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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拍賣

發布時間: 2020-12-29 00:52:54

1. 國有劃撥土地,法院能否直接拍賣或變賣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於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才能對其採取評估、拍賣等強制措施,否則就不能進行處置。

(1)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拍賣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於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為規范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託評估、拍賣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條根據工作需要,下級人民法院可將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辦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需要對異地的財產進行評估或拍賣時,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辦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編制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人民法院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當先期公告,明確入冊機構的條件和評審程序等事項。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審判部門、執行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加入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名冊的機構,應當從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執業人員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打分,按分數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後確定進入名冊的機構,並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到場,視情況可邀請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

參考資料:網路--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2. 拍賣行只拍賣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不拍賣土地使用權是否合法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回地使用權只能答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在實際操作中,多數情況下是對房產進行評估,競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再依據法院的拍賣結果和判決書,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拍賣行只拍賣集體土地上的房產而不拍賣土地使用權是合法的。
因為,處分集體土地,涉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也涉及出讓價款的評估等復雜問題,拍賣行沒有這么專業,也不會介入這么深,所以,拍賣標的不含土地出讓金,競得人自己去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征轉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征轉手續後再依法進行公開出讓。當然,若人民法院在拍賣價款中包括了出讓金和補償款,這也是理想的一種操作模式,

3. 法院能只拍賣地上建築物而不拍賣土地使用權么

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能夠強制執行:

1、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一樣,對劃撥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盡管這種處分權受到了限制,要經過有關政府批准)的基本權能,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屬性。

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依賴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佔用的國有土地,這些劃撥的土地也都登記在使用人名下。

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將造成更多的權利分離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處置程序,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債務人財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上的建築物卻扔有所有權。

4、將劃撥土地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不會損害國家的利益。

法律已經規定了國家對劃撥土地所應收取的出讓金享有優先權,在拍賣被執行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時要首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在裁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時,承受的債權人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出讓金優先權制度保證了國家在土地上的經濟收益。

(3)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拍賣擴展閱讀:

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

4.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起拍價能不能低於評估價為什麼

可以的。但要設定一個保留價,只要保留價不低於評估價就可以了。

5.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2 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 20 日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 10 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6.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會程序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版、
(一)主持人點權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7.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公告

(一)出讓來人的名稱和源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拍賣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拍賣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8. 查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款如何處置

□陳戰傑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貨款,D市法院裁定查封債務人的貨場土地,並要求B市國土資源局協助執行。但B市國土資源局因市政府城區改造需要出讓了該貨場土地使用權。D市法院遂裁定由B市國土資源局賠償D市建材公司債務88萬元。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因債務糾紛而被裁決破產還債的案件不斷增加。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所遵循的原則是,與已有法律法規相銜接,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使不遵守市場經濟規則者不得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置的原則應該是,屬於企業所有的財產,拍賣價款歸企業所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拍賣價款歸國家所有。
此案應該屬於法院拍賣債務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用於還債,從法律上講並無不當,但關鍵是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屬於企業的財產。如果是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執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時需要依法轉變;如果不是債務人的財產,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執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無須依法轉變。因此該案的焦點是債務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則處置方式也不同。由於類似本案的情況普遍存在,筆者就不同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進行分析:
第一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未辦理抵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一條規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並依法處置。第三條規定,企業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該規定,如果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債務人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屬於國家所有,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意義,也不能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出讓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法院不產生矛盾,無需轉變。土地出讓金不納入企業還債程序,由B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已經辦理抵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法明傳〔2004〕22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規定,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曾經進行過抵押登記,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就有意義,也能拍賣了。B市國土資源局出讓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出讓金時,就需要轉變,與法院裁決保持一致了。轉變的方法是,將該土地進行評估,評估額作為出讓金金額,拍賣價款與評估額之差作為該企業財產,納入還債程序,由法院依法處置,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土地出讓金由B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方式有償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即使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亦應認定抵押有效。
這種情況中,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企業的財產,可以抵押,法院可以予以拍賣處置,拍賣價款全部納入還債程序。如果抵押的,拍賣價款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未抵押的,債權人都有權受償。如果拍賣價款足夠償付債務的,各債權人全額受償,拍賣價款不足以償付債務的,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B市國土資源局對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拍賣,但應當與法院協調,拍賣價款也全部納入還債程序。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一條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5號)第一條規定,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壓、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規定,B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同時,B市國土資源局又按照市政府的城市改造決定出讓了這塊土地,也屬於奉命行事。法院判決與市政府決定並不矛盾,只要做好協調工作,就不會出現兩部門之間打官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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