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計算
Ⅰ 已經在異地上牌了以後怎麼樣可以轉回本地
一、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簡稱變更表)一式兩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車主印章、私車車主需附身份證復印件。
二、將書件憑證送登記受理崗審核,符合條件的到檢驗崗對車輛進行統一性認定和安全性能檢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1、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不相符的。
2、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或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3、車輛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4、達到報廢年限的。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6、新車落戶不足三個月的。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的。
8、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9、進口汽車新車注冊登記後,從初次登記日期計算,兩年內不得辦理轉籍過戶,但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財產所有權轉移的進口汽車,可提前辦理轉籍過戶。
(1)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計算擴展閱讀:
異地車牌轉回本地車牌需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轉移登記的提供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檔案(電腦聯網可查);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證明、憑證;
(六)《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表格內容用鋼筆或水筆填寫,不得塗改);
(七)交驗機動車;
(八)委託代理人辦理,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並且在《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上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簽字;
(九)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理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十)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Ⅱ 摩托車過戶需要哪些步驟,共需要多少錢。
1、賣方帶上行駛證、登記證書、雙方身份證去當地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繳二手車交易稅;
2、你和賣家帶上所有證件去摩托車上戶的交管所辦理機動車過戶,拓印車架號拍照那些都沒另外收費的,大概一共花了100多元。
需要的手續及其費用如下:《機動車注冊、轉入、轉移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舊行駛證,舊機動車號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50~100元)車管所收取的費用,摩托車牌照費70元,製作新行駛證15元,摩托車確認檢測費30元。
(2)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計算擴展閱讀:
以下的車是不予以過戶的:
1、凡是未上「交強險」的車輛,不能辦理過戶;
2、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及變更載貨重量、乘員人數的;
3、申請車主無法代理原車主辦理過戶手續;
4、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要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走私、海關監管、盜竊的汽車無法過戶;
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未滿的;
8、營轉非到達報廢年限的或在1年時間內將報廢年限的;
9、對於遷出和遷入的二手車,未達當地要求標準的不能過戶;
10、也的確存在一些特殊原因造成了正規車的無法過戶,如老舊破車多次轉手沒有過戶輾轉反側成了流浪者,如今已經找不到原車主了。
Ⅲ 送達日期應該怎麼計算
全文如下,共101條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本公約各締約國,
銘記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各項決議的廣泛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
認為採用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統一規則,將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製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製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於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後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並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價於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2)接受發價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價人發出通知,則接受於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並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准。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價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於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後,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並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願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
(b)在不屬於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製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於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
(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貨物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後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於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於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於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它規格。
第四十三條
(1)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權利。
(2)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就無權援引上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盡管有第三十九條第(1)款和第四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買方如果對他未發出所需的通知具備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規定減低價格,或要求利潤損失以外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採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採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採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於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採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並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後,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復,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後,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或
(b)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但是,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於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對於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賣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三)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五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第五十一條
(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於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
(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1)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第三章 買方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一節 支付價款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定的,如有疑問,應按凈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方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地在訂立合同後發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於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後方可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節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採取一切理應採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第三節 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六十一條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採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採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方寬限期。
第六十二條
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它義務,除非賣方已採取與此一要求相低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第六十三條
(1)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採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賣方並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六十四條
(1)賣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或
(b)買方不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2)但是,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於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他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前這樣做;或者
(b)對於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六十五條
(1)如果買方應根據合同規定訂明貨物的形狀、大小或其它特徵,而他在議定的日期或在收到賣方的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訂明這些規格,則賣方在不損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買方的要求,自己訂明規格。
(2)如果賣方自己訂明規格,他必須把訂明規格的細節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格。如果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後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賣方所訂的規格就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
Ⅳ 十級傷殘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十級傷殘可以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後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要綜合判斷十級傷殘是否妨害影響受害人勞動就業、影響收入,以及受害人是否有依靠受害人勞動收入作為唯一來源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
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時機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如果十級傷殘對受害人的日常工作產生影響,造成職業妨害影響其勞動就業,而受害人尚有需要撫養的對象,則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應予支持。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計算擴展閱讀:
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是評價受害人收入減少的標准和參數,要以死亡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或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作為依據。勞動能力的喪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導致的是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的減少。根據傷殘等級評定1-10級確定相應的賠償數。
1-10級反映的是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依次減弱,便是一種抽象損失標准。出現這種情況是要確定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造成的損失,但不是絕對地、機械地套用公式進行乘除。
舉例說,受害人的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為最輕的一個等級,這並不意味著以次為據確定賠償義務人一律要承擔受害人10%的勞動能力喪失基數,而是綜合考慮受害人雙方因傷殘導致實際收入減少等情況,來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被撫養人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Ⅳ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
這個問題有點復雜,我來試試吧:
問題1:計算凈現值兩個因素,未來內現金流和折現容率。未來現金流要根據金融資產的未來的收款來判斷,比如一個債券,現金流就包括利息收款流和本金收款流兩個部分,預測時,除了金額以外,還要確定每次現金流發生的時間。折現率上面說了,是用轉移時的市場利率的。有了現金流金額、時間、折現率,凈現值就出來了。
問題2:此時要根據轉讓合同的條款,把現金流現值分成兩部分,確定哪些歸轉入方,哪些仍然屬於轉出方,如果屬於轉入方的現值部分大於等於整體凈現值的95%,則就是「表明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需要終止確認。否則就不是。
後續問題:如果判斷不是,繼續判斷保留在轉出方的現值是否大於等於95%,如果是,就是「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要繼續確認。如果不是,就屬於「既沒有轉出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了。
Ⅵ 二手房過戶稅費如何計算
二手房過戶要交的稅有:
1、契稅
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住宅類房屋標准按房款總價的1%-3%交納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一次購房90平米以下按1%稅率徵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購房都是3%,不分面積。
2、個稅(買方支付)
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或1.5%、3%),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類房產為1.5%,拍賣房產為3%。對於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徵個人所得稅。
3、印花稅(買賣雙方各0.05%)
印花稅的稅率是0.05%,即購房者應納稅額為計稅價格×0.05%的數值,印花稅採取由納稅人自行繳納完稅的方式。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印花稅。二級轉移登記只收取買方0.05%的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核定徵收方式: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計稅價格×核定徵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標准:商鋪、寫字樓、酒店為10%,其他非住宅類房產為5%。
5、登記費
其收費標准分為住房與非住房。個人住房登記收費標准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准為每件550元。房屋登記收費標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和《土地使用權證》工本費。
6、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新建商品房的房產交易手續費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轉讓方承擔。經濟適用房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減半收取,由買方承擔。其他情況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雙方各承擔50%。
7、貼花:5元/套
如果購房時需要按揭,還要發生以下費用:
8、評估費
評估價格100萬以下部分收取評估結果的0.5%,以上部分0.25%。
9、抵押登記費
個人住房登記收費標准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准為每件550元
10、委託公證費
如果購房需要辦理公證,那麼則要交納一定比例的公證費,公證費的標准一般為300元/二本公證書,另外每加一本收20元。如果需要贖樓,還會產生如下費用:
11、贖樓擔保費
費用計算——業主欠款×1%。期限為3個月,最低收費2000元。
12、贖樓罰息
不同銀行的收取方式不一樣,一般按欠款金額的0.5%收取
13、贖樓短期借款利息
一般1個月贖樓短期借款利息≈欠款金額×1
14、買賣合同公證費
由公證機關向涉外方收取,徵收標准:
過戶價×0.003%(過戶價<50萬)
過戶價×0.0025+250(50萬<過戶價≤500萬)
過戶價×0.002+2750(500萬<過戶價≤1000萬)
15、抵押合同公證費
買方涉外並需要貸款時,由公證處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務費。
因為涉及的項目太多,可以使用二手房稅費計算器,網路搜索二手房稅費計算器即可,可以很清晰的知道具體需要交納多少金額的稅費,可根據上文敘述的分項費用科目,進行核對,以保證稅費計算的准確性。
(6)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計算擴展閱讀:
契稅由買方交納,交稅比例是:
1、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1.5%的契稅。
2、非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3%的契稅。
過戶費用: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140平方米按房價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買方承擔(二套房按3%收取);
(2)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5.8%繳納。賣方承擔;
(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預繳納,按照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多退少補。賣方承擔;
(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賣方承擔;
(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築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雙方承擔;
(6)房屋產權登記費:80元。買方承擔;
(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
Ⅶ 汽車過戶到底需要多少錢
一、過戶費用:
交易過戶費按車輛評估價的5‰收取,這筆費用的承擔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
1,二手車過戶費用計算新標准,根據計算,二手車過戶費用新標准下二手車交易費整體將下降50%以上,尤其是1.8升排量以下的車型交易成本更低。其中年份越短、排量越小的車,交易費降幅越大;同一款車型、相同排量,年份不同,其過戶費也會有所不同。
二手車過戶費用計算明細,目前二手車過戶費用除了按照排量收費以外,其它的幾項都是硬性指標,比如代辦費用、評估車輛費、驗車費、打票等。
2,其中代辦費用指的是委託經營公司過戶產生的代辦費用,收費標准一般為200元左右;交易過戶費用按照車輛評估價的5%收取,這筆費用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誰來付;車輛評估費一般是180元左右,驗車費80元,打票150元。所以一輛評估價格為6萬元的二手車,過戶總費用在910元左右。
3,二手車過戶費用計算各地略有不同,不同的城市,其具體的二手車過戶費用也不盡相同。其中廣東、深圳的二手車過戶費用主要包括車牌100元、過戶費260元,其它費用加起來在500元左右;而上海的過戶費用一般在700-850元之間;四川為260元;浙江在350-1000元之間;安徽的過戶費用為100元。
二、注意事項:
在二手車過戶的時候一定要查明汽車的所有證件
二手車過戶前一定要進行鑒定評估並且出具評估報告
車輛過戶相關問題
機動車輛保險證有什麼用
機動車輛保險證的主要作用是給買了機動車輛保險的車主隨身攜帶在身邊,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用作為憑證,以及給交警檢查車輛用於證明自己已買保險.保險證上註明了車主姓名以及車牌號嗎,是對應車輛才有效用.如果保險證遺失,是可以去保險公司補辦一張的.
(7)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計算擴展閱讀
機動車不過戶解決方法:
賣車不過戶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為了明確法律權責,建議車主過戶。具體過戶流程如下:
1.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需交驗車主身份證。
2.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