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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房屋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發布時間: 2020-12-28 22:45:51

Ⅰ 沒有產權的房子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繼承遺產首先要明確房屋的權屬,是公房還是私房。如果是公房,就談不上遺產繼承問題。如果是私房,房主的子女有權繼承。子女在父母生前未盡或少盡贍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沒有產權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需要根據此房子所具有的產權性質進行決定,具體參考如下: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

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4、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繫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沒有產權的房子繼承

1、房屋產權人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

2、繼承人是法定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3、開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全部順序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證、土地證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

5、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土地證、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書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和土地局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將房產證和土地證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即可。

Ⅱ 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不能。

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Ⅲ 使用權房子繼承的問題

來購房版串門,欣賞法盲們的回答。其中一個還是這周的達人,真行

1.我的母親在老爺之前就不在了,那麼我母親可以分到遺產嗎
你母親不在了確實就不能繼承遺產,對於這點大家的回答都是正確的,不解釋了

2.我是否可以繼承我母親的那份遺產呢
回答是肯定的,即使你母親去世了繼承權也不會因此而消失,而是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由你繼承屬於她的那份,依據就是你補充中的繼承法11條
你父親沒份,法條寫得很清楚了,代位繼承的對象只能是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你父親是你母親的配偶依法無權參與繼承

3.這是一套使用權的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據是繼承法第三條
據此,你姥爺那套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子你是無權繼承的,因為那不是你姥爺的遺產
至於有分類達人說不管什麼性質的...這樣的回答確實很雷人

4.還有就是我父親還和我母親在一個戶口本上,那我父親呢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依據是合同法234條
據此如果你們在你姥爺生前是一直和他一起居住的話,可以依法繼續使用下去保持不變。但是注意的是這個不是繼承,而是根據租賃的性質享有繼承使用的權利罷了
如果沒有一起住的話就沒辦法了,很難主張到使用權

就本案而言,使用權房子是無所謂繼承問題,如果滿足條件的話只是可以繼續使用而已,這個倒是可以爭取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Ⅳ 墓地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可以。
1.物權分為所有權,地役權,用益權,使用權, 居住權和抵押權等,它們根據契約或遺囑可以被贈與,讓與,遺贈和繼承。
2.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宅墓地使用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
3.墓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是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所以墓地可以繼承,但原則上仍然是針對使用權的繼承。

Ⅳ 公房使用權可否繼承,如何分割房屋遺產

1,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是個人遺產,所以不能用於繼承。
2.公房承租人去世後,以成都人生前共同居住的四房,並且是同一戶口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繼續住。但這不是繼承。

Ⅵ 宅基地的使用權為什麼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權是屬於國家或集體的,公民只享有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建立在宅基地上的私房的權是屬於產權人的,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此時,私房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隨著繼承的完成轉移給新的私房人。

Ⅶ 土地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要查明是以什麼形式怎麼過戶到其中一個兒子頭上的,如果該過戶行為無效,專則視為你爺屬爺的遺產其他人都有權繼承。如果是通過合法的形式過戶的,就另當別論了。細節你沒有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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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沒有產權的房子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在房價不斷飆升的現代社會生活中,有些人每天都在因為房子車子生活而奔波,而有些人卻年紀輕輕就有多處房產,其中不乏從父母或者過世的親人處繼承所得,如果是沒有產權的房子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如何繼承呢?

沒有產權的房子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繼承遺產首先要明確房屋的權屬,是公房還是私房。如果是公房,就談不上遺產繼承問題。如果是私房,房主的子女有權繼承。子女在父母生前未盡或少盡贍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沒有產權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需要根據此房子所具有的產權性質進行決定,具體參考如下: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 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 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 。

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 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 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 等,往往矛盾百出。

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 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4、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繫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沒有產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1、房屋產權人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

2、繼承人是法定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3、開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全部順序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證、土地證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

5、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土地證、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書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和土地局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將房產證和土地證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即可。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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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不可繼承。

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屬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屬於個人遺產,不能被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法律賦予權利人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但沒有賦予權利人對其土地的經營權和處置權,所以,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繼承人申請,將其土地使用權直接變更給房屋繼承人。那麼,在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沒有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要使繼承人的土地使用權合法化,就應該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Ⅹ 沒有產權的房子,子女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沒有產權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需要根據此房子所具有的產權性質進行決定,具體參考如下: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 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 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 。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 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 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 等,往往矛盾百出。

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 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 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 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 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 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 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 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4、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繫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 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 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 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 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 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復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 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 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 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 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 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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