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使用權抵押
①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不能抵押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轉, 但是以抵押方版式流轉具有一權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是指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履行,以土地承包經營 權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土 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 承包來的荒地可以用來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抵押貸款抄的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5.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不可以。關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我國《擔保法》、《物權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第37條第(二)項和《物權法》第184條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因為這種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也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押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34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因為這有利於促進對荒地的開發利用,且其經營周期較長。
(3)荒地使用權抵押擴展閱讀
《擔保法》第37條2項和《物權法》第184條2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是因為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
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④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⑤ 房屋抵押該如何辦理手續
一、辦理房屋抵押手續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的房屋;
2、雙方帶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
二、房地產抵押的基本條件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下列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
同時,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3)用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的房地產;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房地產;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5)荒地使用權抵押擴展閱讀: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住房抵貸款數額即為貸款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實際上就是貸款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的費用。
(5)抵押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般情況下,借款方和貸款方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為一個統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房屋一經設定抵押權,原房屋業主仍然具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只是這種權利受到限制。
所以仍然可以買賣、出租。實際上,抵押房屋的轉讓、出租並不影響抵押權人的權利,該房仍然是抵押權的標的物,抵押權人的任何權利都未受到侵犯。
⑥ 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由法院拍賣嗎
不能由法院拍賣
一、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抵押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抵押問題。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權外,其他都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同抵押的,如屬企業房產,法律允許,但以後能否轉讓變現則無法律規定。
(6)荒地使用權抵押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本條第一項「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包括了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農舍、木本植物,在廣義情況下還可包含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一年生的草本植物一般不認為是土地附著物);
第二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是典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七項是兜底條款,在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有合法處分權的財產都可以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與物權法規定大同小異,只有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項禁止性規定: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再往下梳理部門規章,我們發現國土資源部曾經在1995年下發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作了細化。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該規定於1995年廢止。
⑦ 草原荒地土地流轉費每畝是多少,怎麼交易
開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務必做到「四要」
作者:楊曉謀發布時間:2009-05-08來源:中國新金融網
--------------------------------------------------------------------------------
當前,農村信用社加大了信貸產品創新力度,正在積極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新產品。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信社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但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設定抵押要合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是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法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依附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本質就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
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三、價值認定要合理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
(二)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商確認。
四、抵押登記要合規
(一) 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等);
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4、抵押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6、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要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8、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村信用社在取得相關抵押登記權證後,根據借款合同才能發放貸款。
⑧ 所有的物品在抵押時都需要登記嗎
不是。一般不動產的抵押都要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但物權法規定的浮動抵押是不需要強制登記的,合同成立抵押權就設立了,登記只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⑨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⑩ 荒地租憑合同
按照一般經濟合同收費。荒山租賃合同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