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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個人有多少方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2-28 23:26:29

① 土地使用權法律有什麼規定

您好,我是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首先回,土地「所有權答」分為集體和國有.所有權下分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不同權利屬性。其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工業、住宅、工業等不同用途,現在有的地方改發不動產權證,連同地上房屋一並登記。最後,不同用途對應不同使用年限,如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5號國務院令,199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商業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70年、工業50年、綜合50年等相關規定。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②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
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徵如下: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我國的土地資源雖然是國有,但是為了防止資源浪費,只要民事主體滿足條件,並且提出獲得土地使用的請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規定的流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且之後需要到制定的機構繳納稅額,若是在獲得土地後逃稅,是會受到處罰的。

③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

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件。

具體來看: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1、第二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3、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1、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2、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第六十一條第3款: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物權法》中規定:

1、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3、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4、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1、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2、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

1、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2、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3、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4、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5、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6、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7、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8、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3)法律規定個人有多少方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④ 我國憲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回,除由法答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⑤ 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要看什麼用途。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其他----
另外可以嘗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用於種植的,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普通耕地都沒有關系,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用於農家樂,這個難說,除非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⑥ 個人可以申請國有土地嗎

直接批肯定是不行的,可以以公開出讓的方式。
一、個人可以申請辦理以公開出讓的回方式獲得的國有答土地使用權使用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可以通過公開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因此,為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從法律層面和技術層面不存在任何障礙。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與城鎮居民住宅用地的關系。
按照《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宏觀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進行出讓,因此,個人通過公開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是固定的,也就是必須是經營性用地,而不能用於個人住宅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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