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不分
㈠ 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管理來權和所有權密不可源分,所有權決定管理權。投資者依據公司章程就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投票表決進而對企業經營形成控制權力。 合資企業各方在企業經營中的地位,參與管理許可權的大小,一般認為是由其投資比例決定的,掌握多數投資份額的一方具有控制企業的能力。
合資企業治理結構的一個根本特徵是各方股東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權:現實中,跨國公司完全控制技術資源(其擁有關鍵技術的獨立知識產權),但不完全控制管理資源;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職能,但僅有名義上而非實質的最終決策權。
㈡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法律關系及區別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經營權的內容: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具體分為十四項。
a.生產經營決策權;
b.產品勞務定價權;
c.產品銷售權;
d.物資采購權;
e.進出口權;
f.投資決策權a;
g.留用資金支配權;
h.資產處置權b;
i.聯營兼並權c;
j.勞動用工權;
k.人事管理權;
l.工資獎金分配權;
m.內部機構設置權;
n.拒絕攤派權;
所有權具體權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而且所有權人可以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權利通過委託、讓與等方式交與他人行使。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經營管理權一般是得到所有權人的委託或以其它方式許可來佔有、使用、收益財產的權利。一般不具有處分權。而且會受到一所有人的一些限制。比如農民對承包土地有經營管理權,但要按做為所有權人的國家規定的用途來行使經營權。
其實從實際權益上來講在我國有些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區別不大,不過由於歷史原因及政治原因才導致如今的復雜局面。比如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
㈢ 所有權與經營權為什麼要分離
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因是公司所有權者未必有企業經營能力,所以要委託經營能力高強者代己經營,由此產生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對全民所有制改革提出的一種意見,其核心是對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保持國家所有的形式,但是將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開來,採取多種經營形式。
根據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企業的性質和規模,把企業分成幾種類型,採取不同的體制。
有些企業實行國家所有,國家經營,由國家直接管理;
更多的企業實行國家所有,企業自主經營,國家主要利用經濟手段間接進行管理;
小型企業則實行租賃或承包,但生產資料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
對於某些國家不便經營的小型國營企業,也可實行轉讓、 出賣,本質上並不改變國家所有制。
兩權分離的問題在於國家與企業怎樣分權才合理。對於不同部門、不同企業在不同時期這種關系並不是固定的。在兩權分離的改革實踐中,出現了由於企業中缺乏國有利益的代表,而使得企業行為短期化,只顧當前,不顧長遠利益的現象。
(3)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不分擴展閱讀:
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簡稱。
兩權分離即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理論,它隨著股份公司產生而產生,代表人物是貝利、米恩斯和錢德勒等。
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一書中,對美國200家大公司進行了分析,發現在這些大公司中相當比例的是由並未握有公司股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
由此得出結論:現代公司已經發生了"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公司實際已由職業經理組成的"控制者集團"所控制。
錢德勒認為,股權分散的加劇和管理的專業化,使得擁有專門管理知識並壟斷了專門經營信息的經理實際上掌握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導致「兩權分離」。
㈣ 為什麼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
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因是 公司所有權者未必有企業經營能力,所以要委託經營能力高強者代己經營,由此產生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中國民營企業富不過三代的現象,就是私營企業老闆把著經營權,捨不得交由他人(職業經理人)打理,而是近親繁殖(父傳子、子傳孫),優勢遞減,導致家業衰敗。
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最大的優點就是,可以使企業資源與經營管理人員達到最優的組合,發揮最大的效益,為所有者帶來最大的利潤。因為,所有者不一定懂經營,而資產只有運動起來才可能增值,那麼誰能來完成這個滾動資產增值的任務呢,那就是經營者——也就是所有者(股東)聘用的經理(總裁),或者說我們常常聽說的CEO,這些經營人員有豐富的經濟知識和營銷能力,但卻不掌握資產,公司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為那些不懂經營卻想為自己掌握的資產尋找增值機會的人以及懂經營卻沒有資產的人提供了一個合作的契機,從而解決了這個矛盾,實現資源、人力的最優化配置。至於缺點自然是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其經營管理有關資產的有利地位謀私利,從而損害所有者的權益。但從總體上來看,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最優模式,利大於弊。
㈤ 關於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或合一的問題,詳細有加分
對公司企業中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我們應該注意的問題應該是:到底一個企業的具體經營行為只是這種所有權的一個具體的體現方式和延伸方式呢?還是與這種所有權無關的獨立的經營行為?比如,企業老闆將他的企業交給某經營人(或經理團隊)負責具體的運作,包括企業的經營方向、企業產品的定價權、人事任免權等等。按通常看法,這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但是嚴格說來,這還不能證明這兩個權利是分離的,因為企業老闆將企業交給經理人具體經營管理,既可以認為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也可以認為是企業老闆執行他的所有權的一種體現方式。企業老闆既可以通過自己經營管理自己的企業而體現他對企業的所有權,也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來具體執行這種經營權,並且他的委託方式與時間長短完全由他自己決定。這種委託經營就很難說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更合理適當的看法應該是所有權在經營權上面的適當延伸與體現方式,而不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我們知道,經營最成功的新加坡淡馬錫公司,都被人們看成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成功的典型範例。公司的所有權是新加坡政府的,但它的經營權完全屬於淡馬錫公司自己,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加上新加坡非常廉潔的政治社會條件和政府體制,使其政府完全放心淡馬錫公司管理團隊的經營管理,政府作為公司所有者,只需要看到公司資產的保值增殖,看到它能夠為政府與國家創造利益,公司的其它事務它可以一概不管。
但是在這里看來,淡馬錫公司的事例仍然沒有充分證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因為,對於淡馬錫經營管理團隊的經營管理權,我們也可以看作是作為公司所有人新加坡政府委託的結果,是這種所有權的延伸的結果,它並沒有構成與所有權的分離。那麼,如何證明一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或者說,如何證明一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分離?
我們可以這樣證明:在企業的所有人與經理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時候,如果所有人發現經理人以任何方式貪污盜竊屬於所有人的資產,或者經營失誤導致資產損失,此時,所有人有權整頓企業運行程序,有權撤換與懲辦經理人,有權收回企業運作的一切權力。如果所有人能夠這樣做,就說明所有權與經營權並不分離,原先在經理手中的經營權,實際上只是企業所有權的一種延伸,一種體現方式,這種體現方式與所有人自行經營管理有所不同,但並未構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的分離。相反,如果所有人發現自己的資產被經理層竊取,或者因經營決策失誤而遭受損失,但卻無權整頓,甚至無權過問,那麼就真正證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我們仍然拿新加坡淡馬錫來說,如果公司經營得合新加坡政府的意,政府當然不需要干預它的經營事務了。但如果它有朝一日經營境況日益衰退,並且發現經理層大肆貪污公司資產,顯然,新加坡政府不出手干預公司的具體工作事務,不對公司進行整頓,就不正常了。此時,就證明了淡馬錫公司所實行的並不是所謂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是所有權的授權委託經營方式。實際上,所有權人有權委任自己企業的經營權人這一點,就已經證明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不分離的,因為當所有權人委任一個人作為他的企業的經營權人時,就已經意味著所有權人同意和信任經營權人的經營理念與經營方式了。當一個煙草企業的老闆去找一個經營人來具體經營自己的企業時,他就已經事先預設了他的企業的經營方向甚至經營方式了,他不可能贊同經營人將企業改為經營海洛因毒品的生意,除非他本人想往這方面發展。當然,作為以賺錢為目的的企業所有人,他會容許自己的經營者從事風險小又可以賺錢更多的任何資本運營,他會在這個前提下容許經營人調動自己的資本進出某個行業。但他同時有權終止自己的經營人的任何行為。
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更多地出現在現在的中國,因為,對於中國的號稱為"公有制"的國有企業來說,它的最終所有人是"人民",但人民對這些國有企業做得好壞基本上無權過問,在國有經濟領域出現嚴重貪污腐敗,竊取人民資產的行為,人民也無權過問,更無權整頓國有經濟領域的具體事務,調整國有企業的"法定人"。這種情況,才真正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此,所有權可以仍有資產分紅的權利,但資產是否盈利,並不是所有權人可以決定的,如果經營者玩花招內部竊取這些資產而使所有權人無利可分,那所有權人也無辦法可施。上市公司可以說是一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它既不完全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也不完全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因為上市公司仍然由它的最大股東去具體經營,而對於小股東,他們所面臨的就是完全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局面,因為他們那一點點產權構不成對公司具體事務的過問,他們還沒有資格擁有這個權利。又如作為吸納公眾存款而生存的銀行,它的存款余額的所有權可以說是社會公眾的,但公眾作為這些存款余額的所有權人,並沒有任何資格干預銀行的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資格過問他們的這些存款的使用情況。這是典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
總之,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分離的證明辦法是:看所有權是否有權在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對經營權進行全方面的干預。如果能,則說明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不分離的,相反,則說明這兩個權是分離的。
㈥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法律關系和區別是什麼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
所有權與所有權相比,經營權少了一個收益的權利。不變更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性質,依法佔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產資料和商品的權利。
經營權在通常的情況下,屬於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這種轉移是合法的,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因此,二者間既有相連性,又有不同性。
㈦ 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
就是聘請職業經理人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企業所有者通內過董事會制定企業規容劃制定責任目標,並不直接管理企業;而是通過聘請職業經理人組建管理團隊對企業按照董事會的規劃進行日常的經營。職業經理人團隊對董事會負責,享有在於董事會簽訂的聘任責任書責任范圍內的戰略制定、人事任命、財務運作權。
㈧ 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經營權的內容: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專經營機制條例》屬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具體分為十四項。
a.生產經營決策權;
b.產品勞務定價權;
c.產品銷售權;
d.物資采購權;
e.進出口權;
f.投資決策權a;
g.留用資金支配權;
h.資產處置權b;
i.聯營兼並權c;
j.勞動用工權;
k.人事管理權;
l.工資獎金分配權;
m.內部機構設置權;
n.拒絕攤派權;
㈨ 現在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往往都不屬於一個人或同一群體嗎
現在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一般都不屬於一個人或同一群體。一般都是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的,這樣有利於企業的發展,都是顧專業的經營人經營。
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現代企業的重要標志。企業的投資人通過委託授權給管理者一定的許可權管理與經營企業。這是現代企業與家族企業的一個明顯區別。通俗的說,企業是誰投資的所有權就歸誰,經營權有點類似於所有權人為企業聘請管家去打理企業的日常事務。
㈩ 企業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好處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合皆各有利弊,抽象地談其優劣實難分其高下,只有和經營能力結合起來, 考察二者結合的諸種具體方式的優劣,其高下方能立現。對所有者選擇經營方式也才有實際的指導意義。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分兩權合一、兩權分離兩種情況,經營能力可分為強、弱兩種情況,兩相結合可有四種具體方式,即:(1)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強;(2)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弱;(3)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強;(4)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弱。這四種具體結合方式中。首尾二方式處於優劣兩個頂端,中間二方式則處於中間過渡狀態,且二者誰優誰劣也不固定,但卻是所有者面臨的最現實的兩種選擇方式。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強是最優結合方式,是所有者親自經營自己的產業而自身經營能力又很強。此時經營積極性高又無需另行負擔經營成本,效益最好。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弱是最劣結合方式,是所有者將自己的產業委託給無能的經營者經營。此時,經營無能己使企業蒙受巨損,又需向經營者支付報酬,更使企業雪上加霜。它是所有者委託不得人而造成的既成事實,而非其有意安排。主觀上,所有者都是力求委託經營能力高強者經營。所有者在自感經營能力不足時,所面臨的最現實的選擇是:是自己勉強經營呢,還是委託給經營能力高強者經營。此時,他進行選擇的主要依據是看代理凈收益和自身經營收益哪一個大。如前者大於後者,則選擇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強,如前者小於後者,則他寧可選擇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弱。代理凈收益等於代理毛收益與代理成本之差。代理毛收益實際即是企業的總利潤。企業總利潤主要決定於經營者經營能力的高低及是否有有效的激勵機制。經營能力強則企業總利潤高,經營能力弱則企業總利潤低。激勵機制若有效,則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企業總利潤升高;激勵機制若失效,則不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企業總利潤降低。激勵機制有效與否的關鍵是經營者收入能否與經營業績成正比。成正比,則有效;不成正比,則效力減弱;如不掛鉤,則完全失效。代理成本包括顯性代理成本和隱性代理成本,而隱性代理成本往往是決定代理成本高低的關鍵,因其高低隨控制監督是否有效而伸縮性很大。控制監督若有效,則經營者難以侵蝕所有者資產,隱性代理成本不高,控制監督若失效,則經營者便會大量侵蝕所有者資產,使隱性代理成本十分高昂。因此,所有者在選定代理者後,為實現資本收益最大化目標,最關鍵的措施有兩條,一是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以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二是對經營者必須有有效的控制監督以防止所有者資產被大量侵蝕。現以此考察一下我國的國有企業兩權關系及運作狀況,並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