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租賃和出讓
有著本質的區別,租賃使用權,你只是把使用權租借了出去,但使用權終歸是你的。而轉讓使用權的話,使用權就再也不是你的啦,使用權屬於另外的人了,你與這件事情就沒有任何關系了。
2. 請問土地使用權出租程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有何區別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3.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有哪些區別
您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方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相關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該土地歸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該土地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此種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系一種無償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劃撥用地的范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的,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種土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並依法領取該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且依約完成協議中所要求的開發建設工程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或依照協議內容,可進行轉租、轉讓以及抵押等行為。但須依法進行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國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對該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權益、收益權權益和部分處置權權益。
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
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為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行為。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使用權的類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區別
《物權法》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租賃獲得的是債權,可以使用,但不能轉讓,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賃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獲得,租賃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租賃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違約補償,補償標准由合同協商確定,補償的是你的實際損失。出讓獲得的是物權,可以使用,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讓土地入股,可以獲得土地升值帶來的收益,出讓的最長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業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出讓土地涉及的是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望采綱,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5. 土地轉讓與出租有區別嗎
土地轉讓是把土地和使用權出售給別人,而出租是把土地使用權有時間限制租借給別人,兩者不同的是轉讓就是賣掉了以後無論開發或土地變動與你無關了,而租借是屬於你臨時租出去,使用權還是你的,現用土地國有化,個人無權買賣。
6. 土地使用權出租與出讓、轉讓、抵押的區別
出租:出租方擁有所有權,但是使用權在承租方,你收租金出租。
轉讓:產權買賣,賣方得到轉讓金,買方得到產權。
抵押:土地作為抵押物得到抵押金,發生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化。
7.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有何不同
對於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的意義截然不同。
我國發布的農村土地回三權分置的通答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在堅持集體所有權的境況下,承包權可以轉讓,在保障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使用權可以進行依法流轉。而出讓和租賃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還擁有承包權,出讓就是連承包經營權一起轉讓出去,租賃則只是將經營權流轉出去,自己仍然保留承包權。
8.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轉讓:使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租賃:則是土地使用權仍歸你,對方在租賃期內有土地使用權,但不能改變約定的性質。
9. 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有何不同
租賃獲得的國有土地的權利是從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的,只能版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權轉讓、出租等權益都受到出租人的限制。
出讓獲得的國有土地是從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完整的 土地使用權,在遵守土地出讓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分割、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