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外觀設計
繪畫來、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源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貳』 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沖突中如何掌握卡通形象作品
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在構成元素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有相似之處,導致存在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本文通過案例淺析這些相似的權利客體之間的聯系以及沖突的判斷方法,希望有助於設計者增強避免侵權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很多設計要點在於圖案、色彩等包裝類產品外觀,例如瓶貼、罐貼、包裝袋及包裝盒等。這些外觀設計與其他知識產權客體,例如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作為商標權客體的商標等,在內容上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設計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客體,因審批、授權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獲得多項法律賦予的知識產權權利,如果這些權利屬於不同的主體,則會產生所謂的權利沖突問題。
為了解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專利審查指南 (2010)》也對涉及權利沖突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作出詳細規定:當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某一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權利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應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包括證明其是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在先權利有效。
從實踐來看,以權利沖突為由提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多數涉及注冊商標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少數人未經許可在專利申請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作品,在獲得授權後,該專利權的實施會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著重分析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的沖突。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商標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商標是區分不同個人和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顏色等要素及其組合。如其與外觀設計在構成元素尤其是圖案、色彩上近似,當外觀設計的部分或全部具有顯著的識別性,符合商標的注冊要件時,可以獲得核准注冊;反之,當商標結合到產品的包裝設計上時,又可能隨之獲得專利權。這導致外觀專利權與商標權在保護客體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易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審查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及在先權利的有效性。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自己是在先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並且該商標權仍合法有效,處於保護期內。一般情況下,請求人可提交商標注冊證明、續展證明、獨占許可協議等作為證據。
其次,對於沖突的實體判斷,主要借鑒商標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判斷步驟:
第一,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與在先商標所應用的商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觀設計專利對應部分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於造成相關公眾認為該專利權的產品與商標應用的商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誤認為與其存在特定的聯系。
3、典型案例
「哈博思堡」酒包裝盒案
法國軒尼詩公司是全球聞名的葡萄酒生產商。該公司在中國注冊了著名的「手持戰斧」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 890643 號,注冊有效期為 20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27 日。
專利號為201030139650.7 的「哈博思堡」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酒包裝盒。法國軒尼詩公司於 2012 年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設計,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上述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首先,第 890643 號注冊商標的核定注冊日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仍處於有效期內,二者使用商品種類相同。其次,該專利中的「手持戰斧」標識和在先商標整體構圖均由底部弧形線條、手臂、戰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構成,互為鏡像設計,屬於相似的設計。涉案專利在相同種類的產品上採用了與在先商標極為相似的標識,易誤導公眾,使其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打火機包裝盒案6編輯器使用方法
美國之寶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機製造商,在中國也注冊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標,包括「ZIPPO」文字商標和「ZIPPO 及圖」商標。其中「ZIPPO 及圖」商標中,「ZIPPO」標識的字母「i」上的圓點變形成紅色火苗圖案,注冊有效期為 200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
專利號為200630159047.9 的打火機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包裝盒。之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專利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產品圖案,一經實施將造成與其商標專用權的沖突,請求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經一審、二審後,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之寶公司的「ZIPPO 及圖」商標屬於在先合法權利,涉案專利一旦實施,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於之寶公司或與其存在關聯,從而誤導相關公眾,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涉案專利。
之寶公司還以同樣的理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上述專利與之寶公司的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如美術、攝影作品等。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設計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質使其與這些作品在內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當一幅美術或攝影作品作為圖案元素應用於產品外觀時,可能會獲得專利權的保護;或者產品獨特的外形設計使其具有高度的審美價值而成為實用藝術品時,也可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由於保護客體上的交叉,可能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是否沖突,主要借鑒司法審判中的著作權侵權判斷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主體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能夠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著作權主體,一般情況下,作者即著作權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視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原件、底稿、書籍、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
第二,客體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獨創性」。根據審查實踐,在先作品多為美術、攝影作品等,一般符合要求。
第三,沖突的實體判斷。採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准,先看專利權人是否接觸或可能接觸過作品。這里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可通過提交專利權人接觸過該作品的直接證據或該作品曾經公開過或發表過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再看外觀設計對應部分與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3、典型案例
「鳳凰涅槃」瓷瓶案
專利號為201130394300.X 的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鳳凰造型的瓷瓶。針對該專利,景德鎮法藍瓷實業有限公司於 2013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與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對 FZ02108 號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於2010 年 8 月 11 日前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相比,在鳳凰造型的表現手法、設計元素的運用等各個方面均高度一致,雖在器型上有所變化,但並未脫離在先作品的對於鳳凰造型的獨創性表達,所展現的設計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的實施將會損害在先著作權人的相關合法權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會說話的湯姆貓」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動游戲開發商,其「會說話的湯姆貓」風靡全球。憑借這一出色的游戲及周邊產品,Outfit7 在全球獲得不菲的收入。游戲的火爆也引來眾多廠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產品還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號為201230022409.5 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玩具產品。針對該專利,Outfit7 公司於 2014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與其美術作品相似,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對 2014-F-00141282 號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至少於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創作完成,並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貓面部特徵、身體比例等使整體形象明顯區別於其他卡通貓。涉案專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獨特識別特徵,雖然細節有所不同,但一般觀察者仍能一眼認出二者為同一卡通貓形象,因此,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為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在先作品為平面美術作品,涉案專利是對在先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其實施將會損害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沖突,根本上源於「山寨」與「創新」的矛盾。靠耍小聰明、抄襲模仿,企業永遠成不了大器,國家也不會有很強的競爭力。隨著與世界經濟的融合,國內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逐漸加強,但距離世界先進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棄「山寨」、促進「創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長路。避免侵權、及時維權 , 也是我們亟待完善的功課。
『叄』 外觀設計與美術作品著作權
外觀設計屬於專利范疇,如果使用了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責討論版權問題。
不可一概而論。
『肆』 外觀專利和著作權有哪些區別
著作權:客體通常包括文學、藝術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以及一些與科學技術相關的獨創性的成果,如小說,繪畫,計算機軟體等等。通常保護期限為作者死亡後的50年,合作作者為最後一位作者死後50年; 外觀專利通常指,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躲在工業領域;
必須包含以下:
⑴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⑵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⑶必須富有美感;
⑷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他們本身不同范疇;
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都有共性:
1、人身權(如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
2、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追續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中外觀權不包括沒有鄰接權(出版者,表演者,錄制和播放著權利) 不同之處主要為:
(1)保護的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觀點的表現形式,不保護思想、情感和觀點等內容本身,這些形式表現為小說、論文、電影、歌曲、圖畫等種類。專利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屬於思想、觀點內容範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比如電視機的發明、燈泡的製造方法、可口可樂瓶獨特的外觀設計等。
(2)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由保護對象所決定,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內容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專利權不會保護主題內容相同的兩個發明創造,例如,甲發明了電視機,並申請了專利,乙就不能再申請這一專利。
(3)權利產生方式不同。著作權通常可以自動產生,不必經過任何登記或審查程序;專利權則必須依法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授予合法申請人。
(4)權利內容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而專利權僅包括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轉讓權等財產權內容,不包括人身權內容。
(5)權利保護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後的50年;專利權的保護期分別為發明專利20年,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10年,均從申請日起計算。
『伍』 如何解決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權,著作權的沖突
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回;在同類產品答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陸』 外觀設計屬於著作權保護對象嘛
外觀設計屬於專利保護對象。
圖片屬於著作權保護對象。
『柒』 設計作品,外觀專利和版權登記有什麼區別呢
設計作品,外觀專利和版權登記有什麼區別呢?包裝的設計,產品的圖案等平面設計,正好也屬於版權保護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樣的保護范圍。但是,安全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在權利取得力度,范圍,還有費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作者在選擇對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創意權益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這些區別。設計作品,外觀專利和版權登記有什麼區別區別一,版權與專利的新穎性和實用性版權要求作品的是獨創性,而不要求具體的使用性和新穎性。大部分所有的原創設計作品都可因此版權保護的范圍大,但專利只接受三種特徵的外觀設計申請,具體指的是新穎性,創造性還有實用性。另外版權人有權禁止,未經過允許在任何作品上,任何人不得隨意復製作品。但外觀設計保護有規定的限制及保護范圍,是以申請材料中的圖片或圖片當中擁有外觀設計的產品為准。在最新的專利法修改案當中明確要求了,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是要不屬於現有的設計,也沒有任何個人以及單位有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向國務院的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的專利文件中。所以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新穎性要求會比較高的規定,賦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現有或現有設計的特徵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專利權是比版權,更具有強烈的壟斷權力,它的保護力度會相對比較大。安全部要求作品是首創的,但是要求他是獨立完成的,是否獨立完成,有的時候也沒有辦法分辨,在創作過程當中,借鑒的例子屬於正常范圍,因此遇到被侵權的行為,如果不能證明侵權人確實接觸過你的作品,很有可能被法庭認為是侵權行為。而專利則要求作品是獨一無二的,所以無論作者發表過也不能獲得專利,外觀的設計專利在專利有效期內,享有獨占和專利權。專利權被賦予以後,任何個人以及單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能生產製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區別二,版權隨作品完成後自動產生,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記手續專利權登記一般需要專利機關的授權,經過審查,批准,公告,頒發專利證書程序才可以獲得專利權。但是專利權的生氣時間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需要2到3年,等專利權授權下來以後,後市場早就沒有了,生產周期也耽誤了,所以很多國家對外觀設計都採用專利與版權雙重保護,我們國家在外觀設計是否獲得版權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當中,有產品依據版權法獲得的案例。與發明專利相比,外觀設計專利不需要實質性審查,因此,申請流程簡單,需要時間也會短一些。區別三,版權保護時間更長久版權保護時間為作者一生及逝世後50年,法人作品版權保護期發表日期50年。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權僅為10年。區別四,版權保護不需要每年繳費包括版權登記以及作品備案都是遵循自願原則。外觀設計需要繳納專利年費,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捌』 著作權於外觀設計專利
著作權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不需要你去申請就具有;而外內觀設計專利就需要申報專利局容,經過一系列手續被批准後才能獲得授權,但總的來說,因為對於外觀設計只進行形式審查所以授權是比較容易的;兩者的區別就在於前者不需要經過授權手續就可以獲得,後者則需要交納一定的手續費,還有每年的專利費才可以享有權利,但是相對的,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肯定比沒有權利憑證的容易維權,所以主要看你的市場大不大,如果市場大,賺得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就比較值得。
『玖』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發生權利沖突時,可以通過以下哪些方式解決
外觀專利或者著作權沖突時,以專利權申請的日期或者著作權完成日期為准。
1、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解決。
2、由工商部門進行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拾』 版權與外觀設計有什麼關系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什麼情況下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1) 取決於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築物、橋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內的山水別墅。
(2) 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3) 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
(4) 對於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者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如果構件本身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則該構件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組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將所有插接塊共同作為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5) 不能作用於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需要藉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圖案是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的產品。
(6) 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例如手帕紮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形,一種是自然物本身;一種是自然物模擬設計。
(8) 純屬美術、書法、攝影范疇的作品。
(9) 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
(10) 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於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11) 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開關機過程中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電子屏幕壁紙、畫面;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游戲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