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案例分析
A. 一道有關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所有權的變化的案例分析
劉玄、關雲、張翼於1994年8月8日各出資1萬元購得一幅名畫(共同共有)
約定由劉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關系)
同年10月,劉玄出差遇趙華,趙願購買此畫,劉玄即將畫作價4.5萬元。趙華買到該畫後,於同年12月又將該畫以5萬元賣給王海。(買賣合同,合同關系)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買賣合同,合同關系)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加工承攬合同,合同關系)由於黃健未按期付給裝裱店費用,該畫被裝裱店留置。(留置權,擔保物權法律關系)而王海於1995年4月份因遇車禍不幸身亡,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繼承關系)
其實對於「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遂找趙華說理。趙華得知後,找到黃健,要求黃健或者返還此畫」這句,我不是很里解,黃健已死,財產也已發生繼承,趙華怎樣找到黃健要求返還?是不是打錯啦?
根據「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可知該畫已經已經完成交付,所有權也已經發生轉移,趙華隨把該畫抵押給周虎可是沒有交付,所有權也就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據物權產生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至於周虎的損失可找趙華追償。。。
關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准。。。。
B. 著作權案例分析
不屬侵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是相互分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著作權法》第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行使修改權不能對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權。在原畫上進行修改無疑對原作所有者的權利有所損害,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著作權宗旨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一旦物化所產生的所有權,該所有權與著作權產生了分離,兩種權利的沖突在所難免。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基本的原則可以推導出行使著作權不能損害他人所有權的結論,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著作權人應在界限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C. 有關物權方面的案例分析
1 這屬於相鄰關系糾紛.
2 乙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門是合理的.
3 甲要求乙拆除陽台的要求合理
4乙要求甲拆除陽台的要求合理
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本著,方便生活,有利生產的原則.
D. 關於物權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由於乙沒有物品的所有權也未被授權買賣,因此其買賣甲作品的行為內無效。
丙在不知容乙沒有出賣畫品權力的情況下,通過正常交易方法購得畫品,屬於善意購買,其權利部分被保護。
乙要賠償甲的所有相關損失。
丙在甲同意下並支付必要的差價後,可購得該畫品;在甲不同意下,應歸還畫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關損失。
E. 物權法的案例分析
1、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房屋買賣過程中是否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我國對不動產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在這個問題上,優先保護的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2、甲未留下任何遺囑,所以甲的財產應依照法定繼承來進行分配,但甲已經對自己的部分財產--房屋的使用權做了事實上的處分,該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已經進行處分的這部分財產不應進入到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應該遵從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實際上丙出售房屋的行為為無權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甲已經過世,是不可能在追認其行為有效的。另依據《物權法》中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因為其已經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丁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乙的利益沒有收到合法的保護,可以向丙要求等額的賠償。
F. 物權法案例分析與答案
1、丙無法取得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後生效,丁已經取得所有權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
3、不可以,買賣不破租賃
G. 民法問題 案例分析 有關所有權
你好
不可以的。
因為有個原則叫做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期限是三年。這三年裡,乙有權繼續居住。
法律依據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H. 物權法案例分析。
1,手錶應該歸還給丁。手錶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因此應該維護丙的合法權益。甲應該向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如果原物不在,應該由乙賠償甲相應的損失。
I. 物權法案例分析
一王某與林某為鄰居。1962年王某全家遷往外地,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 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托林某妥為管理。林某自王某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1980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要住房,即將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並在王某房屋佔用的院內新蓋廂房三間,共花費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齡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騰還房屋。於是,林某將王某的原四間房屋還給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間廂房。王某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廂房是自己建的,應歸其所有,如王某願意要可以賣給王某。而王某則認為,廂房雖然是林某蓋的,但在自己院內,故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住在自己院內多年也未付過房租,而對房屋的修繕費用他已還給林某。雙方爭執不下,王某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廂房,歸還給他。試問:
(1)試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
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 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由於因添附形成的財產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確定添附物的歸屬,以期定分止爭。
(2)試對運用民法原理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從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所以,在這種與他人宅基地上建築房屋的情況下,廂房應當由王某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損失應當於所得利益范圍內返還。所以,王某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范圍為林某建房的費用及相關的勞務報酬
J. 案例分析
孳息的歸屬
1. 頭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由於某甲與肉聯廠之間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攬合同,並將牛頭、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費40元作為肉聯廠將牛宰殺並加工成牛肉這一行為的報酬,並無約定牛整體轉讓的意思表示,因此兩頭牛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 牛黃歸某甲所有。牛黃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據孳息歸屬的原則,孽息的歸屬應當與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黃應當歸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