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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屋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2-28 23:49:56

㈠ 遺囑可以規定房屋的使用權

遺囑是可以規定房屋的使用權的,你們家這種情況,挺復雜的,從你爺爺的遺囑看,房屋所有權由你大伯繼承,雖然也說明其他弟兄在婚喪嫁娶時可以使用,但是缺乏強制性,如果遺囑中的「可以使用」,是「必須給其他弟兄使用」,那麼你大伯雖然所有權是他,但是弟兄們都有使用這所房子的權利。現在看你大爺這樣做也沒有過錯。

㈡ 使用權的房產可以立遺囑嗎

可以先轉產權,在立遺囑

㈢ 使用權的房產能進行遺囑公證嗎

人死了就沒有使用權了

㈣ 房屋使用權算不算遺產

樓上的回答不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版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權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遺產有三大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所以,必須得有所有權,才可以進行遺產分配。公房必須是進過房改,產權劃到個人的,才可以視為遺產,否則任何人不得參與分配。但是,一般單位如果房屋不是很緊張,公房可以允許遺產繼承人協商後,繼續使用或租用,這得是單位情況而定,沒有固定約束。

㈤ 使用權的房子 遺產公正

1、使用權的房屋不能通過遺囑繼承。要做的是變更承租人,這得找房屋的產權單位,最好是在生前提前調整,這樣比較方便。

2、做公證遺囑不必經過其他子女同意或知情,也不影響遺囑效力。但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的前提是遺囑內容必須是處分可處分的財產,否則也不會給辦公證的。

㈥ 使用權房子繼承的問題

來購房版串門,欣賞法盲們的回答。其中一個還是這周的達人,真行

1.我的母親在老爺之前就不在了,那麼我母親可以分到遺產嗎
你母親不在了確實就不能繼承遺產,對於這點大家的回答都是正確的,不解釋了

2.我是否可以繼承我母親的那份遺產呢
回答是肯定的,即使你母親去世了繼承權也不會因此而消失,而是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由你繼承屬於她的那份,依據就是你補充中的繼承法11條
你父親沒份,法條寫得很清楚了,代位繼承的對象只能是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你父親是你母親的配偶依法無權參與繼承

3.這是一套使用權的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據是繼承法第三條
據此,你姥爺那套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子你是無權繼承的,因為那不是你姥爺的遺產
至於有分類達人說不管什麼性質的...這樣的回答確實很雷人

4.還有就是我父親還和我母親在一個戶口本上,那我父親呢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依據是合同法234條
據此如果你們在你姥爺生前是一直和他一起居住的話,可以依法繼續使用下去保持不變。但是注意的是這個不是繼承,而是根據租賃的性質享有繼承使用的權利罷了
如果沒有一起住的話就沒辦法了,很難主張到使用權

就本案而言,使用權房子是無所謂繼承問題,如果滿足條件的話只是可以繼續使用而已,這個倒是可以爭取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㈦ 公房使用權可否繼承,如何分割房屋遺產

1,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是個人遺產,所以不能用於繼承。
2.公房承租人去世後,以成都人生前共同居住的四房,並且是同一戶口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繼續住。但這不是繼承。

㈧ 使用權房屋繼承(承租)問題

遺產的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法定繼承,一是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回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答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你奶奶想立個遺囑,又不認識字,是吧,那你可以讓她錄音遺囑,但注意的是,不管是代書遺囑還是錄音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你的問題有點不清楚,承租和繼承不是同一個概念,承租就是任何人交了租金使用房產,承租只是租賃關系,而繼承是所有權歸屬問題,現在我想你說的是繼承吧,
遺囑繼承是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的,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她本人的真實意願就行了

㈨ 房子遺產的使用權和歸屬權

使用權的房產,無法繼承。您姥姥過世後,與姥姥共同居住的人,在承租期內繼續承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㈩ 公房的使用權算遺產嗎

根據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於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

在發生繼承爭議時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精神處理。即:各繼承人就作為遺產的使用權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按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就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繼承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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