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價出資使用權類型
『壹』 如何辦理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求解答
申抄請人(單位)需要提交如下材襲料 :
1、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原件);
2、地籍測量成果(原件);
3、地籍調查表(原件);
4、企業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復印件);
5、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合同(原件);
6、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7、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9、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復印件)證明 ;
10、完稅或免稅憑證(復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
『貳』 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2)作價出資使用權類型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叄』 有關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需要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問題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有回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包答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因此「作價出資」屬於有償使用一級市場的專屬概念,與「出讓」方式互不包含。來信中提到的情況不屬於「作價出資」,應認定為房地產轉讓。
『肆』 作價出資土地使用權也是企業資產
【問題】
×市A公司原是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由國家無償劃撥的,1998年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近幾年由於經營管理不善,企業正准備宣告破產。
問:現在A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作為破產財產?
【分析】
本案涉及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劃撥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的問題。
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國有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由政府依法劃撥,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1998年12月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國有企業的性質發生很大變化,在改制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關於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8年2月17日發布第8號令《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對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作出規定。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自己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1999年11月25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A公司在改制時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由於A公司已不是國有企業,破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果A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設定抵押或作為擔保物則屬於破產財產的范圍;如果已設定抵押或作為擔保物但評估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則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伍』 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類型中有「作價出資」嗎「作價出資」屬於那種使用權類型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種是有的,作為無形資產投資。但要說明的是你必須是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才作為投資。
『陸』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有哪些區別
您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方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相關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該土地歸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該土地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此種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系一種無償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劃撥用地的范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的,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種土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並依法領取該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且依約完成協議中所要求的開發建設工程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或依照協議內容,可進行轉租、轉讓以及抵押等行為。但須依法進行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國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對該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權益、收益權權益和部分處置權權益。
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
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為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行為。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使用權的類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入股的區別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
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了。本質上都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
『捌』 能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里主要討論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問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以貨幣估價投入到企業中作為出資的一種形式。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來判斷這種出資方式是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對於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進行轉讓、抵押等,其作價出資沒有法律障礙。但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應當進一步分析。根據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無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但是,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權人都不能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符合一定條件,經依法批准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前提條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出租和抵押。盡管這種情況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被動式」地跟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流轉而流轉,但這仍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提供了合法途徑。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並不是企業的財產,企業無權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處分,所以企業不能單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但是企業可通過以其所有的在劃撥土地上建築的廠房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作價出資,來促使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動作價出資。這種被動式流轉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國家先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再進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成為新企業的股東。二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交或以轉讓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成為新企業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