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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關於房產所有權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29 13:01:55

㈠ 物權法房屋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回涉的權利,包答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債權是指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市場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易的前提,交易的過程表現為債權,交易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轉移。

㈡ 物權法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是以登記為要件,和房產證上的名字無必然聯系。
所以看該商品房的所有權發生了多少次轉移,只要看其變更登記了多少次就可以了。

㈢ 房產的所有權以房產證登記為准 你知道嗎

是以產權證登記為准根據《物權法》中房屋登記簿制度的規定,房屋登記簿的證據效力將高於房產證。在老百姓的意識中,房產證就是自己房產的唯一身份認證。而新實施的《物權法》對於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行為有了不同於以前的規定。其中包括: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產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中,主要以房產證作為此類案件的主要證據,一方當事人持有記載自己個人信息的房產證,並且對方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證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記機關登記錯誤,持有房產證的一方基本就能穩操勝券。而《物權法》實施之後,法官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將不僅要審查房產證的合法性,還將重點審查涉案房屋的登記簿記載的信息與房產證是否一致。在兩者的證據效力上,登記簿的證據效力遠大於房產權屬證書。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可能會出現四種判決結果,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正確時,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登記簿正確,房產證有誤時,可以撤銷房產證;當登記簿錯誤,而房產證正確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錯誤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

㈣ 最新物權法是否規定房屋所有權只以房產證上所登記的名字為准

婚後共同供房的財產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一方同樣有所有權。這是法律規定的

㈤ 物權法和婚姻法對同一所房子的所有人的規定有什麼不同

《物權法》及其配套的《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並沒有與《婚姻法》想獨立或者違背。

夫妻婚後購房是雙方共有還是一方所有,依據《物權法》規定,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內容為准。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房屋登記以後,如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了共有權人的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而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沒有標明另一方為共有人的,則屬一方個人財產。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屋一般屬於共有財產。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婚後購房後,應共同申請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資料,夫妻雙方亦需對申請登記房屋是否屬於共有房屋作出書面說明並簽字確認。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房屋性質(共有或個人所有)作出的書面確認,應當視為雙方就申請登記房屋作出的書面財產約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以此確認登記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夫妻雙方一致表示房屋為一方所有並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機構據此依法將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顯然該房屋應當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存在所謂的「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後購買房屋不管是否登記在一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由於夫妻一方惡意申請登記導致本屬雙方共有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並通過訴訟程序依法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的正當權利。當然,房屋登記機構如未按《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共有權登記,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㈥ 物權法關於房產

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6)物權法中關於房產所有權的規定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1、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

(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

(2) 房屋贈與;

(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2、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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