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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共同所有權人使用專利技術

發布時間: 2020-12-28 18:19:00

A. 專利權與所有權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專利權,尤其是涉及一些新的科技或技術等地的時候,人們常常會想到申請專利權。形成很大對比的是,很少人聽過「所有權」,更加不知道其具體含義,更加不曉得專利權與所有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專利權

(一)專利權的含義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二)專利權的性質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時間性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含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二)所有權的特徵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1]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專利權是知識產權。所有權是指財產。

B. 雙方合作申請的專利,是否雙方共同擁有所有權、使用權

《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明確: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說,

1、申請專利事先簽署了合同的,按合同辦。

2、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可以自己單獨實施,不需要共有權人同意,也不用分配收益。

3、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可以單獨地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不需要共有權人同意,但是要分配收益。

4、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其他方式行使權利的,要經過共有權人同意。

(2)專利共同所有權人使用專利技術擴展閱讀:

一、權利

(一)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三)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二、義務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未按規定交納年費的,可能導致專利權終止。

此外,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單位,在授予專利權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獎勵;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應按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合理的報酬。

C. 專利權共有的情形有哪些,專利權共有人怎樣行使權利

一、專利權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在實踐中,共有專利權一般是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而產生:
1.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共同發明人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2.兩個以上單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提供研究經費的人(或單位)與發明人共同成為專利權人。
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經協商確定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申請專利,並成為專利權共有人。
5.一個專利權人死亡後由兩個以上有權繼承的人共同繼承,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6.單位與一個以上的個人依技術開發合同作出的發明創造,依雙方關於技術成果權屬的約定,申請專利後,專利權歸單位和個人之間共有。
歸納起來,共有專利權的產生形式主要有三種,即依合同產生,依協商產生,依實際合作關系產生。除此之外,還有的是通過繼承、轉讓等形式產生。
二、專利權共有人怎樣行使權利
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共有人對共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不分份額、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按份共有一般根據合同產生,是指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他們在做出發明創造中的貢獻或者按照預先確定的比例,對共有的專利權或專利申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無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專利權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體現出共有人的意志。凡辦理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如提出專利申請、委託專利申請、委託專利代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撤回專利申請和放棄專利權等,均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在文件上簽字和蓋章,並由全體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D. 專利所有權人最多能有幾個

1,專利權人和發明人都可以是多人。
2、專利權人為多人時,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權利都一樣,有約定從其約定。
無約定的,舉例:專利權人A B C;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賺錢歸專利權人;比如,A自己生產專利產品,收益全部歸A。
三個專利權人都有普通許可他人生產的權利,比如B把專利普通許可給了Z,Z交納的專利使用費,要在A,B,C三人之間平均分配。有約定的除外。
轉讓專利所得利潤也應該在三人間平均分配。
3、發明人享有名譽權,對專利權本身沒有權利。但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是職務發明,則有得到企業獎勵的權利。

E. 專利的發明人為兩個人,專利所有權人是公司,其中一個人是否可以申請終止專利還是必須由專利權人申請

專利權屬於專利權人(即,公司),不屬於發明人。
因此,只有專利權人(公司)能夠對專利權進行處置(例如轉讓、終止等),發明人無權處置。

F. 雙方共同完成發明創造,誰是專利權人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來,「兩源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一些企業,因為對專利法不了解,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發明創造時,事先沒有簽訂協議,結果,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了專利,成了專利權人。因此,在委託之前,最好要簽訂協議,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在合作中處於優勢。

G. "知識產權制度不允許專利所有權人對專利技術的壟斷",這句話對不對

正確。

這里說的壟斷應該指的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壟斷市場。
普通意義上的壟斷市場,指的是是正常的,限制他人生產、銷售、使用、許諾銷售專利產品。

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而《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有明確規定: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H. 專利權人和發明人享有的權利一樣嗎

當然不一樣,專利權人是對這個專利的相當於所有權,就是這個專利就是專版利權人的,權以後要是有專利技術被侵權賠償之類的都歸於專利權人;發明人是這個專利技術的發明人,相當於署名權,宣告下你有發明過這個技術。 一般公司里專利權人就是公司,發明人一般就是這個專利技術的實際發明人或老闆。 以上由八戒知識產權小編提供

I. 專利權共有的案例

案例一: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專利權權屬糾紛
2002年4月20日,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簽訂聯合協議。該協議約定,基於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道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雙方簽訂該聯合協議。協議第1條約定:「雙方聯營期限為10年,在聯營期間雙方共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或私自偽造,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應共同參與。」此外,雙方還對合作銷售產品問題進行了約定。2003年1月1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為了使該產品能夠盡快打開市場,對原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該協議主要內容涉及對涉案產品的銷售問題。2003年2月28日,雙方又針對涉案產品簽署了備忘錄,主要涉及產品銷售和質量等問題。
在協議約定的聯營期間內,世紀博微公司於2002年4月28日與案外人彭榮簽訂合同書,聘請彭榮為該公司技術顧問,研製新型防串煙、串味排煙道。在聘用期間,世紀博微公司同意彭榮在其他公司受聘。2002年5月22日,金橋建材廠聘請彭榮為該廠技術顧問並頒發了聘書。2002年9月13日,金橋建材廠與國家空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簽訂「產品質量檢驗委託書」。2002年10月22日,世紀博微公司與北京市建築設計標准化辦公室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世紀博微公司委託北京市建築設計標准化辦公室編制「新型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圖集。為此,世紀博微公司支付編制費7000元。2002年11月,北京市建築設計標准化辦公室編制完成「自然導流式住宅廚房、衛生間排風道02QB12」圖集。
2002年,金橋建材廠的張廣忠就「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03年10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張廣忠「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02285436.3,設計人為張廣忠。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載明:「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具有從樓底到樓頂的排風道,在排風道頂端裝有無動力排氣扇,其特徵為在排風道中,在每層樓的排風口處裝有誘導器,在兩台誘導器之間裝有導流管,誘導器和導流管之間保持有間隙。」世紀博微公司得知後,主張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是雙方在合作期間共同研製的產品,且其曾為涉案專利產品召開新聞發布會並支出監測費、編制費等費用,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共同享有,故涉案專利權應由雙方共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所簽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對於雙方聯營期間共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共同參與。且雙方在協議中明確,合作目的是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道相結合,以達到排除煙味和防倒風、防串煙味的效果。而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世紀博微公司對涉案專利產品進行了委託編制和委託檢測工作,編制圖集和檢測報告中均闡明了涉案專利技術的主要特徵。因此,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應為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合作期間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共同享有,故涉案專利應由雙方共有。
【案例評析】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合同法中亦有相同的規定。在此,構成共同發明創造人的首要條件是必須對發明創造作出創造性貢獻。因此,在判斷合作單位是否能共同擁有該專利權時,就必須認定該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是什麼,然後確定當事人是否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一般是以權利要求書為准。本案中,根據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簽訂的聯合協議,第一段寫明了合同的目的、合作產品的標的,是「基於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遭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雙方簽訂該聯合協議」。而協議第1條為「雙方聯營期間為10年,在聯營期間雙方共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或私自偽造,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共同參與」。在當事人有歧義的情況下理解這一條的約定,應當從整個合同的目的出發予以解釋。在簽訂該份協議時,將現有技術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應當是不確定的,需要雙方合作進行研究。從此意義上講,雙方簽訂的聯合協議具有合作開發的性質。在聯營期間,雙方均聘請了有關技術人員參與研製工作。而且世紀博微公司在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參與了委託監測工作和委託編制圖集的工作,並支付了費用,均是履行雙方合作協議的行為。因此,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應為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合作期間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研製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世紀博微公司主張其應為本案訴爭專利的共同專利權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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