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第三人善意取得
① 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和物權的追及效力
簡單的說,就是你媽媽雖然是出錢得到的這個勺子,而且不知道你爸爸並不是勺子的所有人,但是這個勺子仍然不是她的,你是可以取回來的
一、善意取得的物不應僅僅限於動產
通常認為善意取得僅限於動產,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這樣的觀點有失偏頗,不足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第三人對公示公信力的信賴。
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公示的作用在於昭示物權的變動,保護交易的安全。通常認為動產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公信原則的基本要求指物權變動以登記和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其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在動產所有權轉移方面,第三人善意而無過失地相信動產的佔有人即為合法佔有並擁有合法處分權的所有權人,從而與其締結合約,支付相應對價後應當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即使該佔有人實際上並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也應當承認交易的有效性。但對如贈與等無對價存在的第三人,即使第三人為善意,也不宜認定其合法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而贈與等無償行為不屬於交易的范圍,不在保護之列。而對於從受贈與人處有償取得該動產的,則應當認為交易有效,由受贈與人在受益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對於不動產,第三人善意無過失地相信行政機關登記的公信力,或者確信不動產登記的所有權人的代理人有權處分,從而與其發生交易行為,並進行了產權變更登記的,應當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確認其依法取得的產權為有效。即使該行政機關的登記有誤或代理人實際並無代理權也不例外。財產所有權人的損失可以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故而,善意取得的財產不應僅為動產,也包括不動產,如此才能全面保護交易的安全,促進經濟繁榮發展。
二、 善意取得只要求取得財產時為善意
通過對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分析,應當認定只要求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為善意且無過失即可,即使事後第三人知曉與其交易的人並無合法處分權,也不影響先前交易的效力。
但取得財產的時間如何界定呢?有人認為應當是合同簽訂時,有人認為應該是第三人交付錢款時,有人認為是標的物實際交付時。筆者認為應該界定為實際交付時為妥。
如果是動產,自該財產交付給第三人實際佔有前,第三人始終善意且無任何過失,該財產交付即所有權轉移,即使第三人尚未支付價款也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確未支付價款,僅在交易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並不導致所有權移轉的無效,因為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如果是不動產,交付並由第三人實際佔有並不構成所有權的轉移。這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應當認為,只有合法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之後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因此,只有第三人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之前為善意且無過失,才可以構成善意取得。否則,應當不影響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的追及權的行使。
所以,對善意取得的成立應當以第三人取得財產前為善意且無過失,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三、 盜贓物產權的變動
按照通常的觀點認為,對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無論幾經轉手,國家機關主要是偵查機關都可以從第三人處追回。且通常的觀點也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僅限於動產,不動產並不適用。但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
(一)盜贓物中動產的善意取得
如果以不正當的低價與非法佔有人進行交易,無論任何情況均不得構成善意取得,更無須說無償取得,即使是善意也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而如果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的話,應當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原所有權人包括國家機關也不得向第三人行使墜及權。原所有權人的 損失可以通過侵權之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解決。
(二)盜贓物中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通常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盜贓物,但現在理論和實踐中對此都已經有了突破。比如某人以暴力或脅迫等非法手段,使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到登記機關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登記到了行為人或他人的名下,爾後登記後的權利人與第三人訂立合約,並重新變更登記,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至於原所有權人的損失,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行為人追償。
再比如,由於登記的行政機關的過錯造成登記的錯誤,被錯誤登記為所有權人者與第三人交易的,同樣應當認定善意取得的構成,即使是盜贓物也不例外。
宗上所述,善意取得構成對物權的追及效力的合法限制,甚至以犧牲原所有權人的利益來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權益,這是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符合現代的價值趨向。(D)
②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產生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理論基礎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說。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在很多時候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也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③ 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時,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得以哪幾種方式救濟侵權損害不當得利為什麼
1 如果是不動產的話,只要沒有進行過戶,即使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其返還原物。 2 如果專是動產,且已經交屬付的,你就不能要求返還原物,反之,則可以。 3 如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話,你還可以直接要求無權處分人進行賠償。
④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物後又贈送給其他人,該物的所有權人是原來的所有權人還是善意取得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時,物權所有人已經發生轉移,他有自由支配權,可以選擇贈與其他人,若不撤銷贈與,那麼該物權所有權就是被贈與人。
⑤ 物設質權時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質權人擅自將其佔有的處分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該物品的所版有權。
物權法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所有權人,只能找質權人賠償。
⑥ 一標的物上存在先押後質,質權人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該標的物上原擔保物權是否消滅
抵押登記應該可以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所以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如無登記,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
⑦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⑧ 物權法,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對立關系。兩法條可以合並理解,即特殊動產所有權變動以交付受領為生效要回件,交付後取得答所有權,但是只交付不登記,會給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機。可理解為登記是對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所有權是絕對權,有兩種取得方式,不管哪種都可以取得所有權並當然的有登記權。但兩種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個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誰受領並先登記的,就能阻卻排除他人的所有權主張。誰就當然擁有該不動產。不登記,所有權就無限制的循環轉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權取得的兩種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條1,無處分人的行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權,適用善意取得,特殊動產肯定是交付受領過的,其當然有主張登記的權利。2,繼受取得,如法條2,有權處分人的行為,買賣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權,有當然的有登記權。
⑨ 夫妻共同財產緣何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轉讓標的物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內三人一般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容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不限於所有權,其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須具備以下條件:1、第三人受讓該不
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
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
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條件時即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此時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而只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⑩ 物權法中關於第三人善意取得因如何解決
趙某,享有所有權,理由是善意取得,並且是在交易所對價取得,因此李某賣給趙某的馬是善意取得。郭某隻能向李某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並承擔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