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夫妻共同財產
⑴ 結婚後宅基地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宅基地使用權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區分情況。若當初以家庭的名義申內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容門登記的權屬是夫妻兩個人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當初是以政府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一個人的,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准。
⑵ 女方宅基地結婚後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宅基地使用權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區分情況。若當初以家專庭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屬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夫妻兩個人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當初是以政府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一個人的,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准。
⑶ 農村宅基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宅基地來使用權屬不屬源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區分情況。若當初以家庭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夫妻兩個人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當初是以政府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一個人的,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准。
⑷ 宅基地上的房屋產生的拆遷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石家莊婚姻律師:基抄於身份關系取得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有爭議1、一種觀點認為認為是基於女方的村民身份而分得的宅基地,現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而分得的安置房因此屬於女方個人財產2、另一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婚後取得的,雖然基於女方的身份,但歸根結底是婚後共同取得的財產權益,由此獲得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認同第二種觀點:婚姻法第十八條意思很明確,當且僅當這個財產為一方生活必需品時,才作為個人財產,這也是法理所在,有利於維系婚姻關系的存續即使基於身份關系的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法律規定屬個人財產,當然僅限婚姻存續期間
⑸ 婚後宅基地翻蓋房屋離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該前提下,對方是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份額的,宅基地的申請對象必須是戶口所在地的集回體經濟答組織成員之一:
1、在當事人是婚後翻建房屋的,宅基地已經先行申請,配偶沒有參與宅基地的申請,所以對方是沒有份額的;
2、但是婚後翻建的地上建築物(房屋),在當事人雙方婚前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是有房屋的所有權的。
⑹ 婚前宅基地,婚後建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夫妻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⑺ 夫妻離婚時宅基地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看是否屬於共抄同財產,屬於才會分割襲,不屬於就不會。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⑻ 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宅基地使用權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區分情況。若當初以家庭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夫妻兩個人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當初是以政府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一個人的,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准。
⑼ 宅基地使用權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宅基地使抄用權屬不屬於夫妻共襲同財產,需要區分情況。若當初以家庭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夫妻兩個人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當初是以政府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一個人的,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准。
⑽ 夫妻離婚後宅基地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宅基地使用來權屬不屬於夫妻共同源財產,需要區分情況。若當初以家庭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夫妻兩個人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當初是以政府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一個人的,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