森林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動物資源的權屬包括以下幾類:1.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三有」(有科研價值,有經濟價值、有益)動物明確屬國家所有;2.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護野生動物屬於森林資源,除法律規定屬集體所有的外,屬國家所有;3.水生非保護動物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其權屬,實踐中將水生非保護動物作為其所生活的水域、灘塗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規定屬集體所有的外,屬於國家所有。用益物權人取得承包權或行政許可以後,通過養殖、捕撈等手段取得水生動物的所有權;4.對除上述動物以外的非保護動物,根據《憲法》第9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但在《物權法》中沒有類似規定。這種極端抽象的國家所有權與實踐中對動物資源的利用有所沖突,不利實現保護動物資源的目標。
由此可見,我國的動物資源權屬體系是凌亂而不全面的。筆者認為,《物權法》應擴大對動物資源的保護范圍,而不落等級保護制度的窠臼,改變動物資源所有權規定不周全的現狀。同時,《物權法》應當注重對非保護動物的權屬設置,現有的非保護動物如果保護不力就會成為未來的瀕危動物,必須在保護其生態價值的前提下強調合理有限地利用,為動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礎。我們建議按對非保護動物的利用途徑將其分為伴侶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工作動物而有針對性地加以保護。
(三)擴充與動物相關的用益物權種類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根據物權法定性原則要求,當事人無權自己創設新的物權類型,且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中約定的物權以及物權法律關系的內容,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內容。而《物權法》中確立的動物資源用益物權方式只有養殖權、捕撈權兩種,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要。首先,養殖權、捕撈權針對的都是水生動物,對陸生動物的用益物權方式完全沒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沒有涵蓋已有法律中規定的動物資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6條規定:「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第17條規定:「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27條規定:「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可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的野生動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獵、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權法》不承認以上權利屬於用益物權,那麼獲得上述活動許可的權利人擁有的是什麼性質的權利呢?又如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物權法》應當在用益物權的篇章中根據現實需要,增加對水生、陸生動物的用益物權種類,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動物損害賠償制度
在我國,野豬、熊等野生動物造成居民人身、財產損失的案例屢見不鮮。一直以來,我國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確立的國家補償制度對受害人進行補償。《野生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10條進一步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的實施效果卻不甚理想。據統計,1991-2001年全國各地遭受野生動物傷害的實際損失達6065萬元,而得到政府的補償則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規定了因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但是,對於「三有動物」、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補償,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關於國家補償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數,僅有《雲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陝西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多數地區對於野生動物致害之後的補償對象、補償標准、補償程序等問題處於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賠償主體不明。法條中規定的「當地政府」到底指哪級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補償責任如何分擔都無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級政府對索賠的當事人推諉搪塞的現象。《物權法》中規定了野生動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並且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上述規定為基礎,可以建立國家對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制度,彌補《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國家補償制度的不足。第一,確認賠償主體是國家。因為國家作為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其管領下的野生動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財產損失,理應由代表國家的政府給以足額賠償,而不是適當補償。第二,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最終受益的是全社會和全體公民,所以它所帶來的損失就不能只由少數地方、少數人來承擔。因此,賠償應以中央財政支付為主,以地方財政為輔。我國現實情況是,動物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多為經濟不發達地區,地區之間存在著較大的經濟實力差異,各個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實力也存在明顯差距。國家應根據不同地方的經濟水平具體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賠償比例。
C. 野生動物傷人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野生動物傷人損物後,如何既及時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又妥善處置受害群眾的合理要求,成了基層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一大難題,也成為各界人士關注的一個熱點。有關野生動物傷人損物後的補償、賠償問題一直糾紛不斷,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補償方式、補償標准等「有關規定」難以「一刀切」,一些肩負野生動物保護重任的省份對此十分慎重,遲遲沒有制定出台這方面的規定。二是有關法律規定含糊不清。《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野生動物傷人損財後,應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但「當地政府」到底指的是省、市、縣哪一級政府,卻沒有明確說明。三是基層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經費緊張,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同時,沒有可依據的權威補償辦法,也使相關部門在處理野生動物傷害賠償事件時無章可循。這導致了一些受害者及家屬在野生動物傷人事件發生後與有關部門的糾紛難以解決。
【相關法規】
《物權法》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D. 法律有哪些種類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回法律責任。主答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管制。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後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為拘役所執行。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5、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刑罰。6、死刑。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一般採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行,家屬可以收屍。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 物權法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那麼獵人打獵漁民捕魚是否侵犯國家財產,難道也要禁止
關於國家財產方面,其實不是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是無礙的。比如發菜,專當年長在屬野外,大家跟挖野菜一個性質,是不管的,但是當瘋狂挖掘,影響到物種生存了,國家就要干涉了。
打獵捕魚不是侵犯國家財產。沿海到處都是漁船。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時間季節品種打撈量,遵守規定即可。
像是風能等能源,都是國際所屬的資源,假如你安了個風車,不可能說是犯法的。其實在自然資源和國家所有方面,法律還不是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