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底片版權
1. 照相館不給底片,怎麼辦。
可以告他侵權。
2009年12月1日出台了我國首部法律,要求婚慶公司無償歸還一切影像資料原件,包括底片等等。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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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問: 2000年9月2日,我到三明市某攝影廳拍攝藝術照一套11張,拍攝完畢後即付給攝影廳300元拍攝費,次日我去取照片時,發現沒給我底片,我索要時一員工指著《黑白照須知》「凡在本攝影廳放24寸以上的給回此底片一張,其餘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張150元計價。」
見我執意要回,老闆說多放大4張就可取回。見我不同意,便又說:破例給你再放大二張照片,交300元就可以取回全部底片。我便付了300元,6日我去取照片和底片時,攝影廳只給我放大的二張照片和底片,其餘9張底片拒不交還。
攝影廳說,若想取回剩餘的9張底片需再放大4張照片。並說早有《黑白照片須知》置於門前,如果無償取回底片實際上就是侵犯了攝影廳的著作權。請問:攝影廳的《黑白照須知》是否公平?我可否索回底片?
答: 從你來信反映的情況來看,這是一件常見但又未引起人們足夠重視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其涉及的問題主要包括5個方面:
一、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攝影廳是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你是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因此,雙方之間是消費與服務的關系。到攝影廳拍照,雙方形成一種服務合同關系。攝影廳收取300元後,合同即告成立,攝影廳應負有為你提供拍照服務,並保證按時、完整地將照片(含底片)交給你的義務。
二、攝影廳制定的《黑白照須知》的效力。《黑白照須知》是攝影廳單方面對消費者作出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拒絕交還照片的依據,鑒於照相業是一種特殊的行業,其制定的《黑白照須知》盡管存在著不公平、不合理之處,消費者也許能被動接受。
但並不等於照相館的行為變得合法化,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可見,這種《黑白照須知》在法律上應為無效,對消費者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三、照片底片著作權的歸屬。人像攝影與其他攝影作品一樣,是「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應屬有著作權的作品。
攝影廳為你拍攝照片,實際上是受你委託而創作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按習慣而言,我國的照相館與顧客一般是沒有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所以照相館所拍照片的著作者自然也就屬於受託人即消費者。
四、消費者是否侵犯攝影廳照片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該規定適用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攝影作品同美術作品一樣,其原件都可以轉移。所以,攝影廳將所拍照片(含底片)交還給你,只是將攝影作品原件轉移給你,並不是將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轉移給你,故你並沒有侵犯攝影廳攝影作的著作權。
五、攝影廳是否侵犯你的肖像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於攝影廳沒有將你的底片用於營利目的,故攝影廳沒有侵犯你的肖像權。
綜上所述,攝影廳的《黑白照須知》在法律上無法律效力,屬無效。你可以索回底片。為使問題得以解決,你可到當地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