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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9 00:14:22

1. 拾得遺失物所有權不是歸屬原主嗎為什麼歸到所有權的原始取得中

遺失物的所有權是歸屬遺失者,但這是有時間限制的,所有權是通過佔有來表現,內長期不佔有那容么就會喪失所有權。比如,借出去的錢或物要記得按時要回來,要不回來也要要。

遺失物過段時間沒人要就成了無主物,無主物就按照先佔先得取得所有權,這就是原始取得。

所以呢,拾得遺失物就放自己手裡好了,失主找來就還他,再要點保管費,過個半年一年的沒人要,自然歸自己了;或者上交有關部門,但沒人要的話就歸國家了。

2. 拾得人可否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0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專遺失物通過屬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0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3. 為什麼拾得遺失物是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式

不是所有的遺失物都要上繳國家。比如說你撿到個文物,文物本身就是國家的,故要上繳,你要是撿到錢,那是個人丟的,就是你的了

4. 遺失財物所有權

我國對於拾得遺失物採取不取得所有權主義,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物權法》第109條之規定,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返還給權利人,或者在拾得之日起20日內通知權利人或送交公安機關等部門,但拾得人因為保管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比如飼養費用、倉儲費用等可以向權利人主張返還,依據是無因管理。但是拾得人無權請求支付報酬。如果遺失物價值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經權利人要求返還而拾得人拒不交出,則觸犯刑法第270條規定之侵佔罪。

5. 遺失物的所有權歸誰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6. 遺失物所有權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 民法典中為什麼要延長遺失物的所有權滅失期限

更合理吧,遺失物不能轉過頭就不是你的了

8. 遺失物買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權

根據中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中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 a在得知自己物品丟失的後兩年內沒有主張所有權,根據訴訟時效制度,A的權利已經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9. 所有權的取得中拾得遺失物的問題

這是因為拾得人的佔有是基於所有權人對物的喪失而非所有權人的拋棄,因而所有權人仍對物享有物權,因此法律明文規定遺失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的所有權仍歸於失主。而拾得人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如通知、保管、報告及交存義務)後,在法定期間內仍無人認領,主管機關應將遺失物或拍賣所得的價金交予拾得人,拾得人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因此也可以說「拾得遺失物是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之一。

10. 遺失物和贓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以下是我學習這部分內容的心得感悟,純粹手打無摘抄無引用,希望能以此互相交流。
能不能取得所有權,價款是否需要支付,你提出的問題可謂是一針見血,這是所有之物被他人轉賣後,原權利人面臨的兩個核心問題。究竟結果如何,區別佔有委託和佔有脫離兩種情況,民法設置了兩種不同法律制度,即物權法106條、107條之規定。
依傳統民法觀點,遺失物和贓物屬於佔有脫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關於佔有委託物和佔有脫離物的區分。
1、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委託他人佔有的物,
為佔有委託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將物交給他人佔有,此時佔有人無權處分該物的,為無權佔有人,調整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的關系時,適用物權法106條規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並實際取得了該物,則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返還。
2、非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的物,
為佔有脫離物,例如遺失、被盜等。遺失物的拾得人有義務返還或上交國家,被盜的物品應經公安行政處理或刑事程序中發還給原權利人,自無疑問。如果遺失物拾得人擅自處分,將該物轉讓於第三人的,此時調整原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關系時,適用物權法107條之規定,即遺失物佔有回復請求權制度。
二、佔有脫離物被轉讓時,適用回復請求權制度。
一般情況下,遺失物的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受讓的第三人主張權利,要求返還遺失物而不支付任何對價,但是為了平衡雙方利益和穩定社會秩序,對所有權人的回復請求權又做出限制,即規定2年的除斥期間,如果2年內沒有要求返還的,則這種回復請求權無條件地歸於消滅。
特殊情況下,如果第三人是通過拍賣或從有資質的經營者處購買的,由於購買渠道如此正當以至於第三人顯得如此善意和無辜,所以立法者規定,此時原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不過要支付給第三人取得該物時的對價。
三、關於佔有委託物善意取得和遺失物佔有回復制度區別適用的立法旨趣。
1、誰引發的風險,誰承擔不利後果。
佔有委託物,是原權利人自願地將所有之物交由他人佔有,由於權利人的這種行為,造成了本權和佔有事實相分離的狀態,使得以佔有為形式的公示效力打了折扣,蘊含了佔有人非法處分而不知情的第三人誤買的風險。既然這種風險是原所有權人造成的,那麼第三人因信賴而誤買、因誤買而陷入與原所有權相沖突的兩難境地時,原所有權人必須做出讓步,為自己的委託佔有行為付出代價,即立法強制其放棄所有權,由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佔有脫離物,並非出於原權利人本意而喪失佔有,因此上述考慮沒有適用的理由。
2、為了市場交易能安全有效地繼續進行下去。
善意取得的所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善意、有償、已為取得等等,都是為了保證這樣一點:這個制度要保護的,必須是一個公平善意合法有效的已經形成客觀事實和穩定秩序的正當交易。如果這樣一個正當交易仍有被褫奪所有權的危險,那麼每個人在市場購買商品時都會惴惴不安,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就成為不可能,所以必須充分保護他,即如果他能保證這個交易時充分正當的,那麼法律會犧牲原權利人的利益,把所有權歸於善意購買人。
相比之下,轉賣佔有委託物的情形在現實中發生率高,屬於一般市場交易活動,對其立法傾斜保護符合效率要求,而遺失物和盜贓物的交易,在生活中和市場中並不常見,即使不給予交易的受讓人特別的立法保護,對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效率也沒太大影響,所以沒有必要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這是適用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結果。
物權以佔有或交付為公示手段,凡相信這種公示而為民事行為的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即承認其行為效力,體現在一個市場交易中,就是滿足受讓方對所有權或返還價款的需要。
既然購買佔有委託物的第三人是因信賴佔有人有所有權而善意有償地正當購買,既然購買遺失物的人是通過拍賣或有資質經營者這樣的正當渠道購買的,當然有權利得到公信原則的保護,於前者是取得所有權,於後者是有權取回價款。只是由於考慮雙方的責任大小、利益平衡和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程度,在不同情況下,對雙方的利益和權利做了不同的安排。
民法是慈悲的,民法的任一方面都是苦心孤詣,既要保證效率和秩序不受影響,又要平衡各方利益和每個人對正義的不同需求,所以民法的每一個基本原則都並非虛文,民法的每一項制度都並非無因可循,民法的每一項要件和程序的要求都並非無的放矢。建議你看一下電影《十七歲的單車》,該電影不但細膩動人,而且對遺失物或贓物轉賣後原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矛盾沖突,有十分逼真和有趣的描寫,看完以後再想一下《物權法》的這兩條規定,一定是別有趣味。
順祝新年快樂,學業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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