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葯知識產權保護
沒錯,日本人申請了大量中葯方面的專利,從制劑到配方.
專利具有地域性,只在申請獲專得授權的屬國家或者地區受到保護.
所以,那些被日本人在日本成功申請專利的中葯制劑和配方,如果中國公司把同樣的產品出口到日本,就屬於侵權.但是同樣的產品在中國使用和銷售就不侵權.除非日本人也把這些中葯在中國成功申請了專利.
㈡ 中葯專利的現狀及相關保護
我國中葯專利申請的現狀與思考
沈麗令鳥
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我國中葯專利申請中約90%為個人申請,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的申請約佔10%。個人申請的授權率為30%左右,而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的授權率約為70%。
1993年中國專利法開放葯品專利申請後,當年中葯申請量即達到1700件左右,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葯的創新。近十年來,中葯專利經歷了申請量大幅度增長、顯著下降和逐步回升的階段。筆者將對中葯專利申請的現狀作如下分析與思考。
中葯專利申請的特點及存在問題
一、專利申請人多為個人。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我國中葯申請中約90%為個人申請,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約佔10%。個人申請的授權率為30%左右,而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的授權率約為70%。由於申請人多為個人,申請中常常只有配方,既沒有動物試驗,也沒有臨床觀察報告。可以說申請人提交的是一個未完成的發明,從而導致該申請不能被批准。這些申請雖沒有獲得專利權,但是其技術內容已經被公開,對於申請人來說,是不利的。而且,對於我國中醫葯行業來說,也是不利的。因為在世界范圍內,均可以檢索到這些技術內容,無形中造成了我國中醫葯信息資源的「流失」。
二、發明點多在復方制劑上,而涉及中葯有效成份提取及純化的申請相對較少,尤其是將有效成份提取為一個純化合物的專利申請更加微乎其微。但是,後一種專利申請卻具有更大的價值。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後,面臨國外葯物的沖擊和技術壟斷,這一點顯得尤為突出。同時,提取純葯物化合物制備成葯物,也有利於中葯走向世界。因為,純化合物避免了中葯產品中的重金屬、質量監控等問題,而這些正是阻礙中葯產品走向世界的主要因素。
三、專利申請的代理比例不高,而且,在這些代理人中有中醫葯專業背景的很少。因此,在申請文件撰寫過程當中,所使用的葯名常常出現混亂,有的使用的是可以作為一種正名和幾種異名的名稱,有的甚至是當地的俗稱,在公開出版物上從來沒有記載過。而申請人又不能夠證實這種名稱的原料在申請日之前處於公開狀態,導致該申請的技術方案不能被實施。這種由於葯名問題導致公開不充分而不能被授權的專利申請,也佔一定比例。
對中葯專利申請的思考與建議
現狀提醒我們,葯廠、具有科研能力的醫療機構和大專院校及科研單位,需要增強專利保護意識。由於這些單位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經濟實力,更易於開發出高水平的具有專利性的中葯產品,如沒有專利的保護,產品上市之後遭仿製,經濟損失將非常慘重。只有將這些中葯產品處於專利保護之下,才能更好地體現這些產品的價值,同時也可體現出專利產品的優勢,也就是可以防止他人為了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該專利產品。同時,專利產品的價格可以高於非專利產品的價格。這樣,一方面可真正發揮專利制度在中醫葯領域中的法律保護作用,另一方面可鼓勵高水平中葯產品的開發,從而進入良性循環。
(一)申請專利的時機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先申請制,也就是說,如果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那麼專利權將授予最先申請的申請人。因此申請人應當盡早申請專利。但另一方面,由於包括葯品在內的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自申請日起20年,所以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申請的最佳時間。一般來講,在作出葯效結論後甚至在臨床之前,即可申請專利。原因是專利保護的是一個具有三性(即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方案,在作出葯效結論後即滿足了作為專利申請的必要條件,不必等到臨床試驗,甚至新葯獲得批准之後再申請。而且,提前申請還可以避免在新葯審批和公告過程中出現技術方案公開而喪失新穎性的可能性。
(二)申請文件的撰寫
申請葯品專利,在說明書中應當公開新的葯物組合物或該葯物具體的醫葯用途、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應當提供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足以證明該發明的技術方案可以達到預期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效果的數據。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劑方法等應當公開至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程度。這一點申請人應當特別注意,避免由於公開不充分而導致申請被駁回。
(三)申請專利的內容
在目前有關中葯有效成份提取及純化的專利申請相對較少,尤其是中葯有效成份化合物專利申請少的情況下,一方面申請人應當在積極研究的同時,對其技術方案進行專利保護;另一方面,應當盡可能地採取更有效的保護形式。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較寬,它包括有權禁止他人為了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的所有行為。不管這種行為採用什麼方法制備和以何種方式使用,都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因此,應當盡可能地採用產品專利保護的形式。但是,某些用途專利,其保護力度有時也比較大。例如,首次發現了一種中草葯具有治療某種疾病的新的醫療用途,可以採用用途專利的保護形式,因為這種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也是很寬的,申請人應當予以注意。
中葯是我國特有的資源,中葯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一直占居著重要地位。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專利在中葯保護中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更好地發揮專利制度在中葯保護中的作用,將是我們從事專利事業和中醫葯事業的同仁所共同面臨和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當前形勢下,提高中醫葯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則是應引起全社會重視的問題。
㈢ 請問如何申請葯物方面的專利
基本上已經沒有新穎性了。申請意義不大。
㈣ 申請中葯專利需要多少錢有那些必要的條件
繼續賣葯!保持秘方,不要申請專利
㈤ 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歷程和前景
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步較晚,是伴隨著國外的壓力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產生的,所以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誠然發展了20幾年,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還是任重而道遠。在這里我想建立一個專題來討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眾多問題和解決方案。我先開一個頭,以拋磚引玉。
中國正在失去中葯的知識產權
世界著名經濟學家保羅·比爾茲曾預計,到2010年,與健康相關的產業將為美國經濟帶來每年1萬億美元的收益,這些收益來自令人更健康、更美麗、延緩衰老或預防疾病的產品和服務等等。
20年前,健康產業並不存在,但今天,健康產業的收益達2000億美元,相當於美國整個汽車產業收益的一半。從2000年到2010年,健康產業的消費將由2000億增長至1萬億美元,足足有5倍的增長。中國有13億人口,專家預測健康產品消費將由目前在GDP中2.5%的比重繼續增加,進而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因此,中國健康產品市場巨大。
中醫葯有著五千年的文化背景,據記載,中國人早在一千多年前的東漢年代已經開始使用「保健養生」食品了。因此,在漢方中葯制劑方面,中國人有絕對的優勢。
然而,在這場健康產業的大潮中,我國還沒有一個揚名海內外的中醫葯品牌出現。
中國的中醫中葯保健品具備了創造世界品牌的基因。但面對強大的競爭對手,我們必須走中國化的健康產業之路。
目前,中葯在國際市場的貿易額已超過400億美元,而且每年還以10%的速度增長。但中國的中葯出口貿易額只佔世界草葯貿易總額的不到3%。而日本、韓國、東南亞以及歐洲一些國家的中葯企業從我國低價購入原料葯就地粗加工後,運回國內精煉,提取制劑,製成西方人習慣的膠囊、片劑和顆粒劑,不僅佔領了國際市場,而且以高價返銷中國市場,目前已佔據了我國中成葯市場1/3的份額。而我國每年從日本、韓國、東南亞、西歐等地進口的洋中葯卻超過1億美元。反觀日本,雖然只有210個漢方葯制劑,且處方和原材料均來自中國,但在國際市場的佔有率卻達到80%。
為改變我國中葯生產落後的狀況,我國一些地方和單位積極尋求國際合作,引進外國的資金和先進生產工藝,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一些人為達到此目的,目光短淺、急功近利,無視中葯處方作為無形資產的巨大價值,不惜將自主的知識產權—中葯處方拱手交給外商,這使我國的中葯生產在國際競爭中處於更加不利的境地。
我國民間還有大量中葯秘方、偏方,雖然在長期的中醫臨床中行之有效,但由於科學研究與解析分離技術水準低,至今仍以非處方、草葯形態流傳,許多外商正加緊搜羅研究分析,甚至搶先申報許多專利,使得中葯這種國寶的知識產權,正以驚人的速度流失。
同時,如果不能真正了解保健品市場運作規律,精確掌握市場脈絡,也極容易遭遇滑鐵盧。因此,這十幾年來有不少大企業進軍養生保健產品,均以失敗告終。大向導公司堅持走中國特色的健康產業之路,以「弘揚民族文化,樹立民族品牌,實現平衡人生」為企業使命。提出「我的世界由我創」的經營口號,立足中國,面向全球,以小謀大,穩健發展。
中國中葯要全面進入國際市場,必須與國際接軌,實現中葯現代化,首先是研究與開發的現代化。這就需要建立中葯材規范化種植基地,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及現代化劑型,建立中葯質量標准規范,提高中葯質量標准水平,加強中葯葯理、毒理研究,重視中葯臨床試驗,制定中葯生產管理規范。在這一程序中,必須大力加強中葯知識產權的研究和保護。否則,我國的中葯產業將成為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失去生存的權利,後果不堪設想。
㈥ 請問有沒有可以查閱知道的中葯秘方有沒有申請過專利之類保護的資料啊
去國抄家知識襲產權局網站查詢
網址http://www.sipo.gov.cn/sipo/zljs/
㈦ 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條路
目前從總體上看,我國在知識產權特別是「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及利用上,不佔優勢。這主要是因為發明專利、馳名商標、軟體與視聽作品等等的版權主要掌握在少數發達國家手中。而要增強我們的地位、至少使我們避免處於過於劣勢的地位,我們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力爭在國際上降低現有專利、商標、版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二是力爭把中國占優勢而國際上還不保護(或者多數國家尚不保護)的有關客體納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以及提高中國占優勢的某些客體的保護水平。走第一條路十分困難。從《伯爾尼公約》的修訂過程和TRIPS協議的形成歷史看,走第一條路幾乎不可能。
就第二條路來說,我們應力爭把「生物多樣化」、「傳統知識」納入知識產權保護。
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生物技術等等高新技術成果的專利、商業秘密等保護,促進了發明創造;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計算機軟體、文學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視聽作品等)的版權保護,促進了工業與文化領域的智力創作。但在保護今天的各種智力創作與創造之「流」時,人們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忽視了對它們的「源」的知識產權保護,則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而傳統知識,尤其是民間文學的表達成果,正是這個「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生物多樣化」給予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保護基因資源。基因資源與傳統知識相似,可能是我國的又一個長項。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基因資源較豐富的發達國家(如澳大利亞),已經開始重視這方面的保護。我國僅僅在《種子法》等法律中開始了有限的行政管理。把基因資源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特別是作為知識產權來保護,我國做得還遠遠不夠。
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化兩種受保護客體與世界貿易組織中已經保護的地理標志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它們的權利主體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時,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化兩種受保護客體又與人們熟悉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等的受保護客體有較大不同。所以,有人主張把它們另外作為知識產權的新客體,而不是與其他客體一樣並列在一起。不過,必須給予一定的保護,在這一點上,則是需要力爭的。「力爭」的第一步,就是本國的立法與執法首先把它們保護起來。
這種保護,首先是應當要求使用者尊重權利人的精神權利。例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關傳統知識或者生物品種的來源。如果自己創作的新作品或者開發的新技術方案是以有關傳統知識或者生物品種作為基礎的,必須說明;如果自己推向市場的商品或服務本身就是他人已有的傳統醫葯、民間文學藝術等,就更須說明。近年拿了中國人開發並使用了千百年的中葯乃至中成葯推入國際市場,卻引世人誤以為該中成葯出自日本、韓國等國者,並不在少數。這對中國的傳統知識是極大的不尊重。其次,這種保護必然涉及經濟利益,即使用人支付使用費的問題。至於法律應當把付費使用的面覆蓋多廣,以便既保護了「源」,又不妨礙「流」(即文化、科技的發展),則是一個可以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中國人在知識創新方面,並不比任何人差。我們應當積極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業已形成的高保護,推動國民在高新技術與文化產品領域搞創造與創作這個「流」;同時積極促成新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我們目前尚處優勢的傳統知識及生物多樣化這個「源」。這樣,才更有利於加快我們向「知識經濟」與和諧社會發展的進程。
㈧ 如何保護「道地葯材」的知識產權
問:「道地葯材」是指一定的葯用生物品種,在特定的環境和氣候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品質優、療效佳的中葯材。由於自然地理環境的影響,其質量、療效等都有較高的信譽度和知名度,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但由於種種原因,一些「道地葯材」遭到掠奪性採集,市場上假冒品也時有出現。請問:在目前的環境下,如何加強對「道地葯材」知識產權的保護?——讀者
答:筆者認為,保護「道地葯材」的最好方法就是運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有關規則,將其納入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保護。
TRIPS協議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項下的一個分協議,其中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際、國內貿易中有特別重要的地位。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定義為: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世界貿易組織)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保護原則主要從「禁」處著眼,防止地理名稱和標志被不正當使用。協定主要指出四種不正當使用方式及其相應的救濟手段:一是在商品的名稱或說明中使用其非真實產地的地理標志,從而使公眾誤認該貨物產地,對於這種以誤導公眾錯認為產品原產地的使用方式應以法律手段來制止;二是以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使用地理標志,對此,協議要求按1967年《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加以制止;三是沒有用商品標志所標示的地理標志作為其商標,從而誤導公眾對商品真正來源地的辨認,該成員方當局應依權或依當事人的請求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四是使用某種地理標志,盡管該地理標志真正表明了商品來源地,但仍然誤導公眾認為該商品來源於另一地域的也應禁止。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在先使用、商標的在先注冊、通用名稱、產地國的保護等。地理標志在產地國不受或停止保護,或在產地國停止使用,則成員方無保護此地理標志的義務。這是地理標志保護的黃鶥蹩睿
㈨ 專利問題
什麼是專利
專利主要是指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權,指國家專利審批機關對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
為什麼要取得專利
專利可以保護技術創新和革新。任何人發明創造了具有創新性及實用性的工藝方法、機器、產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對它們的改進,都可以申請專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擁有自己的專利制度。在一個國家獲得了專利,專利擁有人在這個國家就擁有了阻止別人實施其發明的權利。在大多數國家,最長的專利保護期限是二十年。為了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必需繳納年費,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國之外的許多國家拒絕為那些在申請專利前就公開其發明的發明人提供專利保護,因此發明人應該避免在申請專利之前公布或銷售其發明。
專利的種類、保護期限及審查方式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申請人應結合發明創造的技術水平、商業價值、市場壽命、費用等情況考慮申請何種專利更為適宜。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不妨礙公共利益2.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內容和技術領域: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以上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授予專利權。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4.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申請專利前的准備
1〕注意保密2〕進行可行性分析:檢索國內外專利,查閱相關專業刊物,了解掌握同類技術或產品的現狀,進行能否獲得專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申請專利的兩種途徑
1.自行申請
專利申請人自己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郵寄申請,或到其代辦處辦理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郵編是:100088.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廣州設有專利代辦處,地址是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大院省知識產權局內。
2.委託代理申請
專利申請人委託國家審批成立的合法代理機構以委託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代辦處辦理專利申請。
委託代理申請專利的手續是:
1)與專利事務所簽訂專利代理委託合同
2)提供申請專利所需技術材料(法律規定:專利代理人負有保密責任)
3)交納代理費和申請費
申請專利需提交哪些文件
1、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
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有附圖)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
2、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
3、注意事項
請求書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A href="http://www.sipo.gov.cn">www.sipo.gov.cn</A>)下載
所有申請文件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格式撰寫或准備
申請日的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專利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專利申請受理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給出申請號、確定申請日、發受理通知書。
授權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即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一般程序
1.必須先申請中國專利
2.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辦理優先權證明和手續
3.委託涉外專利代理機構代理
4.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