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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劃分

發布時間: 2020-12-29 01:50:33

1. 土地使用權跟劃分標准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劃分有其特定的現實意義和作用,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兩者的基本內涵也可以看出,兩者基本內涵差別如下: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權屬的穩定性;4、權能的分離性。農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徵用,徵用的不僅是土地還有附帶的權益,所以就需要補償拆遷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和青苗補助費等。徵用之後土地的使用權人會發生改變,農民自然失去使用權。商業的徵用和國家徵用的區別主要在於,國家徵用是為了公共利益是強制的徵用,例如三峽工程徵用了很多土地,當地人不得不搬遷。而商業徵用沒有絕對的強制性,要是大多數不同意就徵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補償標准不一樣。

2. 土地性質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請詳細闡述一下

一、我國土地性質有哪幾種?
兩種,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性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在期限滿之後,如果沒有得到國家的批准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是會被國家收回的。土地使用的范圍也非常廣泛,但也要合法的使用。

3. 國有土地使用權分類

[重點解析]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類需要掌握。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原始取得的,並有出讓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是,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重點解析]

1.掌握土地使用權的三種出讓方式。

2.理解「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這句話。

因為根據《合同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來源:www.examda.com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重點解析]

此處數據必須掌握。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土地使用權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重點解析]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與土地的用途相對應的,用途改變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隨之調整。

2.改變土地用途,不僅需要出讓方同意,也需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為變更用途後的土地的使用未必符合城市規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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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使用權分類有哪些

一是區分「類型」和「區域」,按照類型的唯一性進行劃分,不依「區域專」確定「類型」;二是屬按照土地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四個主要指標進行分類,一級類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級類按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進行續分,所採用的指標具有唯一性;三是體現城鄉一體化原則,按照統一的指標,城鄉土地同時劃分,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這個分類系統既能與各部門使用的分類相銜接,又與時俱進,滿足當前和今後的需要,為土地管理和調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同時,還可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進行續分,開放性強。本分類系統能夠與以往的土地分類進行有效銜接,不至於由於新分類造成土地基本信息的「斷檔」。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6個二級類。
有住宅,商業用途,公共用途,綠化,軍事用途,等等,只是居住年限為70年,商用40年

5. 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怎麼劃分的

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通內常是講城市或城鎮上的土容地;而農村的住房肯定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村住房限制流通,只能在本集體內轉讓,而且需要符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分為國有出讓和國有劃撥,國有劃撥是未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其流通一般需審批並補交出讓金,國有出讓土地轉讓繳納規定稅費即可。

6. 土地使用權種類,土地的使用權有哪幾種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1、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6)土地使用權的劃分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程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並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國家為經濟、政治、軍事、文化、衛生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收回。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新的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對舊城區進行大規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調整和安排城市各個區域的土地的使用,為配合舊城區改建,國家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單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我國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國家土地的使用權,同時土地使用權也是有一定的期限,具體的使用期限會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進行分類,公民在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後,也是依法享有對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佔用、使用以及收益的權利。

7.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是指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圍,進行的依法分類。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是對國有建設土地進行分類,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的是出讓,無償的為劃撥。

8.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專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屬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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