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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合法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2-29 00:15:16

Ⅰ 關於永久性使用權住宅

中國法律是不承認永久性使用權的。使用權是基於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為20年,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也談不上再轉讓的問題。

產權為集體的房子是不能向非集體成員轉讓的,我估計這也是你們搞出永久使用權這種東西的原因,明顯地規避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當然無效。所有權始終是集體的,拆遷補償款當然也是歸集體。

Ⅱ 私人住宅門前的空地使用權

其屬於私人所有。

《通知》要求,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2)住所合法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2、嚴格控制整村撤並,規范實施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Ⅲ 房屋使用權70年 那70年後房子歸誰

房屋使用權70年後房屋還是持有人的,到期之後會自動續期。

房屋所附著的土地的出讓年限是70年,由此房屋相對應的年限也就成了70年了。房屋和土地在法律上是相對分離的兩個概念,房屋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於購買人的,而土地是屬於國家的。

所以說,房屋產權到期之後房子毋庸置疑還是屬於持有人的。只不過到期之後會存在土地使用權延期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到期之後會自動續期。

以房屋產權是否到期為界限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持有人房屋產權沒到期,國家要徵用的話必須賠償包括土地部分、房屋部分在內的雙份賠償金;而如持有人房屋產權到期了,國家在徵用的時候不對土地部分進行賠償,而僅僅只會對房屋部分進行拆遷賠償。

(3)住所合法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Ⅳ 住宅的土地使用權為40年是否合法

40年是現在商業的使用年限,你買的是商住房吧,用地性質是商業,所以專使用權只有屬40年。問題不是很大,如果開發商能夠把商業用地變性成為綜合用地,就可以將你的土地改成50年使用權了。
如果不改,40年後到期了,你需要按照商業用地標准交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使用土地,這點你虧些,商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很高。
如果40年內你的房子被拆遷,那麼會按照商業用地給你補償,補償金高,這算個好處吧,不過我覺得沒什麼意思。
至於到期後你的房產,還是你的,土地不是你的而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就還能給你用。如果政府要徵收土地用做其他用途,那麼會給你的房屋做評估,賠償你些錢,然後你就可以和你的房子說「拜拜」了。

Ⅳ 關於房屋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並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於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並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最後,對於「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再進行。第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後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並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後,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並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並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Ⅵ 買下房屋使用權可以終身居住嗎

一般最高是70年,但是如果是二手房的話眼看元房主是什麼時候買的。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拓展資料;

交易形式:

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 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條件及辦理手續: (1)持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買賣的風險 使用權買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Ⅶ 房屋使用權70年究竟是什麼意思

一般我抄們買房屋都有雙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而你說的「房屋使用權」是混淆了這兩本證的概念,因為房屋是歸買房人的,他有所有權,所以沒有70年就不是自己的說法。而土地是國有的,只是開發商從政府手中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取得開發資格,向政府補交了土地的出讓金後進行建造並銷售,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從開發商和政府簽定出讓合同之日算起。所以你說的70年使用期限是指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從最早交出讓金的土地算,還沒有期限到期的,所以也沒有相應的個案可以借鑒。最大的矛盾就是房隨地走還是地隨房走,政策應該還在進一步的醞釀中。

Ⅷ 開發一般住宅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是合法的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專.商業,旅遊屬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以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2.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政府批准劃拔: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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