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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佔有推定為所有權佔有嗎

發布時間: 2020-12-29 13:30:04

① 貨幣的佔有權和所有權合二為一

動產一般需登記確定所有權。

不動產,以佔有推定產權歸屬。

② 關於貨幣所有權及侵佔罪的問題

貨幣佔有即所有,借貸關系中借款方承擔還款義務。

③ 無行為能力人交付貨幣給他人為什麼貨幣的所有權就會發生轉移

因為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交付後所有權就發生轉移,除非給的是特殊貨幣,比如戰國時期的貨幣,紀念幣等,否則,貨幣交付後,即喪失了物權,但如果佔有人無法律依據佔有這個貨幣,那麼交付人換來的是債權。

----參考資料:<北京王銘律師訴訟寶典>

④ 他人撿到錢,是請求物權返還,還是形式債權請求權

1 他人撿到錢 而不歸還的 屬於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 一方專

得利 他方受損 得力和受屬損有因果關系)

2 錢屬於特殊動產,佔有即取得所有權。

3 不可基於物權行使返還請求權,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同等金額貨

幣。

⑤ 別人用偷來的錢還債和我有什麼法律關系

貨幣佔有即所有,債權人取得貨幣即合法佔有。被盜人只能起訴偷盜人。

  1. 貨幣是版一般等價權物,在民法上屬特殊種類物。

  2. 作為種類物之貨幣歸屬一律適用「佔有即所有」原則。

    具體表述為:由貨幣的性質和職能所決定,貨幣的所有權不得與對貨幣的佔有相分離。

    凡佔有貨幣者,不分合法、非法,均取得貨幣所有權;凡喪失對貨幣的佔有,不論是否自願,均喪失貨幣所有權;接受無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也取得貨幣所有權;將貨幣借貸他人或委託他人保管,亦由借用人或保管人取得貨幣所有權;貨幣被盜或遺失,亦由盜竊者或拾得者取得貨幣所有權;『騙錢還債』,亦由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取得貨幣所有權。

  3. 對於貨幣,不適用《物權法》第34條關於原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第245條關於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規定;喪失貨幣所有權的人,只能根據合同關系、不當得利制度或侵權行為制度獲得救濟。此外,貨幣亦不發生善意取得問題。

⑥ 所有權取得的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

幣所有權為所有權的重要類型之一。基於貨幣本身的特點, 貨幣所有權具有價值權性、最大信用性、內佔有與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權能與處分權能的合一性、移轉的無因性、物權請求權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貨幣的佔有即所有或者說佔有與所有的一致性, 為貨幣所有權歸屬與流轉的基本規則, 該規則在具體適用中的一些模糊認識應當澄清; 對該規則適用中的例外情形, 亦應引起注意。

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因貨幣現金及銀行存款等的權屬問題引起的紛爭時有發生,而處理的依據及其理由的尋覓卻頗為困難,以致各種意見常常爭論不休。在學界,貨容幣及其所有權的特性等問題,似乎常為經濟學界所關注,而民商法學界對此問題的重視程度則明顯不夠,我國新制定的《物權法》中,對貨幣及其所有權問題也隻字未提,殊值遺憾。本文試從民法學角度對貨幣所有權及其流轉規則與適用中的例外等問題予以討論,期能拋磚引玉,引起重視。

⑦ 甲在路上撿到50元錢,用它買了彩票並中獎,問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貨幣的所有權不是不得與貨幣的佔有分離么

甲對50元錢的失主產生不當得利之債。但不產生針對「拾得的那張50元」的返還請求權,只需償還50元即可。因為甲對「拾得的那張50元」在佔有時即取得所有權。

⑧ 盜竊的貨幣根據佔有即所有的原則是否也具有所有權

盜竊本身是犯法的,所以不合理的佔有不存在佔有既有的合理性。就算你佔有了,但會被處罰,最終的結果還是沒有佔有。

⑨ 在銀行存款是否發生貨幣所有權的轉移

是。盡管我國法律在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上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但事實以及新法都明確了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銀行,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則是債權。
(1)銀行和存款人之間不是保管關系。
存款人將款項交給銀行後,銀行將該筆款項與其他款項混同後,共同管理。銀行無需也不可能對該筆款項單獨對待,為其開辟單獨空間,對該筆款項單獨保管。如此一來,銀行就不是金融機構,而是倉庫了。
(2)銀行和存款人之間不是信託關系。
所謂信託關系成立後,銀行作為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指示或合同約定,從事投資活動。但顯然,銀行在經營活動中除委託貸款等特定業務外,並不受存款人對經營活動的限制。所以,銀行與存款人之間也不是信託法律關系。
(3)貨幣作為其客體,是典型的動產。一經任何人佔有,即對該貨幣享有所有權。
所以,儲戶持有的貨幣在存入銀行之前,以動產形態存在,儲戶享有所有權。一旦存入銀行,該款項的佔有權即由銀行享有,銀行當然享有該筆款項的所有權。
(4)銀行取得存款後,享有並行使完整的、無限制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即所有權。
銀行取得存款後,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和自身意志從事經營活動,傳統如放貸、收取貸款利息,其收益為貸款利息減存款利息的息差。現代化的銀行業務還包括大量中間業務,如證券保證金第三方存款、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而這些經營活動,都無需事先徵得存款人同意。銀行在從事上述業務時,享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並在經營活動中對銀行可支配款項享有完整的、無限制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即所有權。
(5)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項的所有權,銀行就根本無法開展任何業務,這是荒謬的。
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項的所有權,那麼銀行每發放一筆貸款,都要徵得涉及該筆款項的存款人同意,並由許多存款人直接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銀行在取得儲戶的存款後,就因佔有而取得了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並行使所有人權利。否則,銀行就是一個存錢的倉庫,不是融通資金、匯兌天下的金融機構了。

⑩ 貨幣通常為種類物,不特定物,佔有即所有

是的,貨幣為種類物,不特定物(但貨幣如作為收藏品則為特定物),佔有即所有。

相關介紹:

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種類物,是指性質、種類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屬性和經濟意義的物。它可以用品種、牌號、件數、長短、容積、重量等加以確定。

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一張名畫、一件古玩等。當然這種分類是相對的,在種類物中,經過特別選定挑出來的物,也就成為特定物了。

(10)貨幣佔有推定為所有權佔有嗎擴展閱讀

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貨幣的職能。貨幣的契約本質決定了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如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

它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儲藏價值、延期支付標准和記帳單位。實物貨幣是專門在物資與服務交換中充當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人們的商品價值觀的物質附屬物和符號附屬物。

既包括流通貨幣,尤其是合法的通貨,也包括各種儲蓄存款,在現代經濟領域,貨幣的領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實體通貨方式顯示,即實際應用的紙幣或硬幣,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電子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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