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作曲版權
① 我想問下關於歌曲版權方面的問題,是不是所有歌曲的詞曲作者去世超過50年的,詞曲版權就不用授權呀
作者死後50年,作品就進入公有領域,無需授權就可以使用。
這些戲劇作品最原始的版本已經過了保護期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市場的很多戲劇作品都是經過他人改編後的版本,是一件新的戲劇作品,如果要使用就必須得到新的作者的同意。
以《貴妃醉酒》為例,其最早的版本是乾隆時期的一部戲劇,早已過了保護期,可以根據這個版本自行重新編曲作詞。
但是現在大多數聽到的都是梅蘭芳先生改編後的版本,如果要使用,比如進一步改編潤色,或者根據這個版本演出之類的,還是需要經過梅蘭芳先生的許可。
其他的戲劇作品也是一樣,一般購買碟片上都會標明作者是誰,如需使用都需要經過這個作者的許可
② 編曲者對編曲是否享有著作權
一般情況下,編曲不單獨擁有著作權。編曲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要看它回的具體內容,一般來說答編曲應該是配器,是機械勞動,並不具有獨創性。
如果編曲將內容都進行了大幅改動,融入了很多新的元素,以至於形成一種新的創作,那就是一種改編,類似於把小說改成劇本,形成整首歌曲新的版權,這種情況下,別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就有可能侵權了。當然,前提是編曲本身,應當先經過原作者的同意。
與編曲相關的侵權糾紛大多與錄音錄像著作權有關。通俗地說,侵權的核心是音源,如果節目製作方是包括編曲在內的整個歌曲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那麼他是鄰接權人,擁有該錄音錄像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一旦其他媒介平台在網路平台上傳播該音源,這個平台就侵權了。
③ 原唱歌手是否每次唱都要給作曲者版權費
- 涉及商業目的的就需要支付版權費
-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④ 歌曲詞曲作者版權分配比例權威的文件
就是問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專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屬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換言之,合作創作的作品,能分割的可以分開,不能分開的,共同共有。
希望有用。
⑤ 作曲中編曲是否應該納入版權問題
您好,在通常情況下,編曲既可以指將未完成的音樂(包括主旋律、和弦等部分)進一步創作完整並製作,也可以指從樂器、音色搭配、音響效果等角度對已譜成的樂曲進行編配。一般情況下,編曲不單獨擁有著作權。編曲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要看它的具體內容,一般來說應該是配器,是機械勞動,並不具有獨創性,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如果編曲是將未完成的音樂雛形進一步創作完整,此時編曲者往往可以成為音樂作品的合作作者,當然享有著作權。或者編曲者對已有樂曲進行改編,而其改編的程度或者說其中反映編曲者個性的判斷和選擇已達到了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程度,使得經過改編的樂曲成為一個新的作品,此時編曲者便是該演繹作品的作者,這種情況下,別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就有可能侵權了。
在著作權法領域,一方面並非所有勞動成果均可受到法律保護,哪怕其中包含著巨大投入;另一方面,法律意在維系創作者與社會公眾間的利益平衡,賦予前者壟斷權必將影響後者的利益,因此法律的留白很可能就意味著一種政策考量,面對新問題是否需要進行制度上的重新調整也應由立法者考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判決認為編曲並無具體的曲譜、不具獨創性,從而拒絕對其提供保護。
保護編曲的版權的最直接做法,是對編曲成果有通過法律進行保護專為其增設一項新的鄰接權,但現在看來這一可能性並不大。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可能的路徑是對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進行解釋,將編曲納入其中。編曲與表演者的表演十分類似,同樣傳遞著編曲者對作品的獨特解讀。對同一音樂作品可以進行不同的解讀,做出不同的編曲,帶來不同的作品呈現,傳遞不同的細膩情感。
但是將編曲納入表演權存在兩個障礙。一、表演權僅限於演員、演出單位等享有,不能適用於編曲。《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項將表演者界定為「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也就是說,表演一般是指台前的而非幕後的。因此,如果要將編曲納入表演,就需要對傳統的表演行為進行擴大解釋。二、將編曲歸入表演可能會給適用法律帶來新的困擾:對作品需要重新解讀。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作曲版權問題
我國版權保護期為50年,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軟體版權截止於首次發表後的50年的12月31日。公民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只保護50年,死後第50年12月31日後不再受保護。 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品,有些職務作品、電影類作品、攝影作品,發表權和財產權只保護到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財產權的繼承: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可按繼承法繼承;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否則,由國家所有。
應該就能回答您的問題了。也就說只要在效益時間內您可以追溯,您繼承了父親的著作權。您應該准備能證明父親著作權的東西,已經父子關系的證明,以及對方流通使用歌曲的證據。大概就是這些。
可以考慮直接和出版方協商,要求補償。協商未果再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從協商開始您就可以請一位專業律師來協助您,律師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法庭上。這樣能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利益。
法律的溯及力邀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你的補充問題還需查閱具體法律條文。一般無溯及力或【從舊兼從輕】原則。
⑦ 作詞作曲演唱編曲之間的版權問題
版權原本歸兩人所有,當然這是對於單曲而言,但實際上他只擁有伴奏的版權,其餘都屬於你,但在沒有他的版權許可下,你是不得利用他所編的伴奏上傳的。如果實在和他好不回去了就快找個唱片公司做好這首歌,以確保你的歌曲版權。
⑧ 作曲有版權,編曲為什麼沒有版權
形成整首歌曲新的版權,這種情況下,別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就有可能侵權了。當然,前提是編曲本身,應當先經過原作者的同意。
⑨ 作曲有版權,編曲為什麼沒有版權
根據網路知道對「作曲」和「編曲」的解釋,具體見https://..com/question/96648166.html。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認為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的條件,無論是「作曲」還是「編曲」都可能取得著作權。
由於「編曲」可能是在他人作品基礎上的再創作,依照著作權法,應當取得該其他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者同意,才能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取得著作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有獨創性、初創性或原創性。也就是必須屬於創作,而不是抄襲。
(二)必須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
(三)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四)能夠固定於某種有體物上,並能復制使用。
⑩ 一首國外作曲家的音樂作品,經自己改編後,在國家版權中心注冊了版權,請問能否參與營利性演出,謝謝
如果該作曲家已經逝世很久 並且沒有版權繼承人就可以
否則 你只能祈禱你的盈利性演出規模不大 收入不高
一旦引起版權持有方的訴訟 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