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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9 05:45:28

Ⅰ 四荒地是什麼土地性質

四荒地是集體性質的土地。

農村的荒地除了國家規定屬於國有性質(如河道及其灘塗)的以外,一般性質屬於集體土地,「集體」是指村民委員會,而集體土地具體管理一般都由村民小組進行管理,也可以是村民委員會直接管理。

但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無權賣,不管是居民還是農民也不能買,農村集體土地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一般說的買賣是指租賃、承包、流轉集體土地的管理經營收益權,但必須通過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予以通過,採取競標的方式進行(競標人的范圍要看會議具體怎樣規定的),否則租賃不受法律保護。

「四荒地」是農村較豐富的土地資源,包括依法歸我國農民集體使用的「四荒地」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四荒地」,具體為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的土地,屬於現行經濟環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們屬於寶貴資源的一種。

「四荒地」既可以採取家庭聯產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1)四荒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四荒地的分類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我國土地政策的根本大法,所有土地相關政策法規均依據土地管理法而來!

1、根據土地所有權分類

根據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類。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根據土地用途分類

根據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Ⅱ 2017年關於四荒土地政策有那些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取專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的,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Ⅲ 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演變

中國實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經歷兩輪高潮。一輪出現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是以農村土地權屬改革和城市土地收歸國有的改革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進行土地的沒收、徵收和分配;二輪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農村土地聯產責任制和城市徵收合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和有償使用。
一、改革開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變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形成了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徵,一是行政劃撥,二是土地無償使用,三是無限期使用,四是不準轉讓。其實質就是土地資源的計劃配置制度,屬於計劃經濟體制。
這種土地使用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農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經濟和人口規模的擴大,這種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顯現。主要問題是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資源出現浪費和資產價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單位又無法獲得土地資源,對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體制障礙;企業成本失准,難以准確衡量經濟效益;城市的房地產業無法進入良性循環,連簡單再生產也無法維持。
二、改革開放以後的土地制度演變
改革開放後對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變國家對土地的所用權的前提下,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變無限期使用為有限期使用,變無流動使用為流動使用,沿著土地市場化的道路摸索前進。
1.開始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收取土地使用費

2.對城市經營性土地實行使用權有償轉讓

3.修改憲法,頒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4.規范土地市場,強化宏觀調控
5.推行土地轉讓招拍掛
三、改革開放以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變
1978年以後,農地制度改革是以聯產計酬等多種責任制形態為土地制度變遷的始點,採用漸進、局部均衡、多樣化發展的制度變遷方式,直至確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基本經營制度。
農地使用制度有著明顯的階段性變遷特徵。第一階段從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開始逐步解體,在經歷了不聯產責任制——聯產責任制——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的制度變遷後,最後確立了土地的集體所有、農戶家庭經營的基本形態。第二階段從1984年到1993年,制度變遷的主要內容是將土地承包期限明確延長至15年不變。第三階段始於1994年,這一階段制度變遷至今仍在持續中,制度變遷的政策除了強調土地承包期實行30年不變外,主要是強化和穩定農戶家庭對土地經營擁有權利的完整性。
現階段中國農地制度變遷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權歸屬和界定問題,而使用權問題的核心,是樹立農戶對土地使用的預期信念和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問題。近三十年的農地制度變遷,從政策調整角度觀察,政府一方面強調農戶承包經營土地的長期穩定,一方面鼓勵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斷創新。相對單一的農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觀上存在的區域經濟差異和土地經營存在的比較優勢不同,促使了農地使用制度的多種形態產生。
1.「兩田制」
所謂「兩田制」,是將農戶承包的土地區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的一種土地承包方式。由於農地既要為農戶提供收入和就業功能,又要為社區成員提供穩定的預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臨平均地權與隨人口增減派生的重新調整土地的壓力。「兩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這些要求,並表現出相對廣泛的適應性,以至於此種制度安排,一度成為發生面最廣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態。
從本質上講,「兩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糧田」的設計滿足了農民穩定佔有土地的心理;而「責任田」的設計,則滿足了政府和集體的利益,從而減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確定性和多餘的交易費用。
2.規模經營
所謂規模經營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體所有的土地,採取農戶經營、大戶經營或集體經營的方式,形成相對較大的土地經營規模。歸納一下農地規模經營制度安排的內涵和外延,大約有三種不同的類型:其一是以北京順義為代表的,建立在集體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二是以江蘇蘇南和廣東南海等地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三是發生於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權流轉形式。
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問題:一是維系規模經營的基礎是集體補貼,使規模經營實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實行集體經營的農場內部,依然存在監督費用和分配不公的問題;其三是社區成員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權與土地集中過程中發生的利益調整沖突難以協調。約束條件過多,制度運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規模經營難以有效生成維持農業,尤其是糧食生產自我運轉的能力,這可能是規模經營最為明顯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權拍賣
所謂「四荒」使用權拍賣的基本制度內涵是:「四荒」的所有權權屬不變,拍賣其使用權,誰購買、誰治理、誰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達50-100年,同時,使用權可轉讓、入股、出租、抵押。從本質上講,「四荒」使用權拍賣是家庭承包制的繼續和發展。在不觸動所有權屬的前提下,將「四荒」使用權拍賣給農民長期使用,農民感到利益直接,從而真正獲得了長期擁有「四荒」使用權的穩定感和權屬感,因而捨得投勞、投資,花大力氣進行治理。
這種以使用權拍賣為特徵的制度創新,一度成為與經濟發達地區實施規模經營並行的在全國分布最廣、影響最大的典型制度創新類型。各地創造了多種購荒形式,一是獨戶購買,綜合開發。這是「四荒」拍賣的主要形式。二是聯合購買、聯合治理。由區域內農戶自願組合,形成聯勞、聯技術、聯產的利益共同體,購荒規模一般為30-70公頃。三是集體治理,分戶購買。這種形式主要採取集體籌措資金,或組織勞動力對面積較大,單門獨戶難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業單位購買。這主要發生於一些「四荒」面積大,治理難度高,所需資金、勞動力、技術投入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廣東珠江三角洲,爾後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有所擴展。但迄今為止,作為一種制度形態,農地股份合作制輻射的區域范圍和推進速度非常有限。
比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是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採取兩種方式:其一是將土地作價折股,即按征地價,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純收入計算以及按各種綜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實行貨幣化。二是設置股權。基本股權結構為集體股和個人股。集體股由原社區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形成;個人股指由社員個人持有的股份。三是產權界定。土地的使用權全部收歸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採取家庭或專業隊投包(招標)承包和適度規模經營。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採取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的方式。
四、中國土地制度發展的未來趨勢
1.國家加強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
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主要表現在嚴格控制土地計劃指標,包括農轉非計劃、耕地佔補平衡計劃、經營性用地計劃、經濟適用房供地計劃等;國家強化對地方政府的土地監管體制,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在全國各地設立九個土地督察局;國家嚴肅執行對違法佔地、批地不建、濫用非農建設用地、濫設經濟開發區和囤積土地等現象展開清理整頓。從中不難看出在未來的時期里國家調控的首要目標是控制全國土地供應總量,實現節約、集約和高效用地。同時國家在建設項目立項過程中,強化審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對不斷上漲的房產價格要求,土地供給結構和住房供應結構作相適應的調整。
2.各地實施土地儲備制度
一段時間里大陸土地轉讓大多是毛地轉讓而非凈地轉讓,這是由於市場對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開發費用所致。目前大陸各地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和機構相繼建立,各地政府動用資金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土地的前期開發和儲備,實行凈地招拍掛轉讓,其目的是調節土地供需總量和結構,平抑市場價格。即在市場低迷時,購進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儲備總量;在市場上揚時,釋放儲備土地,擴大土地供給。從發展看政府今後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經濟發展需要及土地供應計劃,對經營性土地的供應數量、結構、布局、價格、時間等進行有效控制,力爭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時供應土地,達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優化。中國未來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將會大范圍推廣。
3.積極推進國有土地租賃制度
目前中國實行土地批租轉讓的土地約占可利用土地總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無償使用。雖然一些原來的劃撥土地在改變使用用途的時候,在變性為經營性用地的時候,國家採取補地價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價值收益,但總體上大量原先劃撥土地的土地價值還是流失甚多。國家計劃由點到面逐步推行國有土地租賃方案並逐步使之制度化,讓更大量的存量國有土地逐步實現其土地資產的價值。在通過試點以後逐步實現國有土地全面的有償使用,進一步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覆蓋面。
4.進一步健全土地市場體系
中國土地市場體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構建土地市場經營主體。設想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公司、國有土地儲備開發公司和土地使用權交易中心等三個層次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運用市場機制實行營運,從而規范土地市場規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二、三級市場。目前的狀況是土地一級市場發展快,土地二、三級市場規模小,問題多。今後要加快盤活存量土地,允許閑置土地使用權再流動和再轉讓,發揮使用效益,規范二三級市場的收益分配,使再轉讓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進入國家財力;最後是建立土地價格體系。在城市土地分級的基礎上,確定區域基準地價,建立科學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制度,公平公正地核定不同時期的土地市場價格。改進土地使用權招投標制度,形成合理、穩定的土地價格。

Ⅳ 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有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組農民集體三種,屬於不同主體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體為:
(1)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要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此外,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也可以申請宅基地。
(2)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則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3)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權主體可以為本集體組織成員,也可以為其他社會單位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如果「四荒」土地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用集體土地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但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可以徵用集體土地。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徵用土地的,被征地集體不得妨礙或阻撓。
(三)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應依法按標准嚴格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也可以經批准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持有關批准文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鍀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五)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
(1)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治理開發者簽訂合同協議,合同或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執行。
(2)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十年。
(3)權利期限內,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

Ⅳ 續簽四荒土地用公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專門講對內四荒地承包的容。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所以續簽合同肯定要公開。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你是本村村民,就不用通過村民代表了。

既然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辦法,其承包費便可漲可跌了,漲是合法的,跌也是合法的,只要雙方接受。

Ⅵ 在將「四荒」等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情況下,應經過什麼程序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這條規定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本條主要適用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資源的承包。1999年中央文件指出,農村大部分「四荒」資源屬當地農民群眾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實施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之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自願、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工作小組,擬訂方案,要規定治理開發「四荒」的范圍、期限、方式(承包、租賃、拍賣等)與程序、估價標准,明確治理開發的內容和要求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應辦理有關批准手續。如果承包、租賃或拍賣的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之所以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四荒」資源時要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主要是為了確保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利益,防止個別人員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侵害。本條的規定主要是從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平等權利,促進農戶的經濟民主而設立的程序性規定。所謂經濟民主,即村民平等享有公平、公正的土地承包權,政策和法律賦予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自主經營權、收益分配權、處分權(繼承、轉讓轉包、入股等),個人財產的積累和保障權,自由、自願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獲取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分享經濟增長成果的能力,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權,決策理財等方面的知情、參與和監督權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主要是農村集體所有的非耕地資源,從所有權歸屬上講,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因此在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時,應充分考慮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做為共同所有人的決策權利,因此本條規定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土地時應遵循的程序,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發包方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防止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受到損害。

Ⅶ 農村四荒土地何人能取得承包經營權

農戶開墾耕種的「四荒地」、閑塘空地、「拱頭地」等集體未利用土地版,根據《土地管理法》權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戶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對報請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注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

Ⅷ 四荒政策法規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 荒」資源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指出,「四荒」 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四荒」必須是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下列土地不得作為 「四荒」進行承包:1、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2、屬於 國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3、有林地。其中,農民的自留山、責任山 也屬於林地,不在「四荒」之列;4、「四荒」的承包不包括屬於國 家所有的地下資源(如礦產)和埋藏物;5、土地的權屬不明確、存 在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在問題未解決之前不 得作為「四荒」承包。承包人承包「四荒」進行治理的,治理開發的 規模要適度。要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四荒」資源狀況和承包方的 經營能力,確定每一個承包人承包「四荒」的面積,既承認不同承包 人的經營能力的差別,允許不同的承包人承包經營不同面積的「四荒」 ,不搞平均分配,又要注意防止承包面積的差別過於懸殊,引發矛盾。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一些農戶沒有經營能力(例如沒有足夠的資金、技 術和勞動力),不能承包的,實際上失去了承包經營「四荒」土地的 權利和機 會,可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四荒」土地「先折股、後 承包」等方法,對這部分成員給予適當的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第2款規定,承包「四荒」的,應當遵守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按照國 務院辦公廳《通知》的要求,承包「四荒」進行開發治理,應當以保 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為主要目標,以植樹 種草為重點,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農、林、牧、副、漁各 業生產。承包「四荒」涉及農業資源的各個方面,必須遵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例如,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規定,不得在25度以上陡 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撫育幼林,墾復 油茶、油桐等經濟林木,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按 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開墾「四荒」的,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 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按照水法的規定,不得圍湖造地, 不得圍墾河道。按照農業法的規定,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圍湖 造田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禁止毀林 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等等。這些都是承包 「四荒」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

Ⅸ 四荒土地糾紛

你家,根本村裡集體沒有任何關系,因為你擁有土地使用權

Ⅹ 什麼情況下「四荒」土地使用權須變更

下列情況,「四荒」土地使用權須進行變更登記:
(1)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專,最長不超過屬50年。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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